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园 班娟
【摘要】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非财产性,因此作为人格权指向的对象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然而现代商业社会中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日益复杂,新型案件日益多发。而现有法律对其的保护已不足以解决当前商品化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种种问题,如何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
当前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有缺陷,它将一个有限性的现象误读为普遍性的趋势从而造成财产权属性全面侵袭人格权理论,人格权的独立品格因此有受损害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仅局限于姓名、与姓名相类似的名称或称号、肖像、依公序良俗可商品化的典型身体特征等可商品化的标识性人格利益。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范围也是有限的,对非公众人物来说,人格权商品化的价值通常较低。应当基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有限性对人格权体系进行重构,建立起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相分野的新型化人格权结构。
一、概念和分类
人格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以一般人格利益以及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这些人格利益以精神利益为核心,具有绝对的精神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及社会商品化现象的出现,人格权已不限于保护个人的精神空间,还包括公民、法人等其他主体在其生活领域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即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1.19世纪人格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到20世纪则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对于人格权的概念应如何界定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王利明先生对此概念的界定更为准确,即“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商品化权也被翻译成公共權力,领导权力。源于普通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权利,是指知名人物经济能够产生商业信誉、名称、肖像等形象因素无形财产用于商业用途。法律意义上的商品化是指赋予原本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使其能为商品发展服务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进而人格权的商品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赋予自然人对其人格权予以商业化使用的权利;二是设置人格权财产性利益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3.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包括在其遭受侵害以后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
(二)人格权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人格权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权与非商品化人格权。由于前两项划分的人格权类型具有普遍性,且已获得了法学界的一致认可。
二、当前人格权商品化在我国所处的法律环境
(一)人格权商品化在立法上尚是空白
目前面对人格权的商品化背景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还只是对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在人格权商品化趋势下,商品化人格权的属性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某些人格权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已经不是现有民法所能解决的了,因而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出现了盲区。
(二)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1.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不被重视
人格权商品化的利用已经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利用过程中非法利用者大都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人格权商品化后的相关利益进行明确地规定和直接的保护。而在实践中在权利人自身的财产没有受到损失时,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为非法利用者有义务提供对经济利益的补偿。
2.当权利人的人格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遭到损害时,救济手段不够健全
第一,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所受损失难以证明数额难以确定。第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在保护商品化人格权时,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
三、完善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一)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人格权商品化
承认人格权商品化并不意味着出现新的独立的权利,它只是赋予了一部分人格权更加丰富的内含,确认人格权蕴含的经济利益。有学者认为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来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是没有必要的。人格权无论是否商品化都无法脱离人格权的基本属性。若是将商品化的人格权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体系,那么必将导致我国现有权利体系杂乱无序,而且在侵权发生后对于权利的救济也将面临重大问题。
(二)允许对商品化的人格权进行转让和继承
1.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倾向于将某些人格权交予他人实施。由他人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进行商业使用,在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就存在转让关系。这些人格权只有在转让时,其所包含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最充分地展现和利用,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2.当法律承认人格权商品化,那么就等于承认人格权中有经济利益的内容。根据继承法这种经济利益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继承人继承的。允许继承商品化的人格权是商品化人格权自身财产属性的要求也是对权利人的正当经济利益的维护。
(三)合理确定人格权商品化的范围和完善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
1.合理限制人格权商品化的范围
人格权可以被商品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格权均可以商品化,都可以被赋予合法的商业价值。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人格权商品化的范围。随着器官移植等新兴医学技术趋向成熟,血液、器官、精子等人类身体的组成部分拥有广阔的市场,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但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等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原则不能被破坏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这些物质性人格权不能被商品化。
2.完善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
第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兼顾。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一般会同时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认人格权商品化使人们对经济利益更加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损害所带来的损失就会被抹杀。第二要合理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于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其经济损失难以证明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合理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就会填补救济手段的缺憾,而且合理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对于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完善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