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龙 李小朝
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各级财政部门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破解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慢、有闲置、少程序等现象和问题,做好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因政制策,对症施策。
其一,针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慢的问题,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级压实责任,要求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分析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上级财政资金下拨晚,来不及支;二是县市区国库资金紧张,没钱支;三是资金支付流程多,周期长,支不出;四是项目前期工作未做好,不能支;五是个别干部敷衍塞责不作为,不去支;六是业务尚未实际发生,不该支。这就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和办法。
对于财政资金下拨晚、国库现金不够用的情况,这是财政管理问题,需要提前预拨资金,精编细编预算,筹措周转资金,加快国库现金调拨,解决支出进度问题。对于资金支付环节多的情况,在简并程序的基础之上,要区分是财政还是主管部门主体责任,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评审等环节要加快办理,提升效率;报账提款程序则需要根据项目进度付款,主管部门必须如期完成工作量。对于项目前期工作未做的情况,责任不在财政部门,因为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环节,仅财政部门是无能为力的,需要部门之间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文来文往,积极催办。对于个别干部不作为的情况,要作两种分析:一种是“放管服”改革后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权限下移,需要基层干部对于新的体制变化加强学习,熟悉政策,尽快进入角色;另一种是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作为,这是个人的问题,既需要纠风肃纪,也需要容错激励。对于业务尚未发生不该支的情况,如大病救助扶贫资金要实际发生大病情况,才能决定财政资金支出,“一刀切”要求支出进度,这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逻辑。
其二,针对财政扶贫资金跑冒滴漏、闲置浪费的问题,要求扶贫资金从预算编制、指标执行、业务科室核拨、国库资金调拨,到上下级财政往来或直拨本级预算单位,在财政内部闭环运行,处在动态监控之下。但在具体项目上,直接支付到供应商,特别是到乡镇村里,往往很难辨别精准。比如,整村推进项目,各个扶贫村建设资金额度都不大,若干个村子统一集中招标施工,施工点分布散而乱,实地查看同样一条道路,很难分清到底是扶贫资金修的,帮扶单位修的,还是村筹资金修的。对于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问题,既需要乡镇基层财政就近监督,也需要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督及时跟进,不留死角。
实践中还存在财政扶贫资金闲置浪费问题。过去单位千方百计争取来的扶贫项目资金,发现干不了,花不出,执行不下去,最后存量资金盘活,又重新收回安排或退回上级财政处理。如新型农业主体贷款贴息资金,个别县市区由于体制、实力、经营能力等诸多原因,新型农业主体往往缺乏贷款主体资格、条件或能力,实际产生不了贷款及利息,自然不能享受财政贴息资金。针对这一类问题,在基层单位申报财政扶贫项目需求时,亟需提高扶贫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精准度。从当地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出发,扶贫项目首先需要做好项目培育工作,这尤为重要。
其三,针对财政扶贫资金程序和手续不全的问题,当前县市区脱贫攻坚任务繁重,扶贫项目众多而繁杂,人少事多而忽视程序和手续情况现实存在,但不能因此而“萝卜快了不洗泥”,在工作程序和财会手续上漏洞百出。典型的就有出现施工合同日期先于招标日期,项目验收日期在前而审计定案时间在后的情况。县乡财政为支付进度而不顾项目进度的超前付款,致使有的施工方“一锤子买卖”拿钱走人而不管不问后期建设情况,造成多方利益受损。缺少必要程序和合格手续,造成财政资金安全风险加剧。当前,县市区财政对于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有不同,但不论哪种管理方式,项目执行之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评审等必须程序合法,最为基本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必要的各项手续不能图快而简省,不能因多而疏漏。
综上所述,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快了、早了,但未按事物规律办事,不一定是好事。扶贫项目前期阶段存在的编制粗放、拼凑、无效问题,会造成项目后期难以执行。综合施策,解决问题,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既要与项目库建设联系起来,又要与资金使用效率、效果、效益挂钩起来,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