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来
(长江师范学院 学报编辑部,重庆 408100)
自媒体在公共领域中以其独立、批判、自由的交流方式,以“公共的意见市场”的形式介入社会舆论的形成过程之中,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资源,越来越具有诱惑性和渗透力,在特定时间影响甚至主导了部分民众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自媒体冲击着传统媒体,深刻影响着媒体形态的演变进程。自媒体虽不如传统媒体具有的信息权威性,但是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吸引广大网民的“围观”,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可能对社会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力量。自媒体出版作为一种新的出版形式,在现实背景下正确认识其特点并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社会大众媒体管理的现实课题。
自媒体(We Media),即“自主经营的媒体”。自媒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传递信息的新媒体形式。自媒体的概念是在2003年7月是由美国学者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撰写的We Media研究报告中提出。目前虽然对其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其核心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传播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以点对点或者面对面的形式,将自主采集或者把关过滤的的内容传给他人的个性化传播渠道,又称为个人媒体或私媒体,如我们常见的博客、微博、微信(包括企业的微信公众号)、QQ空间、自建网站,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网络社区等。自媒体信息传播突破了传者和受者的界限,“人人即媒体”,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者,人人都能做“新闻”。
“自媒体”依托网络这片充满着无限潜力的土壤勃兴和发展,并对传统媒体产生如此大的威慑力,根本原因是其信息传播的内容与方式契合了普通民众的需要。近年来,尽管传统媒体进行不断变革,如数量的增长、类型的增多、版面或时间的增加或延长,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尤其是传统媒介信息传播内容的同质、表象、空洞,甚至虚化,迫使受众主动地去寻找所需信息。而随着网络、电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进入寻常百姓家,为普通民众提供和发布信息给予了技术与工具上的支持。而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个体化、平民化、低门槛或者零门槛进入、交互功能强等特征,打破了传统媒体中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信息传播的垄断格局。虽然主流媒体不会因为自媒体的出现被挤垮,但其权威性已经受到很大挑战。
传统信息传播时代民众感到信息匮乏的实质并不是信息本身的匮乏,而是信息传播渠道匮乏(甚或是说信息传播渠道的成本过高),致使大量信息受到“压制”。自媒体拓宽了信息传播的渠道,打破了“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传统界限,使话语权从精英转向了普通群众,并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新话语体系。传播者和受众群体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且在互动中可以互换,实现了传播主体的位移[1]。自媒体出版促进了民间话语体系的崛起,是一种更加民主化、社会化的媒体形式,开启了出版领域的一场变革。传统媒体管控模式的失效使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没有守门员把关的自由信息时代,而自媒体出版内容的乱杂也增添了对其监管的难度。
出版物,即承载着一定信息知识、能够进行复制并以向公众传播信息和知识为目的的产品。成为出版物必须具备3个基本要素:精神内容,物质载体和可向公众发行传播。自媒体出版是内容生产与传播渠道深度融合的产物,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或其他符号形式为表现内容向公众公开发布可阅读、欣赏的信息。在网络时代,这些信息可以快速地被复制传播,有些自媒体出版物一经出版就取得可观的销量,有的在预售期间就已经成了“爆款”。因此,自媒体传播的内容是可供阅读、欣赏的作品;经过了复制和公开发行的过程;依托互联网媒介进行的内容传播过程;面向大众的公开传播。因此,自媒体出版物具备了出版物构成的要件,是出版物的范畴。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2月4日颁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取代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3月10号正式实施。《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界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原创出版、集成出版、与已出版作品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等[2]。自媒体出版物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原创的或转摘或汇编他人的作品,经过自媒体发布者的编辑加工,虽然这种加工是与传统信息发布相区别的非专业加工,但也应视为进行了编辑加工,尤其是某些知名自媒体为了吸引人气,形成与其他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发布的文章(包括音视频)一般都是原创性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知识性和思想性,为了更好地吸引读者,自媒体“作者或编辑”在进行发布前会对文章的排版、格式进行相应的编辑加工,最终使自媒体出版物具有了“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基于此,自媒体出版物符合《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出版物”的构成要件,属于出版物范畴中网络出版物的一种。
《管理规定》规定了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自媒体出版物被界定为“网络出版物”,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网络出版服务”的一种行政许可,自媒体出版物作为网络出版物的一种是不是也纳入到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就必须准确理解《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第一,服务性质。《管理规定》是针对“网络出版服务”的一种行政许可的规定。根据工信部的解释,网络出版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2],网络出版服务此处是指实际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强调的是为发布与传播信息所提供的服务平台,如大家所熟知的各类平台、网站或APP等,而非内容创作者。这些平台是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而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自媒体账号所提供的是内容,其发布需要依托某些网络平台(如微信依托腾讯),本身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因此不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如我们使用的微信、微信公众号传播的文章、音视频的行为,其最终的完成实质上是依托“微信”软件的服务提供者,即腾讯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因此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是“微信”软件的提供者——腾讯,而非自媒体本身。
对于出版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的网络平台,出版与已出版的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以及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产品[3]的各种资料数据库,也属于网络出版物服务的提供者,同样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即具有网络出版服务性质的自媒体是要被纳入了行政许可的管理。
第二,企业法人。《管理规定》强调了从事网络出版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固定的工作场所;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境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管理规定》有对专职编辑出版人员的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及数量的要求: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3]。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合法注册的单位(且必须是中资企业)才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对网络出版物(即便是原创网络出版物)在软硬件设施上符合出版资质的刚性要求。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与普通用户的一般性自媒体发表或发布文字、图片、小视频等行为在性质上也不一样。而个人或者推出服务公众号的单位因其发表、发布内容的行为不具备出版单位所需条件的硬性规定,更谈不上出版的专业性,因此不可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因此也不能成为《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象。因此,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自媒体账号,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形象宣传、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微信账号,也不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上的专业性,因而不具备网络出版服务所规定的资质。
第三,出版管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多方面保证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证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进行网络出版时必须具备编辑责任制度、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都要求网站及其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事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内容合法和出版质量,而非事后通过“删除”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补救[4]。因为,网络信息一旦传播开来,其影响仅靠事后“删除”的方式是无法补救的。
而“编辑、制作、加工”出版的要求也说明了出版服务者是“事先知悉在平台上所发布的内容”,因此这些出版服务平台不能因为其“服务性质”而推脱对内容的审核责任。而对于自媒体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来说,按照2015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这类社交产品通常被归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或“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在这类服务中,平台方可不承担事前的内容审查义务,但在事后发现或被通知有关内容违法后要履行删除、报告和一定期限内留存信息的义务[4]。
第四,内容规定。《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内容作出了规定,大致限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编排、汇集的作品,如果出版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不属于上述内容的范围,仍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即使自媒体具备了“编辑、加工、制作”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如微博、微信),但如果不是出版上述内容的,仍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内容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时政新闻信息”的字眼。根据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都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畴,提供发布这些新闻的平台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因此,包括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在内的网络出版如果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这种新闻信息服务,则应当取得许可资质,其主管单位不是原有的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而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但由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对法人、人员资质、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定,因此,一些平民化的自媒体如个人微博、服务公众号是没有资格取得这种资质的。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以及取得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新闻信息,要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来源可追溯,同时互联网服务平台承担监督与管理的责任[5]。国家将互联网时政新闻信息的传播单列出来加以管理,是基于时政新闻信息受民众关注度高,如果任其泛滥会造成虚假或不实信息大行其道,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宪法价值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制度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之一,但表达自由并不是完全绝对的。自媒体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其勃兴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民众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现。自媒体出版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出版物市场管理的难度,考虑到法律实践的可操作性与现实困境,以及出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国家对自媒体出版的规范与管理在法律层面上留下了诸多空白和模糊地带。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社会中自媒体的的使用与影响日益增强,政府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必然的。鉴于媒体信息传播易疏不易堵的管理原则,政府应转变媒体信息传统的管理角色,以信息监督和引导为主,在过滤掉不良、不实等信息的同时,着重为公众提高可靠的信息来源渠道,以透明、公开、准确、权威提高主流媒体信息传播的公信力。同时,针对自媒体出版的生产特点与生产机制,一方面要提升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对自媒体出版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是引导制定自媒体人的行业道德自律公约,建立自媒体行业的准则和规制,以内在的约束机制规范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行为。自媒体正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自媒体是把双刃剑,有时“非常好”,有时“非常坏”。在充分发挥自媒体积极作用的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将其负面作用控制到最低,这种担当需要政府、媒体和公民共同来承担。
[1]原平方.网络环境下的突发事件媒介话语生产与媒体公信力建设——以“杭州飙车案”和“李刚门”事件为个案[J].中国报业,2012(18):120-121.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16868.
[3]网络出版服务提高准入门槛[EB/OL].http://www.ce.cn/culture/gd/201603/01/t20160301_9192507.shtml.
[4]媒体人必看!网络出版新规的专业法律解读[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310/05/29770038_540930210.shtml.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6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