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安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作为新型的网络文化,网络直播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一种潮流,以及新颖独到的内容体验和双向互动的传导模式吸引了众多的网络用户,在这种迅猛的发展势头和全面扩大的用户群体之下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网络直播中出现的现象也亟待有关部门去发现和解决。
网络直播的构成要素包括直播主体和接收主体以及在这之外的监管主体。直播主体主要指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的运营商和进行直播节目策划、录制、编辑、观众互动的平台主播;接收主体则是众多的直播平台用户;监管主体主要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引导网络直播服务规范发展的网络监督部门。网络直播的各种乱象多集中在网络直播主体和接收主体,平台运营商的恶性竞争、网络主播的不规范直播、直播平台用户的错位价值观等等,种种乱象后面不仅隐藏着一系列道德问题,更凸显直播服务行业法律规制的落后性。
智能手机的普及促使互联网直播终端从PC端向移动端迈进,用户持有联网智能手机,下载相应的直播软件后即可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网络直播用户3.5亿,占手机网民总数的48.3%,网络直播行业前景广阔。互联网直播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电子竞技、新闻报道领域。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中国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数量仍然在持续增长[1]。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初期伴随着众多的机遇,但是行业竞争尤为激烈,在各种竞争方式中不乏一些恶性竞争手段,诸如雇佣网络水军互相攻伐、高薪挖掘其他平台知名主播,众多直播平台作为竞争对手利用各种手段互相诋毁。甚至某些直播平台更明目张胆标注在各大论坛的“发帖刷水”价码,组织纪律森严,在什么平台用什么样的传播手法,针对不同的竞争对手使用不同的竞争手段。部分直播平台雇佣网络水军除了攻击已经身陷舆论风波的敌台主播,还会有组织有预谋地攻击竞争对手的知名主播。在网络直播领域,每个直播平台斗鱼其主推的知名主播作为台柱吸引用户,在敌台雇佣水军进行攻击时,平台的知名主播通常会成为水军攻伐的对象,为了达到抹黑直播平台和其台柱主播,水军会恶意捏造事实或者传播、扩大这些主播原有的瑕疵,使该直播平台和主播站在舆论鞭笞的风口浪尖。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从不同角度展现了社会生活,为网民打开一扇看世界的窗口;另一方面,低俗、色情、暴力等乱象借网络直播平台大肆生长[2]。美国媒介文化研究学者尼尔·波兹曼曾在其著作《娱乐至死》一书中写道:“如果一切文化内容都无声无息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3]。
偏离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的直播风格在各种直播平台蔓延,主要有:一是“低俗”。网络直播由于门槛低,参与人数多,各行业人士均有分布,因此呈现出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部分网络主播与观众互动时言语充斥着不文明用语。二是“色情”。出于猎奇心理,部分网民倾向于收看带有色情内容的网络直播,这导致了某些网络女主播投其所好,在直播过程中衣着暴露,进行色情直播。三是“暴力”。未经严格审核的直播平台给社会上、校园里的暴力行为提供了在网络空间传播的途径,网络直播的暴力行为不仅是现实暴力的再现,而且由于受众广,因此它的危害远远大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四是“拜金”。网络直播中设置有打赏功能,观众可以随意给予主播进行打赏,由于网络直播的虚拟性,观众隐藏真实身份,在直播间可以有恃无恐展现其拜金的欲望和追求,网络拜金风气糜烂。五是“广告”。网络主播在聚集了大量的人气时会接受一些广告推广的业务以增加收入,但是许多虚假产品或者网络金融广告会威胁到网民的财产安全。六是“侵权”。直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屡被诟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网站所有者、直播平台主持人和网民共同的特点。直播平台违规转播各种赛事,主播违规播放有版权所属的视频音乐等。上述各种偏离文化主旋律的直播文化和内容在网络直播的“灰色地带”肆意横行,给网络空间带来了极大污染,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急需法律规范去引导。
网络直播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娱乐模式,不仅是网络主播向观众输出内容,观众同时也向主播和其他观众反馈内容,在直播过程中观众可以在主播的直播间内和主播以及其他观众进行文字交流。由于直播平台的用户层次不齐,部分使用者价值观扭曲,在直播间散播涉及暴力、色情、低俗、拜金的内容,网络直播间聚集各种年龄阶段的受众,这种在观众之间传播的不良网络信息会对其他受众的身心造成重大影响,错误引导他人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
低俗的直播内容污染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直播平台用户注册机制非常简单,导致用户信息录入不全,无法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内容输送。例如部分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观看一些射击游戏类型游戏直播,在青少年的“三观”形成期间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目前直播行业的主流是电子竞技直播,电子竞技游戏占据各大直播平台的主要板块,未成年人观看这些电子竞技直播后盲目追求所谓的“电子竞技梦想”,价值观严重扭曲。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被网络直播中错位的价值观影响放弃学业追求金钱、游戏,网络直播的乱象急待整治。
2017年6月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和责任做了笼统的规定,但其对于具体网络领域内的实际问题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现行法律规范中可依据的具体文件多为《侵权法》和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类型众多、原因复杂,涉及到网络侵权、网络竞争、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财产安全等等,单单依靠上述两项法律规范不足以完全对于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导致的问题已然超出了现有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所能界定和规制的范围。立法的滞后性在网络直播领域充分体现,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对于网络视频传输进行详细规制的法律规范文件,许多直播内容在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灰色地带”暗中滋长,网络直播行业严重缺乏法律约束是导致乱象频发的最根本原因。
鉴于频频出现的网络直播“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并明确,不得利用直播从事破坏社会稳定、传播淫秽色情、鼓吹暴力拜金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新规出台,直播行业的风气有所好转,但是一些不良直播仍然存在,还是监管没有落实到位。黑名单制度要落实的前提是应当有完善的审查机制。该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实名登记工作,然而,我国的身份信息盗用情况泛滥已经成为共识,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直播的不在少数,黑名单制度如果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制度要落实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规定中应持双证上岗,是对网络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是,大部分监管责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直播平台自身监管不严,对于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做到像执法部门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持证上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会违规,直播即时性太强,临时突发状况很难避免。
部分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观看而放宽对于直播质量的要求,直播内容越奇葩、低俗,越能吸引观众观看。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为了刺激用户进行打赏,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直播,直播内容更是设计色情、暴力、拜金。直播平台对于部分低俗的直播内容采取默认不管的态度,也是为了利用这种内容吸引更多的观众和赚取打赏分成,主播为了关注度,直播平台为了增加用户和获取利益,两者达成了默认的利益链条,造成直播偏离正规,滋生不良直播生存的土壤。直播平台盲目追求利益,设置各种充值礼物的名目引导用户进行高消费,,还有的平台刻意设置主播排行,主播的排行名次与其粉丝充值礼物的多少挂钩,刺激主播的粉丝为了支持主播进行大量打赏,使得直播行业内拜金风气横行。
网络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监管,仅依靠《网络安全法》笼统的规定,难以在对网络直播的具体监管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管束机制,直播行业内部现象庞杂,具体到各个直播平台以至各直播领域都存在独立的特征和运行方式,应当制定独立的《网络直播监管法》,明确网络监管部门对于直播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提升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将会赋予监管部门更高的管理权力,提升执法权威性,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上于法有据,这将会对于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将更加宽泛,不仅针对违规平台进行惩处,对于违规主播进行长久追责,禁止其再进入直播行业,永久加入黑名单。细化法律规范对于直播黑名单的具体规定,正确落实黑名单制度,严格审查主播身份信息,对于网络主播的直播范围、内容、对象进行明确的划分,确保多层次、单一领域多重审查,强化直播平台的审查责任,将直播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直播平台、网络监管部门都应当纳入到检查监管责任的承担范围。
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相互协调,针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应当以网络安全法为中心,配套参考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领域的规定,当网络直播行为或者直播平台的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处罚[4]。采取适当的立法模式,网络直播领域情况复杂,不仅是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不同,主播的直播方式和直播内容、直播深度都有很大的差异,不同的直播内容吸纳的观众群体也存在巨大的差异,网络直播乱象侵害的权益具有独立的特点,依靠现有的各部门法进行协调,难以准确地对直播中的侵权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规制,立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听取立法专家、社会大众、直播平台、平台主播等对于网络直播监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考察[5]。立法部门还应当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评估,分析现有规范性文件在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调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合立法资源,制定一部法律位阶高、内容全面、明确了各监管部门职责的《网络直播监管法》。
成熟的法律体系需要各部门和对象严格遵守才能发挥协调网络直播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直播平台和主播严格守法、直播观众协助监督三管齐下共同构建和谐的网络直播文化。首先,网络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事先预防和事后追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在舆论事件发酵之间通过筛选信息查找漏洞,对于网络平台之间雇佣水军互相攻击之前对其进行督查,在直播出现突发状况时及时进行督导,防止不良直播内容进一步扩散造成反面的社会效果,再通过事后对于直播平台和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其次,加强行业自律,设置直播行业黑名单和白名单,细化主播准入条件,对于符合准备条件的申请者进行上岗培训,及时录入主播信息,提高直播质量,审核直播内容,防止低俗直播内容进入公众眼球,完善直播平台超级管理员机构设置,全天候巡查各直播间,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及时提醒,情况严重的迅速封停直播间或者永久关闭直播账号;最后,直播平台需要在各直播间设置醒目的举报链接,允许观众对于设计低俗、色情等违规直播内容进行举报投诉,拓宽网民的监督渠道,监管工作量远超网络监管部门的执行效率,网民监督可以有效弥补网络监管部门和直播平台监管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6]。网络直播行业各部门应当严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建设和谐美好的网络直播氛围,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内容,严格打击违法违规的低俗、色情、暴力、拜金的网络直播风气,引导网络直播行业走上正确的轨道,助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大业。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其发展初期就创造许多的工作岗位和投资渠道,虽然由于行业规范的不完善造成了各种各样的乱象,但是在经过法律规制之后必然会充满生命力,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完善的当下网络直播将茁壮成长,为各种文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展示平台,网络直播文化会成为中国互联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cnnic.cn/gywm/xwzx/rdxw/201708/t20170804_6944 9..htm,2017-8-4.
[2]赵梦媛.网络直播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其特征分析[J].西部学刊(新闻与传播),2016,(8):29-32.
[3]尼尔·波兹曼,吴燕莛译.娱乐至死[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74.
[4]王玫黎,曾磊.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模式构建——以《网络安全法》为视角[J].电子政务,2017,(9):128-133.
[5]张嘉军,赵杏一.论互联网视野下的法治建设[J].法学论坛,2017,32(4):148-154.
[6]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1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