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旺(副教授),顾洲一
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首次提到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它与“金融排斥”互为正反面,又称为“包容性金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引入普惠金融,其后发展普惠金融逐渐成为推动传统金融变革、激发新金融活力、推进金融业务创新、为多主体提供全方位配套金融服务的有力保障。2015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发展普惠金融再次被重点强调,核心要素是扩大金融覆盖面。但是,发展普惠金融也一直存在理念大于行动的现象,因为它面临着成本高、效率低、服务失衡等全球共性难题,如何平衡政策支持和市场发展是难点,在实践中像格莱珉银行(孟加拉国)这种成功的案例并不多。2016年1月,我国正式发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继续发挥互联网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有益推动作用,大力推进移动金融专项工程。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发布《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数字普惠金融首次走上国际舞台,“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是第一原则,这标志着数字普惠金融正式成为全球未来金融扶贫的重要方向。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并再次明确我国普惠金融的数字化发展方向。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普惠金融是增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提出了到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消灭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因此,融合“互联网+”,深度发展普惠金融,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进一步丰富了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代表着新经济、新时代金融的重要发展方向。
实践证明,数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的持续深化,能够有效兼顾商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目标。2016年7月,我国31个省份发布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该指数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蚂蚁金服等研究机构共同起草,结果表明,各省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差距在缩小,并成为低成本、广覆盖和可持续的普惠金融的重要范式。后G20杭州峰会时期,我国成为金融科技领域的排头兵,迎来了数字普惠金融这一普惠金融的黄金时代。可见,数字普惠金融契合“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了新型互联网数字技术的优势,并与普惠金融理念和实践深度融合,成为解决当前普惠金融现实难题的有力手段和可靠路径。
Honohan[1]等认为普惠金融应具有四大功能,包括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消除贫困以及实现包容性社会。Kapoor[2]认为普惠性、包容性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最终所有公民都能从经济金融发展中受益。Chattopadhyay[3]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如果银行体系缺乏足够的包容性,会使得GDP损失1%,这也进一步验证了普惠金融的重要性。Beck等[4]研究发现,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的比例比小微企业约高13%,小微企业正规融资渠道明显受限。国内学者郭田勇、丁潇[5]指出,目前我国的普惠金融水平较低,无法满足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尹应凯、侯蕤[6]提到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较完整的数字普惠金融链,并形成了良好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大数据征信、大数据营销、大数据风控、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贷款以及智能投顾等。董玉峰、赵晓明[7]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并被赋予普惠期望,传统金融机构积极顺应金融科技创新潮流,正加快向轻资产、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转型。
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对“普惠金融”的定义是:依据商业可持续和机会平等原则,以相对较低、可承担的成本,给小微企业主、广大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及时、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2016年在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报告中,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定义是: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正规金融服务行动,关键点在于负责任、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发布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列举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具体内容,它是指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技术,比如电子货币、支付卡和常规银行账户,开展各项传统金融规划和银行对账服务。由盈灿咨询、网贷之家、第一财经陆家嘴联合发布的《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中,将数字普惠金融机构划分为两种类型: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创新与新兴类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这是目前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组织构成相对成熟的观点,实际上,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加大创新力度,比如兴业银行数字金融服务发起成立了“云票据研究中心”,布局电票市场。
1.数字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量化标准尚未统一,且大部分文献以银行业作为研究对象[8]来建立各项指标,少部分文献考虑了保险业[9],鲜有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评价的研究。
普惠金融作为一个多维度概念,评价其发展水平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国内外的学者已对此进行了广泛探索。一些国际机构组织,比如金融包容联盟(AFI)、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世界银行(WB)等,均在测算方面给出了评价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具体指导方法。Beck等[4]选取了八个指标对金融服务水平现状开展评价,比如每万人每百平方千米ATM数量和金融机构网点数量等。参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计算HDI(人类发展指数)的方法,Sarma、Pais[10]测算了45个国家的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并首次引入产品接触性、使用效用性和地理渗透性三大维度,这三个维度也为后续学者研究提供了范式参考。随后,Ambarkhane等[11]丰富了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维度。
国内关于普惠金融发展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集中于扩展评价维度和实证检验两个方面,学者们更多的是基于Sarma、Pais[10]的指标体系进行研究。陈三毛、钱晓萍[12]测算了区域金融包容性指数;杜强、潘怡[13]考察了普惠金融省际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张国俊等[14]则改进了Sarma、Pais[10]的维度种类信息,在测算金融排斥指数时采用了四个维度信息,分别是渗透度、使用度、效用度和承受度,对区域性普惠金融现状展开评价。王婧等[15]评价了国内金融的包容性,涉及指标包括每万平方公里、每万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和从业人员数等。
随着“云物大智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应用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融合进一步扩展了普惠金融的触达能力和服务范围。谢平等[16]指出,在应用中互联网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思维和工具,未来会产生区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会颠覆传统金融模式,类似的变革在商品、音乐、图书、零售、交通等领域也已经发生。焦瑾璞等[17]认为我国普惠金融历史的实践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现在已经达到第三个阶段即创新性互联网金融,以前经过了公益性小额信贷和发展性微型金融两个阶段,未来会走向综合性普惠金融阶段。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落地离不开创新性互联网金融,并呈现出很强的正相关性。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在经济上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在服务对象上扩大了范围,最终实现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共赢,其中互联网金融是重要推动力[18]。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打破了仅从传统银行业务角度考虑的模式,体现了金融服务的多层次性和多元化。
综观国内外研究,现有的关于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评价的文献大都是基于Sarma、Pais[10]的多维度评价框架,指标选取的标准不一,对于大数据研究不足,且一般都采用比较简单的平均权重。大部分学者建立指标体系是基于商业银行的视角,但随着现代金融体系框架的不断成熟,新金融、新业务不断产生,单纯运用银行相关指标和数据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普惠金融,尤其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情况,而目前涉及互联网、移动端的指标和维度的文献数量非常有限。
2.区域差异。现有文献主要从横截面的时间序列视角去衡量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但是我国幅员辽阔,部分地区省域差异悬殊,鲜有文献从空间视角捕捉普惠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而结合普惠金融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研究更显不足,主要方法集中于以下三点:①单个指标的描述性差异分析;②通过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进行区域发展差异分析;③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分析区域差异,揭示空间格局。
尽管学者们使用了不同的衡量体系和计量工具,国内对普惠金融区域差异的研究结论却具有一致性。陈银娥等[19]构建了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的综合评价模型,认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较强的多级分化现象,表现为东部地区越来越发散,中西部地区越来越收敛,当考虑空间效应时,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能通过空间扩散效应间接带动邻近地区的发展。陆凤芝等[20]却通过动态面板系统GMM模型研究发现,中西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呈现出由西到东逐渐递增的区域格局。李雅宁等[21]也得到上述结论,不同的是他们在构建指标体系时,采用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质量这三类因素。在实证分析手段方面,他们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对指标进行降维分析和因子排名。
综上,目前国内外对于普惠金融区域差异的研究多以指标体系构建为主,其中以描述性分析居多,定量研究成果相对不足,立足区域差异视角对数字普惠金融进行研究的文献略显不足。
现有国内外文献集中于将普惠金融作为影响因子X变量进行研究,而涉及新的数字普惠金融影响机理的文献有限,当前大部分学者对传统普惠金融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宏观经济层面。早期,国外学者主要将普惠金融作为解释变量,探究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10][22],而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部分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9][23]。当然,有少部分国内外学者将普惠金融作为被解释变量,基于实证研究来探究普惠金融的影响因素。比如: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数据,Beck等[24]研究发现,储蓄率以及经济增长率等宏观因素的现状会对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产生影响;而国内学者王婧等[15]认为,宏观经济因素中应包含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速度和产出贡献率。另外,有学者选取经济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化率、财政支出规模和贸易开放程度作为经济增长的指标,得到普惠金融受经济增长影响相对较小,但经济增长受普惠金融影响较大的结论[20][25],这与金融深化理论研究成果一致。
目前,大多数理论研究是基于经济增长与普惠金融的相互关系,Sarma、Pais[10]研究发现,一个国家的金融普惠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程度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Anand等[22]分析得出,当普惠金融指数增加1%时,包含GDP因素的人类发展价值指数就会增加0.14%。Wang等[26]指出普惠金融具有扶贫特征,有利于缩小经济差距。同时,李涛等[9]、孙硕[23]均指出经济增长和金融深度有着显著稳健的因果关系。目前,大多数理论研究是基于传统线下网点普惠金融模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李立威等[27]指出,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0%,实际人均GDP会提高大约1.4%,可见互联网的普及推动了经济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动态研究值得广泛关注。
2.收入差距层面。目前,国内外以普惠金融为解释变量、收入增长为被解释变量来探讨普惠金融促进收入增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Geda等[28]利用埃塞俄比亚1994~2000年的面板数据,发现通过信贷、储蓄等金融服务的延伸,普惠金融可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之后,Bittencourt[29]以巴西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提高低收入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并扩大其服务范围,有利于改善20%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现状。国内学者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可以通过发展普惠金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30][31]。
由于近几年才提出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目前国内仅个别学者研究了数字普惠金融与收入差距层面的关系,如宋晓玲[32]在构建平衡面板数据实证模型时,将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作为解释变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检验得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3.金融调控层面。现有的文献缺乏金融调控层面指标的标准定义。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所以会受到金融政策环境的影响。王婧等[15]认为,货币政策有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如果货币政策紧缩,则可能会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国外也有学者指出,良好的政府调控是实现普惠金融的关键途径[26]。
4.“互联网+”层面。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全面推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快速融合,近年来,“互联网+”对普惠金融的影响成为研究普惠金融的热点。2016年,世界银行发布《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用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充分肯定了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发展提升了普惠金融的水平。Pan等[33]认为支付是金融的基础,移动支付通过支持P2P、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最终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国内学者中张晓燕[34]采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并运用我国2004~2014年相关数据,发现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属性。伍旭川[35]认为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敏感数据的开放式安全共享,这样可以克服原来仅局限于某些具体场景类的数字普惠金融,破解信息孤岛现象。
综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新起点、新阶段、新模式、新工具,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目前已有的文献基本以传统普惠金融为主,尚未充分考虑数字化特征。而随着移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等的快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现有研究结果已缺乏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目前实证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将普惠金融作为解释变量,对具体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研究得还不多。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数字普惠金融明显提升了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探究其关键影响因素,并对显著因素提出政策性建议,对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与贫困之间的关系早在McKinnon[36]和Shaw[37]的研究中已经涉及,他们认为制约广大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金融抑制现象。之后,一大批国外学者以金融的视角来系统研究贫困[38][39]。Sarma、Pais[10]认为普惠金融使穷人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金融服务,从而达到减贫作用。Park、Mercado[40]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将城乡收入差距作为衡量贫困的标准,实证分析普惠金融对减少贫困的影响程度,发现普惠金融能明显减缓贫困。Jin[41]分别基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国家的数据验证了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
2016年8月,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与探索》指出,数字普惠金融首先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进一步减弱了贫困效应。但目前国内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减贫效应的论述很少,大部分还是以普惠金融为探讨对象,对其开展减贫研究,并采用基尼系数或者贫富差距比值来量化减贫效应,例如:韩晓宇、星焱[42]建立PVAR模型,实证研究了普惠金融与减贫效应的动态关系;马彧菲、杜朝运[43]采用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来量化贫困减缓的实际情况,得到普惠金融有利于减缓贫困的结论;卢盼盼、张长全[44]采用贫困发生率来衡量贫困,并利用GMM估计方法实证分析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宋晓玲[32]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在数字技术、用户群、风险控制这三个维度的耦合作用下,解决了一直以来“成本”与“收益”之间不匹配的矛盾,通过降低门槛效应、缓解排除效应和减贫效应,进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综上,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减贫效应的规范研究,是近年来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而相关实证研究刚刚起步。减贫效应量化手段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文献采用基尼系数或者贫富差距比值来量化减贫水平。
创新与风险是金融永恒的主题,黄益平[45]指出,数字普惠金融是一种经济发展推动的自发创新,有的获得了成功,有的制造了混乱,有的前途未卜,不过,数字普惠金融在我国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政府最大的贡献就是没有把它扼杀在摇篮里,监管部门容忍了这样的创新。由于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一般不提供面对面服务,也没有实体物理网点,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留存在平台,潜藏着消费者财产网上被盗取、包含隐私的各类信息泄露、维权成本较高、损害求偿权难以保障等风险,还存在大量数字欺诈、不当使用数字足迹和数字画像等行为,很多直接就构成了刑事案件,这类新型、叠加的风险的传染性、破坏性较强,对社会危害性也大。陆岷峰、吴建平[46]指出,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具有虚拟性,这为消费者信息泄露、资金交易不安全提供了条件,消费者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一方。
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在其《白皮书》中指出,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风险,包括运营管理风险、结算汇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及恐怖融资风险等,要及时建立全面的均衡性监管体系,适时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等活动。胡滨[47]提到,推行中国版的“监管沙盒”时机已趋成熟,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安全空间内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避免现场监管在一开始碰到问题时就跟进,从而约束创新。张红[48]指出,如果在我国引入并应用“监管沙盒”,应当处理好其与传统依法行政原则的关系、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关系、合作规制与政府规制的关系。石兴舜[49]指出,监管成本的支出与防范的风险相比,比例不宜过高,要保证经济原则,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充分了解普惠金融新的发展模式与风险特征,做好适度监管。
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在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特征、风险类型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加强。在监管方面,关于“监管沙盒”的讨论较多,在加强科技监管、数字普惠金融牌照准入与适度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孟祥轶[50]指出,早在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时,各国政府就认识到危机中的受害者往往缺乏金融领域的基本知识与分析判断能力,在国家战略层面就要充分考虑金融教育的重要性,并作为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数字普惠金融时代,消费者权益问题比普惠金融时代更加突出、隐蔽。特别是随着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最大的就是大学生裸贷、e租宝、泛亚等,消费者教育的必要性也受到广泛关注,研究者一致认可了消费者教育的紧迫性。早在2015年,我国已正式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行政层面明确指出,要重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因为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期且重要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金融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金融稳则经济稳,金融活则经济活,他指出要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他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确保最底层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受到充分保护,不受侵害。尹优平[51]指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发展普惠金融目标是相同的,为保证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并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根本问题。
2017年的《G20/OECD金融教育国际网络报告》中倡议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管理潜在数字风险,并积极通过数字化开展教育,发挥网络学习资源的空间优势。《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的第6条原则明确指出,要重视并普及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基础原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在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指出,面对数字世界的全面到来,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护、交易公平性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从政策层面探讨消费者教育的必要性,对于如何借助现代数字科技技术,发挥学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的协同创新优势与作用,构建合理、完善、健全的消费者教育体系还存在很多空白。
从上述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可以看出,数字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外延的概念界定已经比较清晰。政策层面积极支持和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应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评价以及影响因素做出了系统性的分析和阐释。目前,国内学界对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构建还是以北京大学发布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为主,而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共享金融、社交金融等新金融的迅速发展,尤其在G20杭州峰会之后,原先的指标体系已缺乏时效性,数据来源显得过于单一,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由于各省市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差异,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立足于区域差异视角,研究数字普惠金融的影响机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握数字普惠金融与减贫效应的动态关系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研究减贫效应的动态路径、检验数字普惠金融的普惠性等。同时,应更加关注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特别是科技风险,当前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研究还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尚需加强。在监管层面,应加大科技监管针对性研究,学者普遍建议参照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和比较常用的“监管沙盒”模式,鼓励在监管可控的范围内开展创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弱势性和金融自身强专业性的矛盾突出,金融的商业性与普惠金融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也受到重点关注,需要加强探索构建全新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体制。
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涉及技术属性、普惠的社会属性以及金融业务属性等方面,融合了多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后续交叉学科研究提供参考。这一领域仍是全新的领域,创新边界在哪里?数字普惠金融的科技监管手段有哪些?数字普惠金融减贫的动态效应是什么?数字普惠金融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数字化时代如何开展消费者教育?这些问题都还急需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