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广州一种子公司汤先生问,公司种子经营有商标专用权,由于十几年来诚实守信,种子质量好,价格公道,售后服务工作认真扎实,加之年年有新品种推出,因而深受市场欢迎。但是近年来有不法种子经销商假冒公司商标销售种子,给公司商誉和农户造成损失,请问公司如何起诉,官司怎样打?
以案说法,先向您介绍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与您探讨这类官司怎样处理。本文分上、下2篇,此为上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对于在实际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将其注册。在我国,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也有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括3个方面。
第一,注册商标的含义。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
第二,注册商标的种类。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4种。
所谓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种子公司的商标即属于此类。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注册的,集体商标不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具有 “共有”和“共用”的特点。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而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则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其次,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则不能使用。也就是说,集体商标的使用是以成员身份为基础的。因此,当某一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再次,集体的成员应限于在商事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而不应在商事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中使用。最后,集体商标的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即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于与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集体商标由于其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其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所以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
所谓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因此,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并且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其次,证明商标由证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而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再次,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因为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证,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和服务,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
第三,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注册商标。自此以后,商标注册人就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具有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包括2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这2个标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4个要件:一是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是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四是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1个行为同时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行为。
下列7类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或者实物,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通常发生在加工承揽活动中,即承揽人在承揽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时,未经他人同意,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反向假冒”,即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是指上述六类行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