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的商税观及其应用实践

2018-03-29 06:15:28阚明娜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传播力研究 2018年30期
关键词:五谷商人苏轼

阚明娜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商税的征收在我国由来已久,春秋战国时期便已有“通过税”的记载。进入宋代更是形成了一套管理严密的商税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众多宋代士大夫的职官履历中,商税是其中重要考察部分。这一点,苏轼也不例外。

苏轼近四十年的仕宦履历,历经熙丰之变,仕途足迹踏遍大半个北宋领土,丰富的地方和中央从政经历形成了苏轼独特的商税观。

一、主张“农末皆利”,反对重征商税

中国古代社会一贯有四民以“士农工商”为序的观点,而苏轼恰恰认为“农末皆利”,提倡农商并重,否则谷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

苏轼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其自身地方行政经验之上的。这一点可以在苏轼《乞免五谷力胜钱札子》《缴进五谷力胜钱议札子》《乞减价粜常平米赈济状》《论纲梢欠折利害状》《乞岁运额斛以到京定殿罪状》《乞罢登州榷盐状》《上神宗皇帝书》等一系列有关商税的著名奏议中得到突出体现。如,苏轼曾上书指出当时杭州地区便是仰赖苏州、嘉兴等地的商旅贩运粮食才能满足当地官民的日常需求,“若商旅不行,米贵不已,农夫阙食,春夏之交无力种,则明年灾伤,公私并竭,不知何以待之”(1)。所以苏轼反对重征商税,只有商税负担减轻了,才有可能更加刺激民众投身商业活动中,做到“驱民归商”。苏轼的这一观点彻底对重农抑商的观念提出了质疑与批判,也使得苏轼成为了有宋一代为商人辩护、维护商人利益的重要代表。

二、反垄断,反均输,开商税之源

苏轼本人不赞同宋代流行的“官榷”制度,认为“官榷”虽然为政府积累了大量财富,但也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导致不断有商人以各种形式反对“官榷”,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

苏轼提出,应该将“官榷”中的盐酒茶木这些日常生活用品由官卖转为民卖。表面上看,国家会暂时损失一部分专卖利润,但实际上通过对相关商品从业者进行一定的减免税政策,调动大商人作为批发商、小商人作为零售商的积极性,而国家再通过税务机构征收商税,实则扩大了商税来源,活跃了经济,完全可以弥补之前的专卖损失。用苏轼之言,即是:“失之于酒课,偿之于酒缗。”(2)于国于民都有好处。

因此,苏轼并不认同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认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变相加强了禁榷制度,与商贾争利,破坏了社会商品经济和商业的自由发展,影响商税收入。并且,均输法中,“今官买是物,必先置官设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3),“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之额所损必多矣”,实则“亏商税而取均输之利”(4)。再加上多设机构,臃肿浪费,实际是得不偿失。

三、反对以商税作为官吏考核升迁的唯一依据

宋代拥有全国性的商税网络,商税收入相当可观。据统计,仁宗庆历年间商税最高可能达到了2000万贯左右,“州郡财计,除民租之外,全赖商税。”(5)商税数额也是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然而苏轼却反对将收取商税的数额作为税务官员考核并升迁的依据。

元祐七年(1092年),苏轼知扬州,发现当地税务官员为讨好上级、寻求升迁,千方百计地提高收税税额。宋代商税中基本都是以货币形式征收,需要税务官员对征收对象进行估价。为了多征税、增加业绩,官吏往往利用估价之权将商品价值高估,加重商人的税负基数。由于在征收商税、特别是“过税”时,商品并没有销售变现,商人不一定有足够的货币缴税,税务官员会要求商人以货物作价抵税的方式进行变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刺激了税务官员贪污受贿,中保私囊。

苏轼认为,这样虽然能令国家税收有所增加,但实则苛待商人且影响吏治,导致“盐酒税务监官,虽为卑贱,然缙绅士人公卿胄子,未尝不由此进。若使此不顾廉耻,决坏四维,掊敛刻剥,与专栏秤匠一处分钱,民何观焉。所得毫末之利,而所败者天下风俗,朝廷纲维,此有识之士所共惜。”(6)由此,苏轼主张取消年终以商税增额数目作为考核官吏、发放奖赏之标准的做法。

四、主张改革“过税”

宋代商税主要内容之一是“过税”。“过税”看似只征2%,但实际宋代在官道、航道以及渡口等处都有诸多税场,“过税”的征收“一物而征之至十数次,谓之回税”(7),加重了商贾负担,也不利于商品流通,因此在苏轼看来,减免商品的“过税”很有必要。

针对近年河道管理出现的新问题,重庆市先后修订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通过修订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使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河道管理的需要。

元祐七年(1902年)十一月,苏轼上奏《乞免五谷力胜钱札子》即是其减免“过税”主张的一次重要实践。

此次上书中,苏轼提出希望水运五谷可以全免“过税”。苏轼认为,“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再加上有些州府免,有些州府不免,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商业发展不平衡,苏轼因此请求朝廷能施行“诸商贩斛斗,及柴炭草木博汆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的政策。(8)第二年苏轼再次上书,提出“令今后不问有无旧例,并不得收五谷力胜税钱,仍于课内除豁此一项”。(9)

尽管苏轼一再积极上书呼吁减免“过税”,但遗憾的是北宋政府并没有对此进行采纳,最多在受灾时豁免部分“过税”。到了南宋,减免五谷“过税”才逐渐成为了南宋政府的一项既定“国策”,(10)并最终将这一规定推广至全国,以制止地方违法征税。苏轼的财税远见可见一斑。

有宋一朝,商品经济发展至新的高峰,商税思想和商税实践都得到了很大丰富。但有些问题,是从古至今都无法完全避免的。比如,商税征收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从苏轼个人立场而言,他并不认可偷税漏税行为。但同时,他也表示理解,并努力从源头解决这样的问题,也才有了前文所述苏轼向朝廷力争免除“过税”的种种努力。正是因为这种善于发现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精神,激励着苏轼不断为完善宋代商税思想与政策作出贡献,也不断推动宋代社会经济趋向更完善合理的发展。

联系现下社会中甚嚣尘上的“阴阳合同”、“娱乐税”等问题,在网络连篇累牍的分析讨论之外,或许我们也能从苏轼这些古人的言行思想中获得些许经验与启示。

注释:

(1)苏轼:《论浙西闭汆状》,《苏轼文集》卷35,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90页;

(2)苏轼:《上韩魏公论场务书》,张志烈等校注:《苏轼全集校注》卷48,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230页;

(3)苏轼:《上神宗皇帝书》,《苏轼全集校注》卷37,第3632页;

(4)见《宋史》卷 338《苏轼传》,第 20807页;

(5)徐 松:《宋会要辑稿》“食 货一七之四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6)苏轼:《乞罢税务岁终赏格状》,《苏轼文集》卷34,980页;

(7)转引自李合群:《宋代“过税”减免制度》,《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72页;

(8)苏轼:《乞免五谷力胜钱札子》,《苏轼文集》卷35,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90页;

(9)苏轼:《缴进免五谷力胜钱议札子》,同上,第1001页;

(10)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客贩谷米面麦及柴者,其税并船力胜钱全免”,“辄收税并收船力胜者,徒二年。”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551 页,第 5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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