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户视角的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及杠杆作用分析

2018-03-21 00:54杨文光朱美玲顾雪微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乌鲁木齐830052
节水灌溉 2018年1期
关键词:使用权水量用水

杨文光,朱美玲,顾雪微(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乌鲁木齐 830052)

国务院2012年3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初始水权分配制度,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使用权跨流域、跨行业流转,充分利用市场价格配置机制合理分配水资源。水利部2014年发布《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水利改革的任务重点,指出要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推进农业水价的立体改革,健全水权制度、强化水价杠杆作用机制,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农业高效节水激励机制等均做出了具体要求。在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形成的高效节水成本与水权转让机会成本的基础上,农业灌溉用水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整对农业用水向城市工业用水转移具有重要影响,使用权的转让价格高低决定了水权转让收益对节水投入的补偿能力及农业用水使用权出让机会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农户的节水采用行为及农户灌溉定额内节余水量的市场交易选择行为,进一步影响农业用水使用权跨流域、跨区域、跨行业的流转,透过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农业水权转让的价格杠杆作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1 研究问题现状

在市场价格机制下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当前干旱区与半干旱区管理性缺水的有效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农业用水浪费问题。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的前提是农业用水确权,通过明晰水资源的产权,解决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的归属问题,建立水权转让机制,在保障农民用水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工业用水需求,缓解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的用水矛盾[1]。农民用水组织与农户通过采用高效节水技术、制定节水管理制度等,实现农业高效用水,并将节余的农业用水使用权向工业部门转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农业与工业部门互惠共赢的局面。农业水资源向工业部门转移不仅仅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合理的水权转让价格激励与调节[2]。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是需求供给关系的具体表现,农业水权转让价格在农业用水生产、交换环节及水资源再分配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通过影响生产的各个环节来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前,转让过程中以及转让后价格均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不同生产条件下价格杠杆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农业水权转让价格是指所转让水权产生的成本和相关补偿,其确定应考虑为取得可交易水权转让机会的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的费用,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以及水权转让的相关税费等。

目前,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内外关于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杠杆作用研究也较为匮乏。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农业水权转让的理论体系与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农业水权转让价格制定依据不能完全反映水权获取的成本与农业用水使用权价格、水权交易机会成本等,造成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不合理。在理论层面上,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的研究多基于定价模型展开,对于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合理性与价格的杠杆作用条件等探讨不足,导致不能完全符合各个地区水市场实际情况。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及价格杠杆的作用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亟需进一步研究。

2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及结构分析

农业可交易水权的转让价格不仅要反映区域内水资源分布稀缺程度及区域经济综合发展情况,还要考虑获得剩余水量的节水成本以及水资源管理费,水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以及水权转让费用等。农业可交易水权在实际流转过程中,水权的转让价格由水资源价格、为获得节余水量的节水投入、水权交易管理费用、农业用水使用权价格、机会成本价格等共同构成。

图1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及价格构成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在不同的流转环节,其构成也具有一定差异。在农业节余水量使用权作为权利商品进行流通时,不同的主体所承担的费用不同。若用水组织或主体之间只进行农业用水使用权的交易,但并未对取得权利进行使用,则该项权利的流通价格模型应当为:

T(w)=I(w)+C(w)+P(w)+O(w)+E(w)

(1)

式中:T(w)为农业用水使用权转让价格;C(w)是为获得转让部分节余水量的田间节水成本;P(w)为节余水量使用权的价格;O(w)为该部分节余水量的使用机会成本;E(w)为其他费用。

当购买该项权利的用水组织或企业购买并使用农业节余水量时,其付出的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还应当包括水资源的价值及农业用水转换成本两部分内容,农业水权转让价格模型为:

T(w)=V(w)+I(w)+C(w)+P(w)+

O(w)+S(w)+E(w)

(2)

式中:V(w)为水资源的自身价值;S(w)为农业用水向工业部门转移的置换成本,其余同上。

3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杠杆及调节作用

3.1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调节的主要内容

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价格的研究包括基础农业水价、农业用水使用权转让价格、农业用水转让后使用价格3方面的研究。

图2 价格在农业用水领域调整的主要内容

农业水价是促进农户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重要手段,农业水价的调整对农户经营成本具有显著影响[3]。农业水价上调,农户水资源使用成本上升,农业水价下调,农户水资源获取成本下降。当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采用成本低于超额使用水资源成本时,农户倾向于使用高效节水技术;反之,农户高效节水技术采用意愿下降,当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采用成本与农业水资源使用成本相等时,农户高效节水技术采用行为不受到农业水价因素的影响,农业基础水价达到动态的均衡[4]。农业高效节水技术的采用是农业可交易水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农业高效节水提高了农户的用水效率,获得增产效益的同时,通过农业可交易水权的流转也可以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

3.2 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价格杠杆分析

农业灌溉用水水量向城市和工业部门用水转移,是未来农村水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5]。政府宏观调控下利用水市场配置水资源,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水资源稀缺条件下,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6]。农业用水部门与工业用水部门之间水资源利用效率以及水资源经济效益差距明显,这必将导致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部门转换[7]。农业可交易水权如何向工业部门转移,农户如何对水权转让做出选择、各部门之间怎样实现用水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的关键。本文通过两部门模型对农户和工业企业的选择行为进行分析。

假设:农户A通过农业用水确权确定的灌溉定额为Wq,用于农业的资金投入为I,高效节水技术采用前种植作物用水量为W1,采用后用水量为W2,节余水量W0=W1-W2,农户A的节水成本函数是:C=C(W0),是节水量W0的递增函数。农业基础水价为Pw,水权交易中心回购价格是基础水价的n倍,交易费用按照交易费率r征收,该农作物产出为Q,价格为P。

农户视角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的成本收益情况:

采用节水技术前农户的利润函数为:

∏1=PQ-I-W1Pw

(3)

采用节水技术后不进行水权转让农户的利润函数为:

∏2=PQ-I-W2Pw

(4)

采用节水技术且进行农业用水使用权转让农户的利润函数为:

∏3=PQ-I-W2Pw+nPw(Wq-W2) (1-r)

(5)

其中:农户节余水量的使用权交易获得收益:

∏w=nPw(Wq-W2) (1-r)

(6)

农户可交易水权转让成本:

TCw=C(W0)+trC(A)

(7)

农户是否选择通过农业高效节水技术获得节余水量使用权进行交易的决策行为受到农户最终收益的影响,由于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的价格nPw具有波动性,因此n作为价格的杠杆,其倍数的大小对农户的最终受益具有显著影响。

(1)∏w-TCw=nPw(Wq-W2) (1-r)-C(W0)-trC(A)<0,农户对节余水量的收益不能够补偿节水成本或交易成本时,农户对高效节水技术的选择意愿降低,倾向于不进行节水投入获得剩余水量,农户没有节余水量的使用权可以出售,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无法进行。从整体来看,由于价格杠杆难以满足节水工程的投入,农户及用水组织的节余水量减少,水市场上的水量交易供给不足,形成超额的需求。

(2)nPw(Wq-W2) (1-r)-C(W0)trC(A)>0,农户预期通过节水技术取得节余水量出售可以获得经济效益,企业也可以通过水权交易增加水资源使用权并取得经济效益,水权交易市场既有供给也有需求,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协调,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得以实现,同时优化了水资源配置,提升了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当农业用水使用权价格超过均衡价格,农户普遍倾向采用节水技术或直接出让农业用水使用权,过高的价格杠杆会形成农业生产资源的浪费以及超额的供给,导致农业用水使用权价格下跌,最终趋于动态平衡。

3.3 总需求供给动态平衡的调节作用

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均衡指用水需求和用水供给处于一致或动态平衡状态,是供求双方均能够接受且能继续保持的状态。图3中,S表示农业用水使用权的供给曲线,D表示农业用水转置工业用水的需求曲线。横轴表示农业用水使用权的交易量(Q),竖轴表示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价格(P)。当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价格为P0时,农业用水使用权的交易意愿较低,用水组织及农户预期难以通过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获得收益,农业综合节余水量较少,而工业企业希望通过农业用水转置获得更多的水资源使用权,形成超额需求。当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价格为P1时,用水组织及农户预期可以通过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获得收益,农业综合节余水量增加,工业企业希望通过农业用水转置获得的水资源量小于市场农业用水使用权供给量,此时存在超额的供给。PE价格水平下农户有能力提供节余农业用水使用权且愿意以PE的价格向工业转让,企业同时能够接受该价格水平且期望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量与市场供给的量恰好一致时达到动态均衡。

图3 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市场供求的动态均衡

4 结论与启示

农业高效节水是解决农业与二三产业用水供需矛盾的前提,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创造了水资源再分配的条件。由于农业用水比例高、用水效率低、经济效益低,农村水权交易市场机制再分配的结果必然是农业节余水量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甚至水资源直接向“非农化”行业部门转移。但是由于水资源具有准商品性质,其用途不能完全由水权交易市场机制主导,其必然是政府主导下的水商品市场。当前农业可交易水权转让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农村水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水平不高,水资源难以实现由市场价格支配。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农业用水使用权交易价格杠杆,对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调配。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差异化杠杆,从而实现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并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农业水权水价改革以及农村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从目前来看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考验。

[1] 周惠成,吴 丽,何 斌,等. 大连市农业水权转让价格研究[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0,(2):25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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