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耳标管理工作浅析

2018-03-20 00:26马亮亮
饲料博览 2018年10期
关键词:耳标管理机构牲畜

马亮亮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沈阳 110015)

2008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牲畜耳标作为猪、牛、羊等全国唯一的二维码“身份证”,逐渐被人民群众接受,全国的牲畜耳标通过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申购、审批、发放、佩戴登记等管理。本文对牲畜耳标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着重对牲畜耳标管理措施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风险点,提出有关工作措施。

1 牲畜耳标在追溯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当前,以牲畜耳标管理、佩戴和信息采集为基础建立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健康养殖,开展动物疫病追踪,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来,辽宁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畜牧局有关牲畜耳标签收、发放、佩戴、监督管理的规定,不断加强牲畜耳标的申请、签收、发放和佩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牲畜耳标实行专人、专责、专库、专账管理,逐级建立申购、发放、佩戴档案,不断推进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制度,严抓村防疫员使用耳标痕迹化,切实打通耳标佩戴环节信息孤岛情况,将相关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了科学申购、及时签收、妥善保管、严格发放、规范使用、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

2 牲畜耳标管理潜在的风险点

2.1 纸质台账登记信息不完整

县、乡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和防疫员在发放牲畜耳标时,未建立纸质台账,台账中领用人员、领用单位、耳标编号、数量等信息不全,牲畜耳标领用数量与实际领用数量不一致、台账字迹不清晰等情况时有发生。

2.2 电子台账信息录入不全或与纸质台账不一致

县、乡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在发放牲畜耳标后,未将领用人员、领用单位、耳标编号、数量等发放信息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的牲畜耳标一次和二次发放信息与纸质台账不一致,牲畜耳标佩戴信息与养殖档案不一致等情况时有出现。

2.3 牲畜耳标佩戴信息录入不及时或信息不准确

动物防疫员或规模饲养场在为牲畜佩戴耳标后,未及时将畜主(规模饲养场)、佩戴的牲畜耳标号码、佩戴时间等信息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有时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的牲畜耳标佩戴信息与养殖档案不一致。

3 建议

3.1 不断完善追溯网一次发放和二次发放操作

县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在向乡镇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发放牲畜耳标时,应及时将领用单位、领用人员、耳标编号等信息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一次发放操作率100%,确保发放到乡镇牲畜耳标管理机构的牲畜耳标能准确及时追查到存放地点和领用单位。乡镇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在向动物防疫员发放牲畜耳标时,要及时将领用人员、耳标编号等信息录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二次发放操作率100%,确保发放到动物防疫员的牲畜耳标能准确及时追查到存放地点和领用人员。

3.2 积极开展牲畜耳标佩戴信息操作上传

动物防疫员或规模养殖场在佩戴牲畜耳标时,应详细记录牲畜耳标使用时间、种类、数量、耳标号码、畜主等信息,并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牲畜耳标佩戴信息及时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登记,佩戴登记信息应与纸质台账相一致,实现牲畜耳标溯源信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达到追溯定位、快速溯源的目的。

3.3 完善纸质牲畜耳标台账

县、乡牲畜耳标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员应建立完善的领取、发放、使用、回收等各环节记录并签字确认,确保能追溯到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畜主或牲畜耳标存放地点。台账应详细登记牲畜耳标出库时间、种类、数量、耳标号码、领用人等信息,同时还应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牲畜耳标发放登记,发放登记信息应与纸质台账相一致。

3.4 联网省级平台,助力数据共享

将“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耳标号码等信息与省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时,直接使用共享的牲畜耳标编号,达到单个平台使用、信息双向完善、数据双向验证的目的。

3.5 加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县、乡牲畜耳标管理机构不得向动物防疫员或规模养殖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耳标。动物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领取耳标后,严禁私自转交、倒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动物防疫员不得给非本地或来历不明的动物佩戴牲畜耳标,规模养殖场不得给非本场以外的动物佩带牲畜耳标。禁止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牲畜耳标。对销售、收购应当加施牲畜耳标而没有牲畜耳标的动物的,或重复使用牲畜耳标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牲畜耳标的,按《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牲畜耳标的,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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