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信息下“农村贫困户”贷款难问题研究

2018-03-30 01:56:37刘东坡
安徽农业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贫困户贷款

刘东坡,陈 红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的脱贫之战到了向阻碍人民富裕的“贫困围墙”的冲锋时刻,以往的力量需要更强大的支撑以吹响脱贫致富的号角,指挥者更要寻找新的手段打破“高墙”。在实行的诸多措施中,扶贫贷款是更直接、有效的方法,帮助贫困地区改变现状。但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

当前学者主要研究重点是普通农户的贷款问题,其研究方法和思路依然可借鉴用作对农村贫困户的融资问题的研究。农村的金融环境包含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2个子成分,使得农户在信贷市场的供求、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和原则等因素的影响下依旧可选择民间借贷[1]。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代表着高成本又约束着农户不得不回归到正规渠道筹集资金,金融机构是否发放贷款主要受农户自身基本信息及拥有社会资源的多寡影响[2-3],因此在无法判断农户信息准确性的情况下,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去核实信息,即便社会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户融资[4]。加之农业生产与自然天气相关度较高,生产周期偏长,农户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5],一旦发生灾害,其还款来源丧失,容易产生“惜贷”心理[6],金融机构趋利避险,转移贷款对象,迫使有实际需求的农户无钱可贷。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帮助农户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此外,政府作为一方参与者,当其出于某种特定目的例如环境保护对农业生产进行约束时,因规制力度的强弱影响生产效率,进而使农户收入降低[7]。在对农村金融的不断探索中,一方面,在创新新模式的研究视角下,“农产品价值链”模式依靠自身的特点,包括基于信用基础的信息甄别、信用捆绑的风险降低、合作企业保驾护航的偿贷激励、核心企业替代传统不动产的抵押替代机制等,帮助改善贷款主体间的信任问题,为农户融资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8],借助网络平台,发挥“互联网+价值链”的优势,调动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现状[9]。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研究不同的决策对双方行为选择的影响[10],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了改变农户贷款难的现状,陈曦等[11]通过研究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静态博弈分析资金供求的最优选择。笔者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农村贫困户的贷款困境,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 农村贫困户基本特征分析

农村贫困户(以下称贫困户),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居住户,并且收入水平处于国家规定的贫困标准线以下。对贫困户的研究在解决农村落后、追赶经济发展脚步等方面的影响更为重要。

第一,贫困户的经济基础薄弱,收入来源单一。贫困地区的农户资金供给不足,交通、信息传递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自然灾害偶发,农业生产受其影响较大,收入来源不稳定。

第二,贫困户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受资金限制,维持现状下再无余力扩大规模。长期低质量的生活状态和传统的思想观念限制人们改善生活的思路,缺乏创新精神。

第三,贫困户文化素质较低。农村的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尤其是贫困家庭。其注意力放在解决生计的问题上,没意愿考虑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事情。

相对于有精神层面需求的一般农户,贫困户想要改变生活状况的意愿更强烈。即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诸多问题,想要通过劳动改变生活状况,也因资源缺乏受限。其中资金的短缺、借贷困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导致其无法将构建的美好蓝图绘制。

2 非对称信息下贫困户信贷关系的演化博弈分析

贫困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成本较高且违约风险较严重,提供资金的主体偏少迫使贫困户主观上更加倾向于银行贷款(主要指扶贫贷款)。扶贫贷款虽然给贫困户提供了筹资渠道,但也存在着矛盾。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每一个参与主体(金融机构、农户)都期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金融机构设计符合预期的金融产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借款人放大自身优势掩盖缺点,提升信用水平。掌舵扶贫工程不断推进的政府,依职能帮助减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与贫困户的贷款成本,提高贷款发生率。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完全、可操作性等,造成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政府准确定位、金融机构合理评估、按时放款,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闲置与贫困户贷款难的局面。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2.1基本假设金融机构和贫困户是理性的参与主体,都试图让利益最大化。金融机构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力图风险可控下发放贷款;贫困户为改变现状,以小代价换得较多的资金使用权,其贷款用于生产投资。政府给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并对可以按期偿还本息的贫困户予以利息补贴。

假设贷款金额为S≤5万,贷款利率为r,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为μ1(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所花费的诸如调查、审核费用等),监督成本为μs;贫困户贷款成本μ2,其投资成功时收入为R(概率为θ),失败时R=0血本无归(概率1-θ);还款依靠手中可变现资产V(包括房屋和土地),资产流动性为α(α趋近于0);政府向贷款的贫困户贴付利息即事后贴息,便于分析假定全额贴息,同时政府实行鼓励政策(记为G)激发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不存在参与主体金融机构缺乏的问题。ρ1为贫困户违约时金融机构要求其偿还资金所需要的费用,ρ2为贫困户因违约而被金融机构追究责任时所遭受的损失;此处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费用。

2.2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的博弈在无政府约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的信息获得不对等:金融机构得不到贫困户的完整信息,前期信息搜集成本较高,后期面临的违约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在趋利避险的经营理念的影响下,将放贷目标转移到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农户——代贫困户(收入在贫困线边缘,信用程度好的一类农户)以及“唱双簧”的伪贫困农户[非贫困户以贫困户为直接贷款人进行贷款供自己使用并到期自己还款,相应的与贫困户达成一份补偿协议(如何补偿双方按意愿决定)],尽可能地降低自身损失,使得贫困户获得贷款的机会相对变少。

假设代贫困户的投资收入为M1>R、伪贫困户的投资收入M2>R,因二者贷款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维持投资正常运转,所以不存在类似于贫困户面临初始投资失败的情况。二者信用程度较高,金融机构花费的成本较少即μ3。对于代贫困户,收入有一定的保障,违约带来的不良影响较大,因此违约的概率较小;因信用程度较高,金融机构花费在信息审查等成本μ3<μ1;即便违约发生,因μ3<μ1、M1>R,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依然小于贷给贫困户时的损失。基于风险最小原则的金融机构最终会将资金贷给此类农户,支付为[M1-S-μ2,S(1+r)-μ3]。对于伪贫困户,他们的收入来源稳定,这种“双簧式贷款”只是因成本低而将目光转移至此,其还款能力强、违约对其信用影响较大,违约率极低,因此只考虑按时还款,支付为[M2-S-μ2,S(1+r)-μ3]。

经比较,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金融机构将资源流向信用较好的一类农户,导致贫困户贷款成功率较低。

2.3政府、金融机构、贫困户之间的博弈政府作为中间人介入到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建档立卡”方式帮助提供相对可靠的农户信息,提高了放贷部门的积极性,缓解了二者之间信息传递的不对称。同时,给予贫困户事后贴息,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扶持。政府在整个信贷过程中,所支付的是财政预算中的一部分,所获得的是威望和公信力,其支付忽略。贫困户与金融机构的博弈支付如表1所示。

表1 贫困户与金融机构的博弈支付

首先,贫困户投资成功且按时还款(概率θ1)。由于属于初始投资,贫困户出于风险的考虑多投资于自认为在不考虑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较稳定的农业生产而不是利润空间较大的商业或个体经营,获利范围有限,只有投资回报率大于r才具备还款的可能,在扣除期间的各项支出刚好归还贷款。但贫困户的生活状况没有改善,浪费一年的精力。此外双方所获取的信息总量不相等,尽管政府补足利率差,但贷款金额较小,并且金融机构在贷款后需要花费大量的监管成本μs,只有保证Sr>μ1+μs才能保证不受损失(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贫困户拒绝还款时,其损益取决于金融机构的选择。金融机构有追责和不追责2种选择,只有ρ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还款时,其中延期时长不超过半年,金融机构收回本息但损失贷款利息在延期时间内的再流通所带来的收益。贫困户获得比按时偿还的较多的现金流SV,SV即按时偿还银行的现金在延期时段内的时间价值。

延期后违约,金融机构的选择取决于ρ1与S(1+1.5r)的大小关系。

基于成本最小化,金融机构选择追责的概率较小,且实际追回资金小于S(1+1.5r),因贫困户需支付违约增加的额外费用,令有限的投资所得难以弥补债款。贫困户对于能否按时还款,并无过多担忧。

其次,贫困户因投资不慎遭受损失、无力还款时,获得资金S一年的无偿使用权,最终支付是以其手中可变现资产为基础的V×α(趋近于0),依然是受益的一方。金融机构所得赔偿V×α可忽略。

实际上贫困户的生活条件较差,各类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投资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靠天吃饭,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养殖业前期投入较大且受销售渠道和运输等因素的影响,贫困户的生产性投资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多,取得收益的概率θ很小,亦反映了取得资金后贫困户还款的可能性低。

基于信息不对等导致的贫困户的高贷前成本、高违约风险、无法确定可靠还款来源等问题,金融机构选择转移资金的流入对象,寻找更可靠的放贷目标,迫使贫困户寻找例如民间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造成了“富愈富穷愈穷”的尴尬局面。

3 建议

3.1严格划分等级,区别贫困人群构建双向模式,利用“政府+村长”双管模式精准定位贫困对象,做好等级划分,以减少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查和信息搜集成本。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向下入乡”,定期走访负责区域,了解农户真实生活情况及需求,在镇政府建立农户档案,比如国务院提出的建档立卡模式,按农户的生活状况定期更新;身处民间的村干部随时了解村民动向,定期“向上汇报”,两者相互配合,做好贫困户的等级分类和信息更新,以便金融机构准确定位,设计金融产品和相应策略。打造“政府+村长”双管模式提供农户信用情况和其他基本资料查阅平台,做好等级划分,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

3.2注重风险控制,做好风险防范在国家扶持下农户的违约风险有所降低,但依然存在着违约的可能性,金融机构需要寻找合适的管理方法并转移风险。首先,建立系统的贷前审查、贷后追踪机制。依靠政府的信息查阅平台初步定位,按需进一步调查;贷后进行不定期监察,关注资金流向和运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加以规范。其次,成立村民互助小组,成员包括经济基础良好的农户和贫困户,以富代贫。贷款时由互助小组为贫困户提供担保,一方面保证了还款来源,另一方面加强小组成员对贷款贫困户资金运用的监督,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3.3加强方式创新,提供还款保障贫困户受技术、知识、发展方向、投资渠道等的限制,很难在短期内以最低的成本消耗实现富裕,有必要探寻新的发展思路。可以建立一个“贫困户基金池”,即贫困户贷款将资金聚集起来,以资金入股当地企业(企业到期偿还本息)并享有到期获取红利的权利,形成一个“贫困户+”模式,进而改变资金利用率低和回收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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