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仁超
摘要: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生了大幅度变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包括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兴盛,标志着现代人对于文物具备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很多城市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开始以破坏文物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就本方面而言证明了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的保护作用有待强化。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当前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困境进行了分析,对文物保护法完善的途径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旅游业发展;文物法律保护
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的黄金阶段,经济水平、科技水平、国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巨幅变化,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我国对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保障相对薄弱,存在着一些权责不够明晰,认识文物价值不足的现状。特别是对于一些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区域而言,保护老建筑等文化遗址需要牺牲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效益,不少文物在开发商及地区政府的心中不如新建楼盘更具价值。这种为了短时期内的经济效益破坏文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文化遗址消失的原因正是在此。
一、城市化文物保护困境的法理分析
(一)经济效益与文物价值之间的关系
对于现阶段的我国而言,发展的第一要务就是将经济水平提升上去。地区的经济效益和文物保护工作之间其实并不矛盾,只是缺少了相应的衔接桥梁,比如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修整,建立起以文物为中心的旅游景区,提升文物的创效能力,为保护文物提供经济的硬性支持。但是,当前的很多城市在发展进步的过程当中,始终以经济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文物的角度永远是其价格而非价值,将财富最大化定位区域的核心发展目标,导致了一些占据着重要地理位置的文物遭到了不同程度、不同意義上的破坏。这种功利主义思想明显是短视的,不可再生的文物当中承载着历史和文化,合理的保护将会使其对后世产生更多的影响和作用,其价值不仅存在于艺术领域、考古领域、历史研究领域,而且对于文化的接洽与传承,思想精神的承载与传递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意义。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当中已经针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不难发现,文物保护部门的执行能力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范围有限,对于文物保护没有足够的决定权,,在文化精神的文物保护领域难以发挥其作用。加上地区政府的经济干涉,导致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
(二)文物所有权问题分析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因而承载着历史鉴定了历史关系的文物不在少数。对于文物的所有权问题,在文物保护法当中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境内的全部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文物的所有权较为混乱,存在不少私藏文物及不认识文物的常见现象。个人保管的文物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视其能够兑换的价值、艺术欣赏方面的造诣以及祖辈传承的家庭文化传承,导致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混乱和文物保管方面的缺失,由于人为或环境作用导致的文物破坏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文物虽然从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也归国家的子民所有,文物的管理保护部门应合理把握文物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让公民能够为文物的安全负责,保障文物在所有权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妥善的传承下去。此外,国家用于文物安保与修缮的经费过少,导致文物保护众多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途径分析
对于以上两个方面的文物保护困境而言,可以看出在城市化发展进行当中,应当在理顺文物与经济之间关系,合理利用文物的创效能力,尽可能的为文物提供一定的定居位置,利用文物的创效性,通过法律铺设文物保护的基石。
(一)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文物对于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乃至世界整体都是具有较强的传承意义,文物的价值除了开发旅游景点对区域经济进行助推之外,还有着艺术鉴赏方面和文化历史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已经对文物可能出现的各类境况进行了详尽的分心,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已然趋于完备。但是,对于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执法部门而言,还尚未形成文物的类目清单,在进行文物的管理和保护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除此之外,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很多负责执法的工作人员尚未形成足够的思想觉悟,加上其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方面容易受限,在责任划分方面也不够明晰,导致很多文物在混乱的管理实践过程当中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甚至直接被彻底破坏。应根据当前工作过程当中的疑难点,正视当前存在于文物保护工作当中的无效性或低效性,尝试通过法律政策方面的完善提升文物保护的实效性。
(二)文物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
除了国家的文物管理保护部门的努力之外,文物的保护及长治久安需要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比如当前一些景区内部的文物,工作人员的保护不可能是完备的,这就要求游客应具备一定的思想觉悟,避免恶意破坏文物的不文明现象的出现。文物保护工作和群众之间的联系较少,一部分人还没有意识到文物的实质性价值,在看待和接触文物的过程当中具有过强的主观性,将文物的保护和自身的利益割裂开或对立起来。应强化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国民以志愿者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加强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投资建设力度,提防低素质破坏现象的出现,这样一来不但能有效提高国民素质,而且能够为文物提供更为彻底的保护。
结语
我国的文物数量较多,很多文物散落在民间或保护在相应的景区当中,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增添了一定程度的难度。在城市化发展建设的大背景下,保护好城市当中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一位国民的责任,应当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文物的价值和其承载的意义,以法律政策为切入点,为文物提供合理合法的实际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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