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对湖长制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日前,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以《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为基础,在全省所有湖泊全面实施湖长制,对湖泊形态、水质、生态和功能保护综合施策,先控源截污,后生态恢复,实现主要湖泊有序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增强湖泊的综合功能。
《方案》明确提出,以湖泊水域空间管控、湖泊岸线管理保护、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为主要任务,在全省实施湖长制,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方案》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以《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为基础,在全省大于1平方公里以上的伍姓湖、硝池、鸭子池、盐池、圣天湖、晋阳湖(不含城市公园内的湖)全面实施湖长制,对湖泊形态、水质、生态和功能保护综合施策,先控源截污,后恢复生态,实现主要湖泊有序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增强湖泊的综合功能。
《方案》明确将实施湖长制的领导纳入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总湖长。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在2018年6月底前,市、县、乡要制定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确定湖泊分级名录,明确各级湖长名单,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7月底前,市、县、乡要结合现有河长制组织体系、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补充湖长制相关要求并印发执行;8月底前完成湖长公示牌的设立;10月底前完成“一湖一档”“一湖一策”方案的编制;11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工作验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2020年年底,完成湖泊的确权划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完成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功能定位;重要湖泊水质达标率达73%以上。
《方案》提出,全面实施湖长制的九大主要任务分别是统筹湖泊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湖泊分级名录、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制、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统筹湖泊管理和保护规划。遵循河湖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站在湖泊流域的角度综合研究湖泊如何服务于经济社会各方面,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专项规划应与湖泊规划有效衔接,专项规划中应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确定湖泊分级名录。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省、市、县、乡分级分段湖泊名录。其中省管湖泊的分级分段名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市管湖泊和县管湖泊分级分段名录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制。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2020年前完成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加强湖泊水域分区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湖泊空间问题管控,严格规划及建设项目前置程序。
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合理布局土地开发及产业。涉湖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湖泊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严格入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工业和城镇生活等污水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加强湖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取缔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大力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形成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湖泊的修复与保护,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依法依规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加快湖泊生态补水工程建设,加强大小水网工程的调度运行,优化配置水资源,向重要湖泊实施生态补水,逐步恢复湖泊生态。
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建立湖泊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
全面实施湖长制是解决山西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的基础保证,是完善山西水治理体系、保障山西水安全的重大举措。《方案》为全面实施湖长制提出六项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夯实工作基础。各市、县要尽早谋划,建立“一湖一档”,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有效推进湖长制工作全面完成。
完善监测监控。各市、县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湖泊管理保护经费,重点保障湖泊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突出问题整治等经费支出,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对实施湖长制有关项目的资金投入。
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湖泊存在的实际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要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湖泊保护信息平台,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实现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的总目标。
(转自《中国水利报》第426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