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卫平教授著《诉讼构架与程式》

2018-03-21 06:48叶秀秀
求知导刊 2017年31期

叶秀秀

摘 要:“重實体轻程序”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学发展中的弊端,程序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程序法始终作为实体法附庸式的存在,不仅打击了学者研究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学科的平衡发展以及实务操作的规范。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民事诉讼失权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一、程序法价值认识

张卫平教授的《诉讼构架与程式》不仅从宏观理论构架上突出了民事诉讼的理论价值,更从各项制度专题上强调了诉讼法的魅力,以此将诉讼法研究置于同等于实体法研究价值的层面上。 第一,是从宏观构架上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样一个抽象的理论作出透彻分析,界定一国诉讼模式的关键因素在于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在诉讼进程中的运用。就此判断来说,英美法系各国属“绝对当事人主义”,而苏联则是“绝对职权主义”的典型代表国家,而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诉讼模式是存在争议的,有少数学者认为其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笔者认同书中张教授的界定,认为其属于“亚当事人主义”。笔者认为诉讼模式的采取与一国的社会文化以及沿袭的法律体系有密切关系,因此在评价一国的诉讼模式时需秉持客观的态度。第二,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若干制度研究,包括证明责任、诉讼标的、集团诉讼等。

二、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价值简析

基于本书内容的深厚,笔者以下主要就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价值谈自己的理解。

如张卫平先生在本书中所定义的,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归纳作者的思想,首先,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最大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即是其能够实现具有效率性的公正。如书中所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追逐是诉讼失权制度理论源头。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该制度的存在可能导致的一个现象就是实体正义的缺失。我国司法实践传统向来追求的是实体真实主义,因此在此需要衡量的是诉讼效率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利益关系。概括来说,即诉讼失权制度带来的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价值能否高于因此失去的实体正义。因此,审判者在此需要作出自由裁量,裁量的作出影响诉讼的整个进程。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失权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作用于失权制度体现在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拒交答辩状,搞“证据突袭”等,一方权利的不行使导致诉讼另一方诉讼权利的丧失。因此,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诚实信用原则贯彻的正当性基础时,诉讼失权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当然的存在价值。最后,由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当事人双方将纠纷诉至法院是基于对法院即公权力的信任,然而,诉讼失权行为的存在会极大地损害这种信任,一方当事人的无故拖延举证,导致诉讼迟延,不仅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使法院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因此,建立必需的诉讼失权制度针对失权行为作出惩戒,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威慑,使得当事人有所畏惧。

我国民事诉讼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诉讼失权主要表现在答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管辖异议权以及涉及诉讼实质的证据提出权。在司法实践当中,答辩权失权与证据失权是关系诉讼当事人切身利益以及实体正义的两个重要方面。答辩权失权的最主要根源是我国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不受当事人是否做出答辩以及何时答辩的影响,这就难免导致当事人的懈怠,无论其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正是由于权利的不受影响,答辩权失权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造成诉讼公正的缺失,庭审效率的降低,最终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证据失权方面,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坚持“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过分追究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其弊端显而易见:质证难以继续,庭审拖延,庭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庭审负担过重。因此张教授在书中指出“要解决证据失权的问题也只能走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证据法的路径”。然而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来看,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J].法学研究,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