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红 贵州民族大学
2008年10月3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14岁女孩汤某被父亲、爷爷、相邻性侵长达7年一案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和热议,网友们对这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关注点更多的是指向证据链上的盲点,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案件的判定随意、粗糙。
而时隔十年,公众的关注点不再是案件本身,2018年1月30日,澎湃记者王乐发布一则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与2018年1月31日,新京报记者余宗明发布的一则《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评论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反感,批判媒体曝光汤某的姓名、户籍等私人信息,甚至还如人肉搜索般呼吁网友们寻找汤兰兰,意图在引导公众将汤兰兰找到,并且能站出来就案件疑点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给这个离奇的案件画上总结的句号。
公众对司法案件及相关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猎奇心理,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亦会有过度猎奇的情况发生,那么新闻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是否能坚守住新闻报道的底线,控制过度猎奇,是媒体人应该思考的重要问题。
舆论发生的强度、跨度,是公众的意见态度和情绪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限膨胀,最终达到一个舆论高潮点,这个点对事态的发展起到一个重要的引领导向作用。舆论持续时间是从舆论开始到平息之间的时间跨度,是舆论的一种韧性,代表着一个话题传播和影响的周期,受事件性质、事件涉及范围以及舆论客体的情感价值观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舆论持续时间有长有短,而舆论持续时间越长,强烈程度越大,舆论消失的几率也就越小,随之引起舆论反弹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汤兰兰事件所引发的舆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澎湃和新京报未发出寻找汤兰兰之前属于潜舆论,虽韧性较强,公众的关注度长达四年,但强度不大;在媒体将受害者信息披露发文后,舆论明显转变为显舆论,从小群体关注中的窃窃私语发酵演变成影响范围极广,公众纷纷在社交平台上的大声疾呼。
新京报的评论中出现明显的引导公众对汤兰兰进行人肉搜索的言辞:“解铃还须系铃人”,而将她作为还原案情切入口的前提,就是找到她。鉴于该案波澜已起、疑点丛生,有关方面也宜主动寻人,用现有技术“精准寻人”,而非等家属踏破铁鞋、大海捞针,以尽早廓清真相。”(1)澎湃的报道中甚至将汤兰兰的户籍信息公开发布到网络上,呼吁似的情绪欲找到新闻当事人。显然这已经不再是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案件的公正性是司检法来判定的,媒体人不能以审判者自居,带有倾向性地引导公众对案件的判断,媒体引导舆论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
媒体打着还原事实真相的旗帜实际上在赚取关注度,甚至不惜将新闻道德底线丢掉,以暴露他人的隐私为卖点,澎湃于21:09分发文,在此时间点微博阅读量为635万,21:40分阅读量直线上升至1126万,仅在半小时内阅读量就增加了491万,网友每点击一次就是对当事人的一次伤害,也是媒体计划的一次流量变现。当年震动整个媒体界的“白晓燕事件”已经成为台湾新闻伦理标准的负面教材,正是因为媒体没有把握好对特殊敏感事件报道的“度”,在一种急功近利和超高关注度的诱惑下没有保护好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一味穷追不舍地报道,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一定程度上媒体新闻人如刽子手将当事人一步步推向死亡的深渊。
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反映者”和“观察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参与者,更不是新闻事实的操纵者,在报道中以较为客观的立场来审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透视事物的本质,并以旁观者的清醒态度来提醒和引导社会大众。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谨慎使用议程设置,新闻记者对新闻事实进行选择性处理,将新闻包装后捆绑售卖给受众,潜移默化中引导着受众的舆论倾向。一旦违反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或者违反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将会极大地损害媒体的形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社会和谐风尚的建设,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也需要媒体的正确引导。因此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一定要以中立客观的态度为原则尊重新闻事实,发挥好追求事实和引导舆论的重要职责。
注释:(1)新京报网评论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8/01/31/474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