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地位

2018-03-27 12:34章程中国审计报社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3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新闻记者权益

章程 中国审计报社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在不断的建立、加强、优化和完善。法律自古就有,从古至今,法律都约束着人的行为,推动着社会的进步。虽然目前为止,关于新闻记者的保护方面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但是也在诸多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中有所体现。因此,新闻工作者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知识,引导良好的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一、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保障

(一)新闻记者概述

新闻记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广义上讲,它可以泛指所有的新闻工作者,包括播音员、编辑、记者、摄影工作人员等。狭义上说,它则指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在编制内的拥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这个狭义的概念事实上界定了新闻记者的范围。第一,要有新闻记者证件,证明新闻记者的身份。第二,需要新闻机构的正式聘用,这牵扯到编制问题,也代表着新闻记者背后有独立的公司保护。第三,要求专门从事新闻行业。对于非专职的新闻工作者不属于新闻记者囊括的范围之内。但是不同的管理条例里对于“新闻记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因此新闻记者的范围目前仍具有争议。

因此在中宣部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应属的范畴,明确新闻记者的意义,对新闻记者行业进行了更为规范化的管理。那么拥有新闻记者的身份从一定程度上讲究拥有了该身份的法律保障,就像教师有《教师法》,行人有《道路交通法》,不同的身份履行着不同的义务,也享受着不同的法律保障。

(二)新闻记者的权利

近年来,新闻记者的权利遭到侵害,难以维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今年开年,就有河北电视台暗访记者被打的新闻登上了新闻的头条。1月25号,河北电视台两组记者在暗访曲周县一企业的排污状况时被一群来路不明的人聚众殴打,并且抢光了身上的钱财和摄影器械,其中一名记者甚至被恐吓差点丧命。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在这样的现状下,新闻记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很多人潜意识里将新闻记者的职业联系到了高危职业,这其实是不利于新闻行业对人才的招揽和吸引,不利于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当今时代是一个和谐发展的时代,我们认为在法律下人人平等,但是在实际践行过程中,很多人忽略了新闻记者所拥有的合法地位和权利保障,因此新闻记者自身也应当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法律地位。

为了能够完善新闻记者的权利,我国出台很多有关新闻记者的法律,但是新闻记者从另一个角度也属于公民,公民拥有的权利和地位,新闻记者同样拥有。但新闻记者又不仅仅等同于公民,还有一层更加与众不同的身份。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应当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为了新闻行业的健康运转,我们也更应当注重对新闻记者的权利的保护。确切的说,新闻记者的权利是有法可依的,但是系统的权利保护相关律法还需要人民的共同努力。

总的来说,新闻记者目前具有采访权、报道权等多种权利,当然新闻记者也一样和普通公民一样拥有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名誉和肖像权等这些权利是重叠保护着新闻记者的权益不受伤害。在新闻记者进行工作的过程中,记者要时时谨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维权,不能给别有用心的人可趁之机。

二、新闻记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我国每个公民在法律下给出的承诺,法律保护我们的各项权益,我们为这些权益履行相当的义务约束自身的行为。新闻记者代表的往往是媒体和人民,各种行为也是为了反映社会现实,推动社会的发展。在整理新闻记者的义务时,往往体现在《管理法》中,虽然新闻记者的权利在各个条例中都能查询,但是一些特殊的义务,在对新闻记者的工作进行约束的同时被提了出来。无论是要求新闻记者报道真实新闻,还是对新闻发布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等多方面,新闻记者都应当履行应有的义务。当然,新闻记者也不得从事与行业无关的盈利活动,甚至是借助新闻引导舆论走向,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都应当是新闻记者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能够监督新闻工作者的行为,督促新闻记者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中往往忘记了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新闻记者只有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才能推动权利保障的进行。义务是一种主动行进的行为,它要求着新闻记者对自己事业和工作的忠诚度,对自己名衔的重视程度,也促进着普通公民对于新闻记者的监督。很多新闻记者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也同样造成了新闻记者法律地位低下。义务约束着新闻记者的行为朝着我们想要的方向发展,权利保护着新闻记者在困境中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坚定自己的法律地位。

三、法律保护下新闻记者的维权

明确了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新闻记者应当挺身而出,以自己新闻记者的身份要求赔偿。很多记者在面临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往往选择以公民权益被侵害为由起诉当事人,其实他们完全可以以新闻记者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广播电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权利不容侵犯。

我们总是以法律地位来判断社会地位,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忽略了法律地位带给人的尊严和权益的保护。在面对记者被殴打这样的类似事件,传媒人从来不是避而不言。无论是人民日报还是重庆日报,这些机构都选择发声,用时评的方法为记者鸣冤。不知什么时候起,因为新闻记者的宽宏大度,人们忽略了新闻记者也是法律保护下的合法公民,才导致了侵害新闻记者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再一次将这样的事情拿出来探讨,我们应当意识到新闻记者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只有新闻记者用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意义上提高。

四、对于系统性新闻法律成文条例的观望

从前文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得到新闻工作者目前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律的保护。近年来,传媒人对于成文法律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就像《交通法》对司机和行人的维护,传媒人也需要新闻法对传媒公司和传媒人的保护。我国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坚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会有系统性的成文法规保证新闻记者的权益,让肆无忌惮侵害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人产生敬畏感,同时也增强新闻记者对自己权利的法律地位的信任感。

五、结尾

其实,新闻记者并不是弱势群体,从某种意义和角度来讲,新闻记者拥有普通公民没有的权利。当新闻记者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勇于站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拥有这样的权利,就意味着要履行同等的义务,要求新闻记者实事求是,在社会现实面前临危不惧,即使有困难和危险也不要退缩。[4]只有新闻记者坚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闻记者的法律地位才能巩固。我们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新闻记者的权利将会得到全方面的发展。

[1]张三清,付向荣.浅议新闻工作者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J].新闻传播,2011(11).

[2]周莹.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及对策浅析[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7).

[3]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5.

[4]李迎春.徘徊于权利与权力之间—采访权研究述评[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04):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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