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红萍,田聪华
(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乌鲁木齐 830091)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近些年,随着新疆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成为新疆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但总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特别是新疆作为中国西北边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交汇的特殊区域,各区域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基础呈现较大差异,势必导致各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布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全疆39.1%的农民合作社和41.79%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分布在昌吉州、巴州和伊犁州直3个地州。如果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空间分异*该文所指的经营主体空间分异是指各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综合体按照一定的层次发生分化并按确定的方向发生有规律地域分布,从而在空间上分布上形成显著差异过大,最终会影响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整体建设水平。因此,把握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空间分异规律,分析其空间分异特征和成因,对推动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和缩小地区间差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国内学术界众多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研究[1-2],有学者从现状、存在问题、竞争力、扶持政策环境等方面对新疆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大量的研究[3-12],也有部分学者对企业空间布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13-15],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问题的研究仅限于描述性分析。该研究对新疆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问题进行定量分析,将有助于弥补研究的薄弱环节。
新疆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经营主体已从传统同质统一的家庭经营形式转向新型的异质性、多元化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逐步发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以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表1 2014年新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
地区种植大户(户)家庭农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乌鲁木齐192561131克拉玛依141—266石河子24—203昌吉州171603391266363伊犁州直1329017124144塔城地区1566062260529阿勒泰地区6390867124917博州248932053020北疆合计5534646628945213巴州390769205156阿克苏地区110941285126439克州11—4187喀什地区58301577156025和田地区69486751228南疆合计2153637985805155吐鲁番地区66830494216哈密地区914999110东疆合计1582313193326合计78464877316683394 注:数据来源于自治区农经局、乡镇产业化局
截止2014年,新疆共有种植大户7.846 4万户,占乡镇常住总户数的3.05%,占全国种植大户总数的5.48%。畜禽养殖大户8.271 3万户,占乡镇常住总户数的2.14%,占全国总数的3.91%。新疆种植大户数量在全国居第6位。畜禽养殖大户数量在全国居第10位,较第1位的山东省少15.099 2万户,占全国的比重也较山东低出7.2个百分点。从区域分布来看,北疆的昌吉州、伊犁州直、塔城、阿勒泰和南疆的阿克苏、喀什6个地州的种植大户规模较大,合计占全疆种植大户总数的88.47%。
新疆共有家庭农场8 773个,除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和克州外,其他地州均有分布。家庭农场最多的3个地州分别是昌吉州、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 3个地区家庭农场分别占全疆的38.65%、17.98%、14.65%,合计占全疆家庭农场总数量的71.28%。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456万hm2,占全疆农用地面积的0.17%。家庭农场平均规模达到11.92hm2,是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12倍。新疆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两者所占比重高达98.88%,且种植业中规模在33.33hm2以下的家庭农场所占比重超过90%。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4.83亿元,平均单个家庭农场16.91万元。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11.70 亿元,平均单个家庭农场13.33万元。单个家庭农场平均净利润3.57万元。其中,塔城地区最高,是全疆平均水平的42倍; 而伊犁州直、昌吉州和哈密地区家庭农场平均净利润为负值,呈现亏损状态。全疆拥有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仅有7个,占全疆总数的0.08%,全疆还没有一个家庭农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全疆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68 3万个,其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1 768个,占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10.60%。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多的3个地州是昌吉州、塔城地区和巴州,数量均在2 000家以上,分别占全疆的15.96%、15.61%、12.29%, 3个地区合计占全疆的43.87%。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畜牧业和种植业为主,两类合作社所占比重达到73%。2014年,新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97.40亿元,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的合作社有5 160个。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7.18亿元,其中,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有1 806个。目前,全区已有1 65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占合作社总数的9.9%; 有90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有36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有283个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但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均不超过6%。
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94家,以农产品加工为主,其中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占比重达到30.71%,而市场流通类的企业则较少,仅占4.57%。从地州分布来看,昌吉州、巴州和伊犁州直所占比重均在10%以上,而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阿勒泰地区、克州、石河子市和克拉玛依市所占比重均在5%以下。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集中在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和伊犁州直,这4个地州共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4个,占全部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72.73%。2014年,全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固定资产总额1 081亿元,较2007年增加了860.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0.37%; 实现销售收入885.8亿元,较2007年增加了497.2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4.72%。实现利润30亿元,较2007年减少了14.82亿元,年均降幅6.47%。企业订单带动农户175万户,较2007年减少了76万户,年均降幅为5.83%。
根据农业部调研和数据搜集情况,目前我国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种养大户的统计和管理都比较薄弱,因此,该研究仅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空间分异进行重点研究。该研究采用泰勒指数法,以各地区农业人口数作为权数,分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空间分异现象。该指标可以将区域间的总体差异分解为组内差异和组间差异两部分,从而揭示组内差异和组间差异各自变动的方向和变动幅度,以及各自在总差异中的重要性及其影响。通常泰尔指数介于0~1,指数越小,说明地区差异越小; 指数越大,说明地区差异越大。农业人口数据来源于《2015年新疆统计年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来源于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源于自治区乡镇企业局产业化处。其中,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样本数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选择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作为典型样本。
具体空间研究单元的划分按照传统的南、北、东疆三大地带进行。南疆包括巴州、喀什、阿克苏、克州、和田; 东疆包括吐鲁番、哈密; 北疆包括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昌吉州、伊犁州直、阿勒泰、塔城、博州。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测量
项目年份地带间差异地带内差异总体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0 15080 29180 442620070 25350 26870 522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0 10610 24630 352320060 17860 56080 7394家庭农场20140 08890 71020 799020130 06680 46100 5278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现状测度
采用泰勒指数法将新疆2014年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布差异分解为3大地带之间以及地带内部差异(表2)。从总体差异来看, 2014年家庭农场总体差异为0.799 0,农民专业合作社为0.442 6,龙头企业为0.352 3,即家庭农场空间分异最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次之,龙头企业最小。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构成来看:(1)地带内部差异仍是构成总体差异的主要部分,且地带内部差异占总体差异的比重家庭农场最大(89%),龙头企业次之(70%),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小(66%)。(2)3类经营主体地带间差异的排序与总体差异不一致,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龙头企业次之,家庭农场最小。
2.2.2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趋势
通过前文对2014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空间分异的测量,发现目前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布总体差异较大。空间结构是历史发展的函数, 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结构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的[16]。为此,将结合历史数据,对3类经营主体规模空间分异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进行研究。
采用泰勒指数法对新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测算,结果如表1。2014年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间分布总体差异为0.442 6,较2007年降低了0.079 5,其中地带间差异减少了0.102 7,地带内差异反而有所增加,较2007年增加了0.023 1。就差异的构成上看,地带内差异构成了总体差异的主要部分,且地带内差异占总体差异的比重由2007年的51%上升到2014年的66%,上升了15个百分点。这表明, 2007~2014年间,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南、北、东疆区域间的发展趋于平衡,为缩小地区间分布差异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南疆、北疆、东疆各区域内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凸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全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间分异。
表2 2014年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收入对比万元/个
表3 两类新型经营主体不同指标空间分异测量(变异系数)
2014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总体差异为0.352 3,较2006年降低了0.387 1,其中,地带内差异减少了0.314 5,地带间差异减少了0.072 5。就差异的构成上来看:(1)尽管地带内差异占总体差异的比重由2006年的76%下降到2014年的70%,但地带内差异仍然是总体差异的主要构成部分; (2)地带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扩大趋势, 2014年地带间差异占总体差异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较2006年增长了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空间分异程度是3种主要新型经营主体中最小的。2006~2014年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空间分布差异显著缩小,其在南、北、东疆间的布局差异缩小幅度和潜力均较小,而地带内的布局差异还有较大缩小空间。
2014年家庭农场的总体差异为0.799 0,较2013年增加了0.271 2,其中地带间差异增加了0.022 1,地带内差异增加了0.249 2。可见,家庭农场处于发展初期,空间区域布局极为不均衡,且这种不平衡呈加剧趋势。
该文从各类经营主体数量角度对其空间分异进行了深入分析,接下来进一步从经营服务能力方面对其空间差异进行探讨。根据数据资料的可得性,选取单个主体平均经营收入指标重点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能力进行分析。详见表2。
从全疆平均水平来看,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为33.57万元,是家庭农场的1.99倍。其中,东疆区域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水平较低,仅为家庭农场的80%; 北疆区域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是家庭农场的1.42倍; 南疆区域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最高,达到45.46万元,是家庭农场的3.67倍。可见新疆除东疆外,南疆和北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能力要比家庭农场强,且南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能力之间的差距要显著大于北疆地区。分地州来看,喀什地区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远高于家庭农场,是其53.92倍,此外东疆的吐鲁番地区、北疆的昌吉州和南疆的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都高于当地的家庭农场。
进一步计算两类经营主体平均经营能力的变异系数,结果见表3。可见,新疆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能力地区间差异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且两类经营主体经营能力的空间分异显著大于规模。
综上所述,各类经营主体因功能定位不同而其经营能力也呈现出显著差异,总体来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能力最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中,家庭农场最弱。各区域同类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差距也很显著。南、北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较强,而东疆的家庭农场经营能力较强。
图1 新疆3类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差异
根据区域发展学理论,在一个地区工业化的初期及中期,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经济增长不可避免的副作用。美国学者威廉逊(J.G.Williamson)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倒U形假说,结合该假说和前文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异演化趋势的测度,可以发现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布局也符合上述的发展规律。即,家庭农场处于发展初期,区域间的布局差异呈拉大趋势,明显地处于倒U曲线左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多年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下,开始重视缩小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进入了倒U曲线的右侧,如图1。
基于分析,可知,目前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空间分布差异较大,为促进各区域均衡发展,特提出4点对策建议。
(1)因地制宜实施“一村一品”战略,提高区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要充分利用各区域自然资源,围绕新疆棉花、粮食、特色林果、畜牧、特色农产品和设施农业六大基地建设,南北疆地区以家庭农场、东疆地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发挥外部规模经济作用,以逐步消除区域差距。
(2)明确经营主体不同功能定位,构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耦合体。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农业生产环节,而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势则在于生产服务和与市场对接等环节,结合各地州资源禀赋条件,推动各类主体优势互补、实现共赢发展。
(3)注重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根据新疆南北疆不同区域的农业发展现状,分区域测算南北疆土地适度规模,有针对性地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实现产业布局的规模化、服务范围和内容的规模化、产业体系的规模化。
(4)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用足、用好“黄箱”“绿箱”等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各个方面的扶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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