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慧 姚磊 石优兴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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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需对排水户申报的材料和排水现场情况进行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可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从2016年起,上海水务部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的社会组织采用多元化的技术手段,勘查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存在问题。近三年来,通过核查工作,发现排水户存在雨污混接、预处理设施设置不规范、水质超标等现象,为排水许可证的依法核发提供了有力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排水许可核查工作,上海市水务部门制定了排水许可核查工作规程,规程对核查制度、核查要求、核查成果做出统一规定。本文对规程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核实。参与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对核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并在现场勘查和水质采样过程中留下影像资料。
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前应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掌握现场核查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现场核查时应携带所需用具(照相机、照明设备、窨井盖开启工具、采样设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具等)、申请材料及所需的文书。
规程规定了实际排水量与申报水量的一致性要求。核查人员需结合建设项目的用水情况,收集水费账单、用水设备定额或实测数据、项目设计用水量、水平衡试验报告等,对排水户的申报排水水量进行复核。
规程规定了现场核查需明确排水户应执行的污水排放标准。通过对排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污废水产生和处理情况的实地踏勘,结合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排放污水的性质进行明确。排放生活污水的,应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涉及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等的排水户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排放污水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核查是否已在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规程从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养护等角度,明确排水方式的总体要求。核查项目产生污水量(最高日的设计流量)是否满足市政管网和预留口的规模要求;排放口是否根据周边市政道路上的排水管道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是否合理;是否便于设施运行管理和养护;排水量是否合理控制;是否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规程规定了核查内容中排水方式与上报材料的一致性要求。核查排水户总排放口的数量、管径、高程及排水去向是否满足所在项目区的排水需求,是否与上报排水平面图一致。
规程提出对污水出路与排水规划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在雨、污分流制地区,核查项目内部雨、污水是否严格分流,可通过开井观察井内水流、水质情况及排管方向等判断。排水户排水系统存在疑似混接现象的(如:旱天时雨水管内明显有污水流动;雨天时污水井水位异常或产生冒溢现场;雨水节点井中水样的水质污染物浓度异常),要求排水户对其排水管道进行雨污混接调查来查明管道连接关系、水流情况等,并确定混接点。
规程规定了排水户雨污水总排口现场设置应与上报材料一致的要求。核查人员进采用定位仪现场定位读取雨污水总排水口的实际坐标。若总排放口位置经现场核查与排水户上报材料不一致,应在平面图中标识总排放口实际位置,并进行坐标标注。同时核查排水户是否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排水专用检测井,并设置水样采集点标识。
规程规定了水质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水质检测应由具有CMA资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排水户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检测机构应根据核查明确的水质标准要求,核查总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水水质是否符合该标准,于采集样品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规程规定了水质采样的要求。水质检测采样点应与现场核查总排放口一致,水质样品的采集及保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采样及样品保存技术规范。现场采样应如实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记录表应由受检排水户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采样过程中全程摄影留证。水质检测报告应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现场采样记录表,采用的样品名称应与现场采样记录表中的名称一致。
规程明确了水质检测的污染物项目类型。类型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附加检测项目。根据上海市水务部门的审批、管理要求,基本检测项目为有一定代表性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总磷、硫化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共计9个项目,行业附加检测项目根据行业特性加做相应检测项目,对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等的排水户,应按其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规程规定了核查成果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现场核查,应于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表。核查表须反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排水情况,并附图体现项目的雨污水排放口、排水去向、预处理设施等情况。
规程规定了核查成果的应用。核查表可作为评判排水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重要依据,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核查结果存在以下情况的排水户,须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1)新建项目或分流制地区项目存在雨污水混接现象的;2)项目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水质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3)未按规定建设排水预处理设施的(含排水专用检测井、油水分离设备、污水处理站等);4)项目排水管道及设施建设不规范、养护不到位的。
上海市水务部门在排水许可过程中,探索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发现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有效减轻了排水户对城镇排水管道和河道水环境的危害,提高了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排水许可核查规程的出台,进一步对第三方机构形成规范和约束,保证了现场核查的质量,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