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豫章书院”事件看人权的宪法保障

2018-03-26 08:01高圣喆
魅力中国 2018年29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高圣喆

摘要:去年10月,江西豫章书院被曝光存在体罚、非法拘禁学员等违法问题,引起哗然。豫章书院事件是我国特训机构乱象中的一个典型事件,也是我国人权法治实践中的一个悲剧型案例。暴露出我国人权宪法保障依旧存在问题。

近年,网络成瘾人员与日俱增。然而就连医学界对“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都莫衷一是。由此催生了许多特训机构,其中大多特训机构都有暴力问题。山东临沂的杨永信教授十几年前主推的“电击疗法”在引发了一系列悲剧之后依旧在施行;2015年15岁少年邹佳航在重庆合创培训学校接受“特殊教育”被几位教官殴打致死的案件使人触目惊心。笔者将以豫章书院事件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宪法和有关人权保障的系列法律。对特训机构中学员的生存权,免受酷刑权,人身自由与安全等权利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宪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依宪治国;人权保障;网戒暴力事件

一、基本事件

2017年国庆过后,一家名叫“豫章书院”的位于江西省的私立学校引起媒体聚焦。学校宣称通过渗透国学教育的精髓可以戒除网瘾,但是接受过所谓“国学教育”的很多学生声称,所谓的“国学”其实就是鞭打、限制人身自由及类似体罚。

豫章书院位于江西省,然而学员来自各地,其中很多是被陌生人从家里“绑架”过来的。并且学员初到学院都会被关在“静心室”七天七夜。白天是文化教学,晚上则是一门专属课程,叫做考德。这节课,一般由文化课老师首先进行一天的总结,然后由教官对触犯“学校规则”的学员惩戒,这个惩戒是货真价实的,需要借助戒尺和戒鞭。

相比2015年邹佳航在所谓的“特训学校”中仅仅一天的时间,就被殴打虐待致死。“豫章书院”事件在表面上对学员造成的肉体损害并不大,但是对学员的心理伤害亦是无法形容的。遗憾的是,此类案件在暴露我国现行的人权保障机制中的诸多缺陷的同时,亦体现了某些公私权力行使者对人权的极端漠视。“磁爆步兵杨永信事件”可以说是类似网戒暴力事件的滥觞,然而时至今日,杨教授经营十几年的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矫正中心仍在营业。这是对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极大地漠视。2017年下半年被网络媒体披露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也存在对学员生命、尊严、自由和权力的极端漠视。此类事件的频发不能仅仅用“偶然”两个字来勉强的做出解释。如果一定要说什么偶然性,只能说受豫章书院所谓的“国学教育”以及邹佳航的同学们在经历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之后还可以继续在这个世界生存,实在是一件小概率事件。人们决不能忽视这一悲剧性案件所蕴含的反思价值和教材意义。

二、案件中反映的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突出问题

(一)人身自由和安全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毫无疑问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季卫东曾言,中国政治改革的最大最急迫的问题还不是民主参与的范围。而是自由权利的法制保障。我国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救助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同时诸多方面也有待改进。

然而,几年兴起的所谓的类杨永信式的“特训学校”以“戒除网瘾”“包治百病”为名,限制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的人身自由。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硕士高艳雷由于想读博不想结婚生子被送至杨永信“网戒中心”并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电击后精神失常。这是对我国宪法和法治中国的践踏。首先,对网瘾的定义依旧有很大争议,当然所谓的“不结婚”者、“同性恋”者被送往这些“特训学校”本就是对人身自由的无视和践踏。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于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上述笔者所述的“网戒机构”或者“特训学校”有强制将学员控制,强制入校,强制“治疗”甚至全国追捕的行为。笔者认为其做法不仅违反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更是背道而驰。

文中提到的“网戒机构”“特训学校”的某些做法不禁让人联想到有动用“私刑”的嫌疑,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危害,更有甚者,如邹佳航,被所谓的“特训机构”剥夺了生命。而生命权,亦是受我国《宪法》《刑法》以及《行政法》所保护的。

(二)免受酷刑的权利

酷刑曾作为合法惩戒手段存在过许多年,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在人类法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等都是典型的“酷刑备忘录”。17、18世纪,在启蒙思想家以及战后人权运动的推动下,酷刑逐渐走向灭亡。现今世界上通常所指代的酷刑罪多由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笔者认为,在我国作为司法乃至行政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时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施加酷刑,更何况那些看似合法的“特训学校”“国学教育”乃至拿着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磁爆步兵杨永信”。

(三)人权法律理念缺失

法律理念是一种特有法律意识的反映阶段。它使人们将法律的观念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不同法律理念会对公民和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不同的指导,所以人权法律理念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关键的一环。笔者认为,在类“豫章书院”案件中,人性尊严和权利本位法律理念的缺失使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努力构建科学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权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为各部门法的人权保障与实施提供了直接的依宪行政基础和宪法依据。我国目前已大致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以为人权保障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需要确认的是。法律规定一般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而这种应然状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还取决于其他要件,比如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及国家机关执法水平。依宪行政的价值是多元化的,但对人权的保障是我国依宪行政价值体系的核心。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根本大法的方式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突出地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私人权利。目前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是类似豫章书院事件依旧时有发生,便需要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将人权保障放到突出的位置。唯有如此,我国的人权的宪法保障才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超期羁押28年案件凸现我国人权法制的软肋》.[M].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

[3]韩克芳.《反酷刑政策与罪犯人权保障》.[M].《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4]央视新闻,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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