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德
(长春大学 文学院, 长春 130022)
我国对村落的保护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30余年历程。在这30余年里,传统村落保护问题从部门规章、部门运行到法律保障、中央重视,逐渐形成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的观念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的建筑物逐渐转移到保护村落的整体性和原真性,越来越科学。但是,近几年,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推进,中国村落呈现出一片乱象,被列为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也陷入了生存困境。因此,人们不得不再次追问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传统村落?如何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方式分别是什么?主体是谁?如何化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如何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些问题,人们提出了各种方案,比如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重构传统乡村秩序,转变保护理念,注重分类保护,引导社会参与,完善规划建设标准,创新监督管理制度等[1]。可以说,这些方案都是十分积极的,也是必要的。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方案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实际上,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着五种重要力量。其一是市场力量。这个力量冲击了传统社会,导致传统村落衰败,进而产生村落保护问题。其二是国家力量。在国家力量的作用下,传统村落上升为文化遗产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各种力量角逐博弈的空间。其三是地方政府。所有国家政策、项目、资金均要通过村落所在地方政府来执行,企业也需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其四是村落乡民,他们是村落共同体成员,是村落的主体元素,其生产生活本身就是村落存在的意义。除此四种力量之外,还有一种力量,即文化精英。他们是智库的角色。这五种力量围绕传统村落,互相作用,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认识这些力量并解析它们的运作机制是解决前述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以刚刚被列入国家名录的吉林省J村为例,通过麻雀式解剖来探讨其背后的基本力量及其相互作用的机理。
吉林省J村位于长白山腹地,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村落,村内至今完整地保存着满族古木屋风格建筑群。依据文献推断,J村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目前,J村现有木屋54栋,其中53栋产权属40户个人所有(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1栋属镇林场和村集体共有,常年居住有17户,48人,1处炭窑遗址。
1984年,学者王纯信在长白山地区考察,发现J村。2004年,王纯信再次考察这个村落,并完成报告,上呈给吉林省人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省地方政府认为,“这是个重要发现”,并责成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安排考察,做好保护工作[2]。2006年,J村被县地方政府列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009年,被吉林省地方政府列为文化遗产保护单位。2013年,J村进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同年,J村部分农民自发组织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餐饮,兼卖农村土特产,如蘑菇、野菜等,对象是游客。经营之初,效益良好。2014年,县政府把J村申报为全国重点推进保护单位、第七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同年,县政府申请了一笔文物保护资金,计划在2年内完成保护修缮工作。修缮费用由县政府承担85%,村民承担15%。但是,由于单位造价预算较高,使得这15%费用虽然看起来很少,实际却很多,达到二三万元左右。村民不同意文保修缮。2015年,地方政府招商引入北京的开发商组建“民俗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此“社”向村民承诺承担木屋修缮经费的15%,并且每年交给村里10万元,条件是租用此村的木屋,设立旅游合作社,向团体游客收取入村门票。公司有权决定木屋的经营项目,比如豆腐坊、酿酒坊、民宿等,户主不能擅自处置自家木屋。木屋的户主承担具体工作,合作社按日发放工资。同年,县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吉林省某工程公司在J村正式开工修缮。同时,把村中心的泥路改造成青条石路,并在其下铺设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县、镇地方政府多家单位派驻人员全程监督施工质量。2016年,由镇地方政府主持,在J村落东侧森林中修建一条木板栈道,长约2000千米;于栈道旁边,为某一文化名人建成一栋“×××工作室”,仿木屋构造,纯实木建筑,具备现代功能,如室内浴室和卫生间。2017年,开发商投资1.9亿元在J村的新村北侧建设居民楼房。村民按照自家房屋实有面积与楼房置换,集体进楼。
通过历史描述,我们可以看到J村被促成为“传统村落”的几个重要因素。第一,文化精英的关键作用。按照我国关于知识人群的管理体系,文化精英的直接目标在于完成科研项目,其价值追求在于普遍意义的社会人生理想。在J村,文化精英的追求体现为传统村落的发现与“名录”的成功申报以及后期的建设。第二,地方政府的积极促成。在“文化遗产”成为一项国家制度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保持GDP主义的同时,还产生了“文化政绩”的冲动,促使地方政府与文化精英展开积极“合作”。具体合作形式是由文化精英调研形成报告,再由地方政府向上级申报。上级审查后,向地方政府落实“称号”,并拨付款项。第三,国家力量对村落的赋权。在市场扫荡一切甚至把村落当成“敌人”的现实背景下,国家必须思考农村的最终去向问题。解决方法之一就是把村落上升为“传统村落”,标明其文化遗产属性,使其拥有存在的合法性。这实际是国家直接面向村落的战略性的、保护性的赋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虽然赋权于村落,但政策的具体执行却要依靠基层地方政府。因此,基层地方政府借助于“文化遗产”制度,加强了对村落的管控力度,具体表现为对J村木屋修缮、基础设施、村落规划的控制权。第四,市场无形之手的推进。一方面,正是在市场包围的形势下,传统村落才得以突显;另一方面,正是借助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之名,市场才合理合法地渗入村落。表面看似矛盾,实则是各方合力的结果。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村落搞村民合作社,无不是市场力量推动的。市场的目的在于把一切都变成商品。第五,村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对于村民来说,无论传统的生活,还是现代的生活,只要是幸福的就值得去追求。因此,无论是市场的扩张还是国家的赋权,村民都以当下的生活的改善为标准。有的村民搞旅游合作社,有的村民与开发商合作,有的村民把木屋高价卖掉,搬进楼房,还有的受雇于地方政府,按月领工资。正是在这五种力量作用下,作为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正在发生着改变。
村民、地方政府、市场、文化精英等力量在J村交织复杂,形成了多种矛盾和合作关系。
矛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木屋建筑保护方面。存在村民所有权与地方政府管理权之间的矛盾。村中所有传统木屋被编号分为A(文物)、B(非违建)、C(违建)三个等级。出于生活所需,村民在自家院内修盖木屋,却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审批,否则就被认为是违建,被列为C级,不再享受文物补贴。所有木屋只能由地方政府认可的工程队修缮,这就使得木屋所用的材料、技术与传统不一样,导致木屋美学风格及实用功能改变;个别木屋存在漏水、透风甚至坍塌问题,无法居住,只能上报并等待下一批工程队到来。其二,基础设施方面。存在村民需求与地方政府愿景之间的矛盾。在村落中心,地方政府主持修建的青条石路虽然方便了行走,但在整体的木质建筑群落里显得很突兀。显然,仿照其他古村落青石铺路的做法不是村民建设家乡的基本方式,也不符合J村整体美学风貌。另外,地方政府主持修建自来水管道,各家均通上了自来水。这种现代化设施导致村民放弃了老式的手压水井。但是,当村民放弃老式的室外厕所,自主改造室内现代化卫生间时却被认为是违法。显然,这是矛盾的。其三,经济方面。存在村民自主经营与企业统筹管理之间的矛盾。部分村民自发组织农民合作社,搞旅游餐饮服务,收入比较可观。但是,当外地企业入驻村内后,对木屋的使用方式、村民经营项目、游客就餐分配、村民工作安排等都有统筹管理,特别是在村口设置了起落杆来控制进村游客。这些措施与部分村民的自主经营以及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构成了矛盾。其四,文化生活方面。存在村民生活与现代旅游之间的矛盾。游客随意开启篱笆栅栏和房门,进入村民家中室内,干扰了传统田园生活,也影响了村民的日常起居;另外,影视剧组常常入驻村内拍片,车马设施、剧组演员对村民生活生产有一定程度的干扰。其五,村民之间也存在矛盾。参与自主合作社的村民与参与外地商人合作社的村民之间常因为游客参观、就餐住宿等问题而产生矛盾;村民之间为修建木屋而互相攀比也会产生矛盾。
这五个方面的矛盾虽然不能涵盖村落问题的全部,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它们主要存在于村民与地方政府、与驻村企业、与现代旅游之间,其核心就是利益的争夺。作为弱势一方的村民和村落被强势的地方政府、企业和现代旅游“夺取”了利益。在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方面,地方政府收揽了管理权、定价权和公司委托权;在旅游经济方面,驻村企业夺取了大部分利润,甚至主导制定了经营规则,限制了村民自主经营;在农村生活方面,现代旅游防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正是在利益争夺中,村民之间也产生了种种隔阂,使得村落逐渐呈现出一丝物化的、不和谐的气息。
但是,矛盾总是与合作相伴而生。地方政府、驻村企业、现代旅游也会“给予”村民某些方面的利益。地方政府支持村民自主经营,提供扶贫政策,维护村落秩序;驻村企业为村落的经济困境提供了资金支持,特别是为部分离村居住的村民提供了一个利用空置木屋赚取利润的方式。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为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改变了封闭落后的面貌。具体合作形式为:其一,村民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支持村民组织合作社;村民也支持以地方政府名义驻村拍摄的影视剧组,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政府雇佣村民负责村里的道路、共公卫生间、村委会大楼、森林栈道等处的卫生,发放工资。这样一方面解决村落卫生问题,一方面解决部分村民贫困问题;同时,村民也接受地方政府安排的非本村人员组成的“综合执法队”的管理,以保证公平。其二,村民与企业合作。部分村民加入了北京开发商组建的“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将自家木屋和庭院租赁给合作社,按年领租金,服从合作社的工作安排,按日或按月领工资。另外,因为J村与这个合作社发生经济往来,所以,在村委会内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款项收支事宜。其三,村民与文化精英合作。文化精英除了前述王纯信以外,还有曹保明、张春江等人。村内为文化精英专门设立工作室,有专人负责照看。文化精英一般都有政府职务,因此,在村落的文化宣传、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具有影响力。其四,村民之间合作。在文化生活方面,尽管按村民的说法“现在开始谈钱了”,但村民互助仍然有所遗存,如修房缮瓦、婚丧嫁娶等;在经济方面,村民按家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工协作,开展旅游餐饮服务。其五,综合上述多种合作形式,从宏观的角度看,村民与现代旅游(市场)也展开了合作。
这里要特别注意村民与文化精英之间的合作关系。文化精英为J村做了一些工作,有利于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如前述,文化精英发现并研究了这个村落,将方案上报到了省级政府,引起了官方重视,开始了资金拨付和政策给予。从这一点来看,村民是受益的。另外,J村为文化精英们建设了“工作室”,是充分利用了他们的名人效应,这也是村民所乐见的。由于文化精英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村民可以通过他们向政府和企业表达某些意见、诉求,维护自身和村落的利益。文化精英的存在,帮助村民逐渐认识到自身和村落所拥有文化遗产的珍贵性,增强了村民的文化自信,提高了村民的文化自觉。更为重要的是,文化精英没有参与政府的施工、企业的经营等活动,没有与村民发生利益之争。这就使得村民与文化精英之间更多的是合作关系,而少有矛盾。
村落的存续与发展是国家根本,必然得到国家力量的干预[3]。以此为前提,尽管各方面力量有着相异的利益追求,但它们均需要围绕传统村落续存发展这一核心来运行。村落续存发展的基本动力是重建村落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这也就意味着前述各方力量均应以此为目标导向来调整自身,具体表现为村落各种矛盾的解决和合作范围的扩大与质量的提升。
其一,适当提升村民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自主权利。国家文化遗产制度不仅要赋权于村落,还要再向下一层,赋权于村落共同体的成员——村民。村落一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就等于是得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保护,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具有了非同一般的社会地位。但是,现实问题是,村落的成员并没有因为村落成为“文化遗产”而相应地获得同等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他们缺乏与“文化遗产”相匹配的话语权以及可以向市场说“不”的谈判权。同时,由于文化遗产的种种管制措施,他们也失去了在自己创造的村落中享受现代生活的权利。当地方政府强化管制,企业进驻村落赚取利润时,村民的利益必然被侵蚀,矛盾必然被激发,村落必然呈现乱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提升村民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自主权利。目前,县、镇政府均按照《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J村采取保护利用措施。虽然表面起到了主导作用,但实际上却存在不妥之处,表现在以“政府主导”代替“村民主体”,忽视了村民的个体利益,排除了村民的保护主体的地位,导致村落有机体衰败,趋于死亡。可见,现有法律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传统村落法》,以明确政府和村民各自责任,划定权利边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村落集体和个体产权问题,处理好因村落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
其二,转变地方政府力量在村落中的运行模式,由“管制”型转向“服务”型。我国的农村治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采取的是“乡政村治”和“村财乡管”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依靠权力强制形成的“村落”缺乏成员内在认同基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共同体[4]。在J村内,由于长期的管制型治理,村民对村委会缺少足够的信任,对村集体活动缺少积极性。据笔者考察,村委会大楼内偶尔组织歌舞文艺活动,然而,参与者寥寥。一位非常善于歌唱的周姓村民向笔者透露,他是从不参加这些活动的。可见,J村传统元素的消亡与地方政府的管制型治理有直接联系。因此,只有实现地方政府治理模式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重建村民的社区认同。具体而言,政府应该主导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使村、镇、县及周边地区的路、讯、人、货畅通无阻。在道路方面,政府筹资把村落通往村外的土路改造成水泥路,利于行人和车辆进出。在网络通讯方面,个别村民自筹经费引入了宽带通信,但是,多数住户还没有此设备。地方政府应该借助中央关于“农村电商”政策的契机,加强村落宽带通信建设。在房屋设施方面,政府应加强与村民的合作,共商建设方案。可以考虑在保持房屋外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改造室内设施,提升居住质量。在美化环境方面,政府应筹资按照规划种植树木、花卉,同时,鼓励村民整饬菜园和篱笆墙。另外,政府还应该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加服务内容。例如,加强村落安保、卫生服务;在村内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咨询与监督平台,公示国家法律、政策与政府规章,科学指导村民;落实社会医疗保障政策,提升村落医疗水平;为村民的子女教育等事项提供服务。通过完善的服务,村民与村落社区就会联系起来,人们就会产生信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营造一个具有较好生活质量,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城市风格的传统村落。
其三,控制市场力量,使之成为村民获取幸福生活的工具。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冲击村落,造成村落的衰败,也可以为村民带来便利和财富。掌控这把剑的人是政府。政府应该知道,市场“脱嵌”(卡尔·波兰尼语)于社会就会成为吞食一切的猛兽。如果不加掌控,这头猛兽可以把传统村落的一切变成冷冰冰的商品,包括情感与观念。因此,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政府有责任驯服这头猛兽,使之“嵌入”村落社会之中,为村民谋取福利。以村民自发组建的“旅游专业合作社”为例,政府有责任为这个合作社提供指导性服务,帮助其建设和成长,特别是指导其吸纳村内贫困人口,以实现共同富裕。相反,如果政府对市场认识不清,那么,市场就会做出破坏动作。例如,政府在村内引入北京商人主导的“合作社”,本意是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村落发展活力。但是,由于疏于管理,产生很多问题。村民之间的情感裂隙越来越大,互不信任;有些穷困家庭因为与合作社签订了合同而被束缚无法自拔。这与村落传统文化保护理念背道而驰。
其四,建立由文化精英主导的第三方监督机制。文化精英在J村的保护利用过程中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文化精英与政府关注GDP政绩、市场追逐利润不同,他们更关注文化遗产本身,而文化遗产本身是其他四方力量(国家、村民、政府、市场)所围绕运作的核心。因此,文化精英对于文化遗产的理解、观点和判断会牵动其他力量。对国家来说,文化精英是智库;对地方政府来说,文化精英是政绩;对市场来说,文化精英是资源;对村民来说,文化精英是指导者和启蒙者。出现在J村里的名人学者无疑是这样一种角色。他们是各方力量的中间人、第三方。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所限,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拥有丰厚政治与经济资源的情况下,对文化精英的作用有所忽视,间接导致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的名义下被破坏,出现了“公地悲剧”。 因此,可以考虑在村落内部建立一个由文化精英主导、政府官员参加、村民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结合这五方面力量的理解,可以回答本文开端所提到的问题。传统村落固然是拥有丰富文化与自然资源的古村落,但它更是国家与市场、政府与村民等多种力量交错运行的舞台。传统村落不是被时间遗忘的偏僻角落,不是纯粹的、静止的人类生活的过去。“传统”不会消亡,“现代”也不能独存,两者融合并行,才能形成村落传统与现代交融的时空存在[5]。因此,关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不可以僵化,只能采取动态的措施。这就决定了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的方式需要因“村”制宜,多种多样。无论内生式发展,还是外源式注入,也无论是地方产业,还是文化旅游业,其本质均是各方力量协调的具体体现,均是融汇传统与现代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的核心是重建和维护村民的文化认同,是在国家力量主导下的其他各方力量运行的基础。因此,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主导者是政府,主体是村民,有效工具是市场,监督者是文化精英。这些角色不能错位,不能僭越。否则,就会产生像J村一样的乱象。理解并遵循五种力量运行的科学规律,相信不久的将来,如同J村一样的乱象必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郐艳丽.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的反思与创新[J].现代城市研究,2016(1):2-9.
[2] 王纯信.长白山漫江木屋探查研究与保护[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3(2):22.
[3] 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J].社会学研究,2010(1):1-28.
[4] 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2-9.
[5]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4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