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8年第36号),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有关事宜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5月21日,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38号),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组长为国务院副总理韩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贾楠兼任。
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5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进行规范。《指引》包括总则、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数据治理架构;二是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三是明确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主要要求;四是加强监管监督。
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5月22日,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制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附则。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联合授信管理架构部分,明确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三是联合风险防控部分,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四是联合风险预警处置部分,明确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五是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六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5、《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5月25日,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行规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6、《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5月25日,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7、《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5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226号),决定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安排支持资金。对于偏远行政村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6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重点边疆地区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10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海岛试点,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地方申报的工作方案,向财政部提出建议,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安排,在试点地区确定后一次性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下分解绩效目标。各地应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工作,重点保障实施企业试点项目4G设施建设、设施租用及运行维护费用补偿。
8、《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5月25日,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9、《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5月28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2号),就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意见。《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二是加强学习培训,确保应知尽知;三是加大宣传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四是强化执行评估,及时反馈情况。
10、《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对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的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参与方式与区位限制;二是明确产品设立条件;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四是明确投资的风险管理要求。
11、《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对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二是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12、《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5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公告》要求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二是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13、《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5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指引》主要包括总则、风险治理、风险计量和压力测试、计量系统与模型管理、计量结果应用和信息披露、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以及名词解释、利率冲击情景设计要求、客户行为性期权风险考虑因素、模型管理要求、标准化计量框架、监管评估六个附件。《指引》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并合理借鉴国际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一是细化风险管理要求,规范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政策流程,强化系统建设、模型和数据管理要求,细化计量结果的内部应用和报告要求;二是规范风险计量,明确规定利率冲击情景和压力情景的选取要求和要素,根据银行系统重要性和业务复杂程度,设计差异化的监管报表计量框架;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明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评估要求及相应监管措施,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频度。
14、《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5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0号),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
15、《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此次降税商品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直接需要的各类消费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服装鞋帽、家居百货、文体用品类,降低大衣、外套、衬衫、长裤、运动服、婴儿服装等各类服装,运动鞋、塑料鞋、皮鞋等各类鞋靴,帽类,箱包,家纺,厨房用品,钟表,体育健身用品等的进口关税,涉及894个税目,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二是家用电器类,降低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机、电扇、洗碗机、电动牙刷、榨汁机、食品研磨机、电动剃须刀、吸尘器、热水器、饮水机、空气净化器、水净化器、电饭锅、面包机、烤箱、咖啡机、照相机等的进口关税,涉及98个税目,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三是食品饮料类,降低养殖、捕捞的鱼、虾、蟹、贝、螺等水产品,香肠、饼干、糕点、矿泉水、果汁、冰淇淋、罐头、调料等加工食品的进口关税,涉及387个税目,平均税率由15.2%降至6.9%。四是日化用品和医药健康类,降低洗涤用品、护肤品、美发产品、香水、口腔清洁用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等的进口关税,涉及70个税目,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