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晓 青
(山西科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 晋城 048000)
建设项目签定合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对人工费调整的方法约定不清楚,或者是没有约定的情况,导致结算审核时人工费调整引起争议。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已签订的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在结算时不予调整,理由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约定风险范围,应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方法确定;2)已签订的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理由是合同的约定是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3)已签订的合同中只要是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就应该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价或人工费调整文件,结算时按规定调整,理由是根据国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人工费成本的变化不应由承包人承担;4)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在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日之后签订合同的不予调整。理由是对已发布的文件或信息已知的情况下没有调整,视为让利行为。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条规定给出了人工费调整的具体原则:即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清单计价规范给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1。施工期内,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
然而,上述情况只是从宏观上给出了调整原则和方法。在具体的工程结算实践中会遇到种种不同的个性问题,各种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参差不齐,尤其是时间差异带来的问题较大。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其发布时间和正在招标的工程或正在实施的工程时间有冲突,文件发布时间和文件要求实施时间不同步,发布时间晚于要求实施时间。通常有以下3种情况:1)某工程在工程的招标期间(工程招标控制价已公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2)某工程在工程的实施期间,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3)某工程在工程的招标期间,工程招标控制价时间晚于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时间,但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均不含人工费的调整。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中人工单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97号):“.....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该通知2017年5月1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2017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如果合同约定人工费不予调整就不应该调整;如果合同约定人工费予以调整就应该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人工费该怎样调整,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12日正在招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都不含人工费的调整,结算时人工费应该不应该调整,2017年5月12日以后因种种原因,招标控制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都不含人工费的调整,结算时人工费应该不应该调整。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的调整方法有以下3种:
1)已签订的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认定该合同无效或某合同条款无效。具体无效条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确定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无效以及实质性条款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就应该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但约定不符合规定,在结算时按规定修正约定,理由是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
2)已签订的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在结算时均按照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予以调整,理由是:
a.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第3.4.2条非常清楚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中,承发包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原则。且为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承发包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目前我们国家工程建设特点是,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如现场管理费、利润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和设备价格;完全不承担的是政策变化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我国目前工程的实际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也应由发包人承担,如人工费、规费和税金的变化。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的周期。在这一周期内,影响到合同条件的变化,不少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人工成本的变化。需指出的是,人工费的调整应以调整文件的时间为界限进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不管合同约定与否,以调整文件的时间为界限,之前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不予以调整,之后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予以调整,并不是指整个单位、单项工程给予调整或不调整。除非发包方履行告知义务,承包方自愿承担,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
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凡是招标的工程均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的工程均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准,其后因政策发生(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调整。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都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政策发生变化时,人工费调整文件应当执行。除非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否则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同时期实施的工程项目,有约定的执行,无约定的就不执行,这就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所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约定”不符合“规定”从“规定”。
3)已签订的合同中只要是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日之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过行政部门批准预算的项目,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调整的工程,应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因为招投标的行为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未经过行政部门批准预算的项目,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调整的工程,按照合同签订时发包方和承包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 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