王 笛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海洋灾害是指源于海洋的自然灾害,“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历史上有着繁荣的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文明丰富多样。但是也遭受着风暴潮、台风、赤潮和海啸等各种海洋灾害的侵袭”[1],现代意义上的海洋灾害主要包括海啸、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灾害,但中国历史时期并未出现“海洋灾害”这一概念,古人依据生活经验及相关自然现象对海洋灾害的表述主要为海溢、海翻、海涌、潮灾、海啸等。江浙沿海地区自古以来便是海洋灾害高发区,关于海洋灾害的最早记录可追溯至东晋年间,《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载公元392年“永嘉郡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2],晚清时期此区由于政治欠稳及防灾救灾机制的不完善和科学技术的欠发达,海洋灾害造成的破坏尤甚。目前学界对于江浙地区海洋灾害史的研究,多着意于系统论述,而对晚清时期江浙地区海洋灾害的专题性研究尚无专门论述[3-9]。有鉴于此,本文以晚清时期江浙地区的海洋灾害为研究对象,考察了该区海洋灾害的概况、危害及社会应对方式,以期为江浙地区灾害史、社会史的研究有所贡献。
江浙两省位于东南沿海地区,夏秋两季易遭台风和热带风暴的侵袭,进而导致海面水位异常,为海洋灾害的发生留下隐患,且此区密布的河网更为暴雨和暴潮流入海中提供了便利,入海的激流极易引发海水倒灌冲决堤坝、淹没民居、损坏良田,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晚清江浙地区的海洋灾害有其发生的规律性,即多集中于每年的6~9月份,且严重的海洋灾害多伴随台风、飓风而来。通过查询地方志、报纸等相关史料,统计1840—1911年江浙地区所发生的较严重的海洋灾害,共计60次,发生在六、七、八、九月份的灾害多达54次,且在1875—1885年间几乎连年遭灾,危害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均属罕见,其中又以1881年和1883年的灾害最为严重。据载阜宁曾于1881年六月和八月均遭海洋灾害侵袭且损失严重,“六月海啸……淹毙亭民五千余名,船户三百余人……八月海啸,初三至初五日海潮汹涌,灾极重”[10],另有上海徐家汇地区连续三年于七、八月间遭受海洋灾害侵袭的记录,“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闰七月初三至初五(8月27~29日),大风暴雨海溢……清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六月十七日(7月31日)起,连日飓风潮溢……清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七月初二、初三(8月4、5日),风雨潮大作,海啸”[11]。这样的灾害特征令灾区在短期内损失甚重,遇上连月成灾、连年成灾的情况,对灾民而言可谓是生路全断。灾害的集中发生令灾民还未从上一次灾害中恢复元气,便被迫仓促应对突如其来的下一场灾害,轮番降临的灾害令灾民再无余力承担后果,多是无计可施,任由灾害侵袭。
此外,晚清江浙地区海洋灾害的规律性还表现为严重的海洋灾害多伴随台风、飓风而来,且大型台风或飓风来临之前往往是持续的旱情或虫灾。受季风因素的影响,夏秋两季的江浙地区常有飓风和台风登陆,热带风暴的到来更会增大海洋灾害的破坏力。资料有载,“清道光二十八年(公元1848年)六月二十日,大风雨,潮溢,崇明县城内水深二三尺,濒海民居多溺……七月十八日,飓风,海溢”[11],飓风实为台风,两次台风于一月之内登陆仅仅是损坏财物,但由台风引起的海洋灾害则会淹毙大量人口,造成较风灾更为严重的后果。更有甚者,“清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三日夜,海溢,船多覆溺……沿滩各栈房积有货物,漂没殆尽……人畜庐舍浮厝冲荡无存。炊烟断绝,浮尸遍野,受灾尤惨”[2]。此次海洋灾害在台风的推力之下后果甚重,灾民房舍尽毁,生路无存,灾区人烟断绝,惨状更是令人不忍卒闻。由于大量的伤亡人员一时难以得到妥善安置,造成了严重的交通阻塞,给灾后救助增加了难度,加重了灾害的危害性。此外大型台风到来之前往往有旱灾作为先声,据《申报》记载,1886年“富阳县今年五月杪不雨,农民苦旱,祈祷无灵,苗则槁矣,直至七月初二三日稍得微雨……至月之十三日顿起大风,十五日更甚,偃禾拔木江船沉没人丁溺斃甚众,俗所谓发海啸是也”[12]。持续的旱灾已令灾区民众倍感绝望,旱灾之后的海洋灾害于灾民而言更是致命打击,灾害来临之时,民众多是束手无策,且灾害后亦难快速恢复。
由此不难看出,晚清时期江浙地区极易遭受海洋灾害的侵袭,频发的海洋灾害给此区造成了巨大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诚然,这样严重的后果与海洋灾害的规律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海洋灾害的季节性和同发性均增加了灾害破坏程度和灾后救济难度,因此灾害的规律性也是灾害引发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
晚清江浙地区海洋灾害频率较高且危害较重,每每遇灾,灾区民众便会陷入巨大痛苦之中,且晚清时期此区的灾害预警机制和灾害救助体系尚有缺失,灾害之年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自然不言而喻。
其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狂暴的海洋灾害能在瞬间夺去众多无辜灾民的性命,因此海洋灾害来临时灾民多是葬身大海,片刻之间溺死者动辄上万人,获救者却十无一二。如浙江台州地区曾于“清咸丰四年七月初五日午后,海上海溢……淹死男妇六、七万计”[13],遇灾人数之多、受灾面积之大都属罕闻,且如此之多民众丧生导致积尸遍野,道路上秽不可闻。哭泣声、呼叫声、求救声回响万里,令灾区有如人间地狱。再如1896年八月中旬“海州所属滨海各村庄忽有海水漫溢,以致冲毁房屋淹毙八千,所有盐堆亦皆漂没净尽”[14],无论是漂没万人或是盐堆成为汪洋,无一例外地都表明了灾害的残酷性和破坏性之大。历史时期的海洋灾害记录中,多用淹毙无算、人多溺死、埋尸数千等词语形容灾害来临的瞬间造成的伤亡之重,这表明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难以计量,如“1896年六月十三日,江苏淮安府盐城县伍佑场东南风大作,海潮反涨涛头高有丈余……淹毙人民无算”[15],再如“咸丰四年七月初五日,大风雨,海溢……濒海居民,死者万计”[16],此次灾害来势迅猛且发生在夜间,不少灾民在睡梦中便失去了性命,即便有灾民从睡梦中醒来,也多是无处可逃被淹毙在海水之中。由此可见,海洋灾害的发生能在瞬间夺去民众性命,部分灾民即便能在灾害中侥幸存活,也要忍受失去亲人和家园的痛苦,更要承担掩埋受难灾民、重建家园、抵御次生灾害等重任,海洋灾害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其二,损毁海塘,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海塘作为沿海居民抵御海洋灾害的屏障,于沿海地区有着重要意义,晚清《钦公塘歌》中就曾指出:“钦公築塘捍斥卤,顿使海滨成乐土,桑麻遍野禾黍登,从此居民得安堵,永除卤苦饮清泉,泽被此邦千万戶”[17],但在大型海洋灾害来临之时,海塘往往首当其冲,难逃被毁之噩运。“清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七月十六日至二十一日,潮溢,吴淞口西至五岳墩,东至龙王庙,均遭冲激漫塌……统计坍缺工段一千五百一十五丈,冲损工段二千六百八十丈,又石塘内亦因回潮震撼,间有损坏”[11],此次灾害损坏海塘无数,令江苏部分沿海地区一度出现无塘可抵海潮的窘境。灾害过后冲毁的海塘若不及时维修,极易引发海水倒灌,甚至出现“塘址坍决,海水与内河相连”[18]的情况,若是遇上干旱或少雨,更会导致居民用水短缺,引发社会动荡。此外,海洋灾害中一处海塘损坏所造成的危害甚至会牵连数处。1883年八月十八日,“海宁城东潮势甚凶猛,遇塘仅行冲没数十,百年未有者,已成巨灾较山东更甚”[19],晚清时期的海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作为江浙门户,具有保护杭州、嘉兴、湖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七郡的重要功能,此次灾害中海宁数十处海塘被损毁意味着上述七郡亦有承担灾害苦果的风险。灾后浙江地区绅宦富商筹集百万欲分十年修筑损毁之海塘,十年期满后又因款项不支而改行他法。此种情况下,若是连年遭遇海洋灾害,维修海塘更是难上加难,且修建海塘需要动用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晚清时期,政府忙于应对西方侵略者的入侵,间或无暇顾及重铸海塘,灾害后的海塘若遇连年失修,沿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直接暴露于灾害之下,进而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
其三,次生灾害严重。海洋灾害导致的问题常常是多方面的,灾害在来临之时可造成严重的人财损失,灾害过后可能引发导致土地盐渍化、引发粮食危机、产生瘟疫等问题。据载“光绪九年……北乡滨海等处海溢……木棉遭咸潮立枯,越二十日己亥庚子,风雨复大作,潮至如前,前之木棉仅存者,至是颗粒无收”[20],在大型海洋灾害中,禾苗遭遇海水入侵会立即枯萎,进而导致收成绝望。《黄岩县志》中曾记录“潮水苦咸,淹没之后,不宜黍稻,固须养淡数年……惟布种稍后,泥土干燥,虽着力锄细下种,终不能萌芽吐叶,勤惰之分,何啻霄壤”[16],被海水长期浸没过的土地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地力,数年之间都不能种植黍稻,地区的粮食供应自然会受影响,长期的粮食供应困难更会引起物价上涨,如“清同治元年,大雨雹,是年至次年,塘圮,海水溢予河,斗米千钱”[21],此种情况下如若是无粮救济必定会引起饥荒,造成粮食危机。且海洋灾害常于高温的夏季发生,淹没的植物、动物及灾民的尸体如不及时处理,极易引发疫病。史书曾载,“咸丰四年甲寅七月初五日,午后潮上海溢……灾后未几,遽发大疫,即所谓吊脚痧者,朝发夕亡,不可救药,甚有合门遽染,后先骈死……感触抑由中湿所致然,染疫而死者半数捉水熟之人”[16]。因灾害过后,衣服、器用等物散布水中,有贪利者乘舟或木筏于水中捞取,甚至满载而归,却不知水中是病毒滋生之地,在水中游走之时便会感染疫病甚至传染给他人。另外灾害过后,公共设施被毁,易引发交通堵塞,这都给灾民生活及灾后重建带来诸多不便,因而会有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可能。
晚清时期,政府对于灾害救济的态度较为积极,能主动承担起救灾重任,但因此期社会动荡政治欠稳,国家处于巨大变革之中,政府的临灾救济有时也会显得杯水车薪,随着西方近代科技和救灾思想的传入,地方人士及民间组织主动参与到社会救济之中,这极大地促进了晚清救灾机制向近代化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灾区重建与灾后恢复。
晚清时期的江浙地区海洋灾害多发,面对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政府能够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且因“政府在整个救灾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其全权调度并控制着整个救灾环节”[22],系列救济措施的出台对降低灾害危害、保护灾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作用。灾害发生后,政府会按照报灾、勘灾、蠲免、赈济的程序进行救济,据《北洋官报》记载,1905年江苏沿海地区受海洋灾害侵袭后,苏省巡抚向清政府所上奏折中即指出,“臣因救灾以速为贵……即饬苏藩司分派委员驰往查勘灾情,并另派干员择其熟悉情形者携带赈银帮同地方官筹办急赈,随查随给”,在查灾勘灾后,政府拨发应灾物资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如“光绪十一年秋沙洲潮灾,苏省大吏拨库平銀三千两放赈。二十七年秋,沙洲潮灾,苏省库拨銀二千两,又拨镇江所存赈米一千八百二十九石五斗五升,本邑拨仓谷一千石备荒,存款洋银八千元”[23],政府所拨发的银钱对于灾民而言可解燃眉之急,但是灾害过后百姓没有收成,赋税难纳,有鉴于此,政府通常采取缓征乃至免征的措施来应对。对于灾害造成的粮食短缺,政府除了在本地发仓拨谷之外,还会向邻近各省调拨米谷,异地所调米谷主要是为了平抑灾区物价,避免灾区出现粮荒。此外由于晚清时期江浙地区制盐业较为发达,每遇海洋灾害,沿海灶丁常常损失甚巨,故政府另有专门面向灶户的赈济措施,如“光绪七年海啸,八月又发库款银一千两给灶购补牛只,九月发撬木八百枝,槁木一千四百枝,架竹一千六百枝,计价值三千千文,分散各灶修造屋篷”[24],无论是散发银钱和谷物,还是发放筑房物资,对于灶户灾后重建家园都有不小帮助。除此之外,政府还会采取非常措施对灶丁实行救济,“光緒七年,通泰潮災,霖曾筑基墩千座以避潮,令灶户自挑以工代振颇著成效”[25],在资金短缺之时,政府更会调动灶户的主动性,实行以工代赈令其通过自救的方式渡过危机,相比较其他救济方式,工赈的效果虽然不及直接拨发救灾物资更为直接有效,但从长远来看,工赈往往是能实现救济效果最优化的不二之选。
灾害发生后,政府赈济只能缓解一时灾情,灾民想要走出灾害困境,重建家园,还需借助地方官吏、士绅及耆老的力量。灾害来临之时,不少地方官吏或是筹款赈济,或是以个人名义拯救被淹灾民,以尽地方官之责。如“胡树槦,字根堂……授浙江盐运司,经历道光二十五年到省奉差往桐庐,关辑私忽报海啸,洪水陡长数丈,居民溺毙不可数计,槦不避艰险,雇舟往救活人数千,旋奉委筹款赈济,水退乃毕”[26]。另有不少地方善士会主动出资购米、修建桥梁、掩埋灾民,积极投入到救灾的队伍中,如“光绪三十四年,潮灾遍野,知州张有埰设赈,是年州人张察购米,并请出仓积谷籽平籴”[27],以及“汪承泽,字滋香……咸丰辛亥海溢,淹毙无算,施棺殓之”[28]。这表明在严重的海洋灾害来临之时,各级官府的赈济能力有限,地方官吏和善士通过灾后发放粮食、借给灾民种子耕作、救助幸存灾民等方式,降低灾害危害,有利于灾区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一方面就政府救济而言,若是出现贪污腐败、救济政策失误等问题,则对于灾区和灾民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于灾民而言,地方官、士绅及耆老对于本地情况更为熟悉,能较好的因地制宜,在灾后施行更为科学有效的救济措施。此外,在灾害救济中,地方善士与政府也并非是单一的独立存在,二者常常通力合作来进行灾害救济,据《北洋官报》记载,在1905年江苏地区海洋灾害中,地方绅董施则敬及其他民间善士便以协助官府办理赈济的方式为救济活动出资出力,“又以沪上义赈绅董施则敬等向来急公好善,经臣先后汇交银一万四千两汇入义赈分投散放……前共二万四千两统交施则敬等驰往查放……并由上海道捐廉银一万元一并汇交施则敬等,多派妥友分往赈恤,在沪上诸华绅自闻……多有置备米石棺木携往施济者,官赈义赈同时并举”[29],由此不难看出,在晚清江浙地区海洋灾害救济体系中,地方官吏及善士参与灾害救济中不仅能大大减少政府在救灾过程中的经济负担,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方赈济不足,后者更能以其贴近灾民、靠近灾区的优势为灾民提供更为直接的物质支持和精神帮助,为救灾提供新的力量支持。
社会团体是在救灾过程中距离灾民较近的民间组织,其存在为政府和灾民的直接沟通提供了利条件,因而在救灾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882年沙洲潮灾严重,虞山书画社还登报为灾区劝募,“敝邑书画社本月內收洋九十一元……此外有郡中周急局塔图募捐,其由常邑募捐者約有二百千之数尚未收集拟,于九月起即行开赈,惟灾区甚广,赈款甚巨,必得普劝集资力图接济,按月给发至來岁仲春,源源不絕”[30],作为一个民间艺术组织,虞山书画旧通过登报劝募、开展义赈协济等方式参与社会救济彰显了晚清时期社会团体于灾害救济方面的巨大潜力,这是因为社会团体通过公开的办赈行为有利于增强赈灾的透明度,这点较传统的官方救灾体制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而在募捐活动中容易获得民众的响应。晚清时期江苏通州地区为海洋灾害多发区,此区各团体曾发起成立潮灾救济会以实行临灾救济,1911年“通州沿江一带潮涌风狂……地方各团体于十九日在自治公所集议发起通州潮灾救济会,定张绅謇为会长,孙绅宝书习绅位思为副,议分急赈善后办法并电民政部及督抚拨款赈援”[31],此救济会在通州地区的灾害赈济中亦出力颇多,随着救济会的发展壮大,日后还设立分会以便办理急赈和工赈平籴等事宜。诸如此类的社会团体的涌现表明了晚清江浙地区救灾方式近代化的转变,有学者指出,“明中期以后,非官方的民间社会力量组织主持的社会救济行为正在悄然兴起”[32],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到了晚清时期,江浙地区更多地接受了西方先进思想和科技文化的熏染,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济正为此区传统救灾事业的升级提供了契机,为我国传统救灾模式的转变开辟了新途径,促进了我国传统救灾事业的更新换代。具体而言,即民间团体和赈济组织等民间力量以其显著的公益性和利他性特征在政府和灾民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它们的救灾行为在促进灾民重建家园、帮助政府实现维稳目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此外,地方善士、官吏及社会团体在社会救济中同属社会力量的范畴,但与地方善士及官吏参与社会救济不同,社会团体以其组织性强、分布范围广、影响力高的特性在灾后救济中较前者有更好的宣传力度和组织模式,故其在灾后募捐活动中能够收到较好效果,因此社会团体通过募捐集资等方式参与灾后救助也被政府积极倡导。
晚清时期,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和防灾救灾机制的不完善,从总体而言,江浙地区在遭遇海洋灾害后仍然延续传统的救灾方式,随着江浙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日渐提高和人口的增加,灾害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传统救灾方式显然难以为继,但此期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济为传统救灾方式向近代社会救助体制的转变提供了契机,促进了近代灾害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东汉荀悦曾写到:“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制止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33],于海洋灾害而言,因其能瞬间摧毁建筑和吞噬生命,故积极预防是应对海洋灾害的首要选择。1872年上海徐家汇观象台的创立即在台风预警方面有较大贡献,但因通讯技术有限,预警信息不能及时发布,台风到来后所引发的海洋灾害仍会造成严重后果。日后随着新式传媒技术的进步,徐家汇观象台的台风预警功能才发挥出较大作用,为江浙地区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做出了卓越贡献。进入民国以后,钢筋混凝土海塘的出现和海洋学科的设立,以及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使沿海地区逐渐构建起官方主导的灾害社会治理体系,这些都对减轻江浙地区海洋灾害损失、保障沿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科学技术的发展、救灾机制的完善以及灾害治理模式的进步都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灾后救助有重要影响,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某种因素甚至还会成为海洋灾害的预防和救济效果的决定性条件。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高科学技术、创新灾害治理模式仍是提高江浙地区海洋灾害应对能力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