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昊
青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青州 262500
不动产主要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不能够移动的财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法理上是受到保护的,其本质上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而存在的。
《物权法》的实行是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的主要法理依据,在不动产档案登记过程中制度的规范是必要的,而其规范的前提便是现行的法律,法律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基础[1]。不仅是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结构的组成要素,同时对于不动产所属人的权利进行了维护。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实际利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登记档案不完善和信息资源利用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是由当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制度还不够成熟造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制度一来是实施的时间不长,二来由于登记管理水平的落后,从而使得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缺乏效率,这些问题也说明了当前在物权管理方面需要进行相关方面的质量提升。在一些物权纠纷中,纠纷双方需要重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才能为个人不动产的权利进行合理的维护[2]。一方面物产所有者只有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的前提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好自身的诉求,另一方面物权管理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要严格的进行全方位的档案信息审核,提升对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质量是物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过程中要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要能够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的虚假登记不足,并要具有及时更新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的机制。从而为维护业主的所有权提供稳定的制度支持。
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的内容主要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档案的利用要在人员素质方面和系统整合方面进行创新,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中要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登记、移交以及备案查询等工作的培训,只有人员的素质提高才能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水平提高[3]。在人员培训加强的过程要对档案管理系统做好整合的工作,档案管理系统是否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是决定不动产登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重要前提,系统的整合内容包含了查询流程的简化和查询内容的层次两个方面的内容,查询流程的简化中要强调的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隐私性,对于词条搜索的定位和内容的展示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管理,否则就会导致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管理混乱,从而不利于不动产信息资源的利用,而由此造成的不动产产权纠纷是引起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而查询内容的层次性不仅包含不动产登记档案内容的合理划分,同时也要强调内容的真实性,由于不动产内容的包含范围广,且登记档案的信息量也比较大,因此查询内容的层次性一方面能够将登记档案的信息量进行梳理和划分,另一方面也能够直观的发现不动产登记档案中不合理的现象,从而为档案的管理提供了多样的优势。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还是系统方面的整合,其都是基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来构建和实施的,因此这也决定了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首要的便是要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从制度方面来改进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是符合物权管理办法的。而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不仅要从国家制度方面进行总的设计,同时物权管理人员对于自身价值观的定位是具有决定性的。
在发生物产纠纷的民事案件时,首先应该做的便是利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物产的纠纷,在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下才能合理的处理纠纷问题,今年来公民法律意识愈加成熟的背景下,对于不动产的纠纷问题往往会按照法律的流程来解决[4]。而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是支持相关法律的直接依据。公民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为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准确性,而这也越来越受到公民的普遍重视,事实上,不动产的登记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同时在一些不动产的登记上会产生多个物权相互矛盾的问题。因此这个过程中首先就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来辨识物权的归属。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同样具有法律证据的功能,尤其是在产生不动产权的纠纷中的直接证据辨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查询登记档案信息资源便能够证实纠纷双方的诉求关系,从而使得社会公平公正能够体现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中首先要对不动产权的归属关系进行真实的查询,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为产权的纠纷提供正确的证据链。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法律证据职能,这就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对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重要性,管理人员要认识到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法律文件的这个概念。才能更加高效和准确的管理好不动产登记档案,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提供公正的档案库。
事实上,在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公有权力过大,从而产生有损私有权利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而做好不动产的登记则是有效规避此类矛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