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 王 勇
“法理学”英文单词为Jurisprudence,是由拉丁文Jurisprudentia转化而来的,最初为日文汉字,后经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引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基本上照搬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提法,没有沿用“法理学”一词*胡水君:《法律理学:跨越法学与理学》,《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这一时期的引介作品主要包括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的阿尔希波夫著的《苏维埃国家的法律》、维辛斯基主编的《苏维埃国家法》;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杰尼索夫著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等著作。这些苏联的法理著作及教材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法理学”的名称并没有正式确立。之后,又经历了一段停滞时期,“法理学”名称方逐渐得到确立。在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界仍然沿用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提法,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法理学界已有学者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交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但是,法学界仍未名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而是改用“法学基础理论”。例如,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的由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1982年孙国华、沈宗灵合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有人开始使用“法理学”的名称。1988年,浙江大学出版社即出版了万斌编著的《法理学》一书;至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许多直接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注]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例如,1993年卢云主编的《法理学》、1994年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以及1994年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等。随着这些教材的出版,法理学这一名称得以确立,并获得了普遍认可。
法理学名称确立的过程,也是对“法理学”这一概念澄清的过程。“法理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苏联“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影响,体现着较强的政治意识形态特征,主要表现在从政治统治和阶级斗争的视角看待历史与现实中国家与法律的本质,以国家与法两者的不可分割性为认识基点,把国家与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和阐述。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法理学”这一名称的确立,法理学的概念也逐渐获得了澄清。1981年陈守一、张宏生在其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既称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注]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8页。关于法理学概念界定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1)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法学学科[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20页。;(2)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页。;(3)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法学学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2页。;(4)法理学是对与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注]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页。。可以看出,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已经取得了相对统一的认识。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注]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页。。
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与法理学概念厘定相同,法理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说,法理学研究的组织体系,经历了从确立法理学独立学科的研究地位、研究组织体系形成、再到繁荣发展的三个阶段性变迁。1977年正式恢复高考,法学教育随之走上正轨。作为法学教育最为基础的学科,法理学的地位得以确立。伴随着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的需要,法理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是一个学科组织体系确立的前提性要素,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尽显。随着法学教育的恢复,全国各个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研究所都先后配备了教学科研人员,法理学教研室或研究室相继成立。1977年,西南政法学院被国务院高教部列入全国首批重点高等院校;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开始恢复招生。随之,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也相继恢复招生。及至1979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院校已经开始招收并培养硕士研究生。从1986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相继获得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开始招收并培养博士研究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法理学学科从此有了自己的全国性学术组织。这一时期,法理学的研究体系基本形成,主要以“五院四系”恢复招生或者创设硕士、博士点为主,在研究队伍方面,初步形成了老中青相结合的学术研究队伍,但总体规模较小,研究人员较少,且分布很不均衡。
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进入稳步推进阶段,并且基本形成了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法学教育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所为基本架构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研究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学术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体系摆脱了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并逐渐接受大量西方的法理学研究成果,在学术争鸣之中,法理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加强。这一时期的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法理学研究格局基础之上有所发展。随着“法理学”的正名,1993年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正式更名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法学教育虽然仍以“五院四系”为主体,但已经开始有一些非传统的法学教育高校出现,如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并且出现了新的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法理学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由于之前法学教育的恢复,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了相对比较好的成果,培养出来的很多博士、硕士加入到法理学的研究队伍中来,成为推动法学教育的关键力量,基本上弥合了法理学教育和研究的人才缺口。
进入21世纪,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一时期,法学本科教育快速发展,早在2006年4月底,中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达到了600余所[注]李玉福主编:《中华法系的形与魂》,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6页。。不仅如此,随着法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大幅扩张,法理学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仅从2002年到2007年,我国法理学专业硕士点就从30个增加到82个[注]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从2000年起,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相继开始招收法理学博士研究生。及至2018年,全国共有48所院校获得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这为法理学的博士生招生提升了更大空间。不仅如此,还存在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的特色类招生,诸如南京师范大学的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博士生招生专项项目[注]侯明明:《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生态透视》,《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20卷,第109页。。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大量开设以及法理学硕士点、博士点的增加,对于法理学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个高校特别是以法学学科为主的高校,为了保持自身的优势地位,引进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都在提升,法理学研究队伍迅速扩大。反映在近几年的法学方阵当中就是,虽然老牌法学重镇“五院四系”仍是法学教育界的主流,但已经面对诸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高校法学院的竞争。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已经相当成熟,不仅研究队伍发展迅速,并且围绕不同的法理学研究旨趣,形成了不同的研究方阵,微观研究学术团体得以组建和发展[注]石伟:《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三十余年法理学学术史考察》,《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科研研究平台发展迅速,以法理学研究为主要载体的各种国家级、地市级研究基地相继设立;以法理学学术成果为主体的学术期刊创立;学科交流增多,不仅与国外交流,还包括了跨学科的交流;关于法理学的学术研讨活动比比皆是。
随着法理学研究组织体系的变迁,法理学的论域也发生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法理学组织研究体系影响着法理学论域的发展。反之,法理学的论域也影响着法理学组织体系的变化。法理学的论域基于法理学研究者志趣呈现更加具体、更加复杂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法理论域十分有限。这一时期受“左”的思想束缚,法理研究者的志趣并没有充分展现出来,主要围绕着“国家与法的理论”展开,对于诸如“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等法学基本问题鲜有讨论。
在改革开放之前,苏联的法理著作、教材以及法学教育体系,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理学体系基本上照搬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1980年以前,中国的法理学教科书沿用苏联法学教材的体系,名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注]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1957年出版的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上、下)以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均是按照苏联的法理教科书编写而成。内容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机构和基本职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制和法律秩序等。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法理学论域中国家理论占据重要地位,虽然也包含了法律理论、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但其理论的核心部分仍然受苏联的影响,关注法的国家理论、无产阶级法的理论,大都还是属于法的本体论的范畴,而关于法的价值论、社会论提之甚少。如果说法的方法论在这一时期存在的话,也是以阶级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方法论,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方法论相去甚远。
自改革开放始,虽然1980年之前法理学体系仍然沿袭了苏联的研究体系。但在真理标准大讨论之后,法理学研究范畴已经悄然发生变化。随着法理学研究体系的变化,法理学的研究范畴逐渐扩大并日益活跃。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了更多关于“法的阶级性”“法的共同性”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讨论。这些看似简单的论争,却为此后关于法理学的学术探索开辟了道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关于“法的本位”“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制与法治”等基本问题的学术讨论越来越多。尤其是1988年6月6日至10日在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围绕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争鸣,力图以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的理论基石,建立新的法学理论体系。这些讨论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从这一时期的研究来看,法理学范畴涉及了本体论,诸如法理学、法治、法等概念的澄清,也包括了法律价值论,诸如“法与自由”“法与正义”等问题的讨论,还有关于法律社会论,诸如“法与经济”“法与政策”等法与社会问题的研究。但是,对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鲜有提及。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法理学的论域主要集中在本体论和价值论这两个范畴,可以说都是很抽象的讨论,很多都是关于概念、关系的探讨,还很难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
20世纪90年代之后,法理学界编写教材一般都以“法理学”命名[注]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并且形成了以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社会论为基本架构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研究论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带来了整个法律体制的变革,也必然带来与法律体制相关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注]刘作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比较·借鉴·革新》,《法学》1994年第8期。。随着新知识纳入到法理学教科书中,原有的一些知识内容被压缩,显得不如原来那样突出和重要了[注]侯猛:《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法理学的论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始,法理学的论域逐步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不再局限于抽象方面,而是结合具体的法学实践进行研究,法理学学科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交互影响。这一时期,关于本体论、价值论的法理学研究逐渐成熟,许多概念得以澄清,范围也逐渐拓展。而伴随着本体论和价值论的成熟,法理学的抽象性尽显。1994年,由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一书出版,此书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一次重大创新,反映了当时国内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此书第五编以“西方法理学述评”专编的形式对西方法理学研究进行了介绍[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虽然此书从形式上看,没有满足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社会论的法理学研究论域,但是已经和当下的法理学教材体例极为接近。及至1999年,由张文显主编、后来被称为“法理学红宝书”的《法理学》教材问世,此书成为中国法理学的标杆之作。此书共六编,阐述了法理学基本论题和问题,融贯了整个法理学的基本范畴[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18年第5版。。而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法理学初阶》,分为三编:法学基本知识、法律基本知识、法治基本知识;《法理学进阶》包括四编: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从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法理学论域体系。
21世纪之初,法理学界内部和外部对这个学科的现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满,提出了“法理学向何处去”“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注]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为了系统分析我国法理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谋求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大发展,《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在武汉召开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此后,出现了多篇讨论此类问题的文章。参见朱景文:《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法学》2000年第2期;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等等。等问题。为了回应这些问题,更为了探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关于方法论和社会论的研究更加受到法理学界的重视。在方法论方面,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出版,拉开了21世纪法学方法论迅速发展的序幕。“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法学方法、法律方法以及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业已成为一种时髦。”[注]胡玉鸿:《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随着方法论研究的逐渐深入,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围逐渐拓展,逐渐从抽象的法律方法研究进入到部门法法律方法研究。就社会论而言,法理学更加关注社会新兴问题,法与经济、互联网法治、党内法规等新兴领域被法理学研究者高度关注。随着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界关于方法论和社会论研究逐渐增多并逐渐深入,最终形成了与本体论及价值论并驾齐驱的样态。事实上,用法理学教科书体系已经无法涵盖法理学研究的整个论域,它还涵盖了关于人权、权力、民主、立法、司法、习惯法等专门领域的研究。并且,关于比较法、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哲学、法社会学等问题的研究,也是法理学论域不能回避的内容。
法理学的使命在于为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建构一个深广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以之统摄、承载法律的有序运动。能够支撑一个时代法律生活的法理一定是与该时代的精神相契合的[注]徐显明:《中国法理学的时代转型与精神进路》,《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如果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法理学研究者为不负法理学研究使命所做的努力,那就是“实践”。走向实践,不仅是中国法理学的使命,也是对“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最好的回应。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并与实践互动;(2)法律价值论域拓展,并影响实践中的制度设计;(3)法律方法论被引入,并逐渐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4)法律社会论范畴扩大,逐渐影响到人们的生活。40年来,中国法理学的实践面向是多维的,以下仅就中国法理学的实践性作出例证。
法理学基本范畴作为法理学研究最为基础的研究领域,也是法理学被认为是理论法学的最为显著的表现。作为法理学的立根之基、立身之本的法理学基本范畴,是改革开放之初法理学最先恢复和发展的领域。归属法理学基本范畴的一些概念被澄清、范围得以确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法理学基本范畴得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并且一直试图解决法理学“上得去”“下得来”[注]张文显:《法理学研究要“上得去”“下得来”》,《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5期。的问题,从而使中国法理学走向实践成为可能。
1.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探讨。法的本质一直是贯穿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是法理学能够被清晰理解的必要前提,更是法理学界对于法治中国最重要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理学受苏联影响颇深,将法定位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认为法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1978年以后,随着法学界对照搬苏联法学理论的质疑,关于法的本质问题在法学界产生了激烈讨论。从1980年周凤举发表的《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注]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一文引发关于法的本质论争之后,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从未停止。随着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不断深入,逐步形成了兼具论、唯一论、吸收论、取消论等观点。通过争论,很大程度上破除了“阶级斗争工具”的法本质观。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还具有社会性;法律既要服务于政治统治,还要服务于社会事务,“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观点逐渐淡出历史,而在学界争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表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是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工具”成为主流观点。学界对于法的本质的认识,逐渐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国家的决策。
3.关于法治与平等问题的研究。1978年之后,“改革开放”成为时代的主题。这一主题不仅仅体现于政治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实践,法理学关于法律平等的研究同样经历了研究方法的改革和研究对象的开放。改革开放40年以来,法理学界对法律平等这一历久弥新的话题的讨论,从小心翼翼、噤若寒蝉地在阶级性分析和阶级斗争学说的掩护下,突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理论禁忌,对“人民平等”和“立法平等”展开大范围争论;到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法律理论发展下经历又一次深刻的思想解放,“立法平等”得以突围,阶级性分析和阶级斗争学说逐渐式微;再到21世纪,法律平等研究在“法治思维”引领下的纵深发展与横向拓展,立法平等被广泛接受,相关研究开始寻求法理学自身的逻辑演进及研究范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平等问题研究进一步深化,研究者更多关注“平等”在法治与人权实践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过程,以及如何回应网络时代出现的关于法律平等的新问题。
4.关于法与利益问题的研究。法与利益是法学研究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认识法的本质、功能和发展的规律等均具有重大意义。在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界对利益问题的讨论仍然带有阶级性。有学者提出:“有些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有些法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它还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要求。”[注]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还有学者提出:“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时,就是要使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和个人的利益,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从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斗争,服从于同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对抗性斗争的根本利益。”[注]孙国华、朱景文:《试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在1992年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越发关注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一时期对法与利益的研究最重要的代表性学者为孙国华、沈宗灵、林仁栋与孙笑侠,他们在一系列论文研究的基础上,将法与利益的主题整编进入法理学教材的独立章节,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理论。关于法与利益主题的研究更加具体、深入、细致,呈现出了逐渐从理论深入实践、从抽象走向具体的特征。现如今法理学关于法与利益的定位已经引起了各个部门法学科研究者的兴趣,他们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学科的实际情况与具体问题,对于法与利益问题进行贴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纵深研究。
法律价值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是法理学中的法哲学。相较于法理学基本范畴,我国法学对于法律价值的研究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几乎很难看到法律价值的提法。即使到了改革开放初期,整个20世纪80年代以法律价值为专门研究对象的论著也并不多见。及至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法理学的发展,法律价值逐渐被重视起来,出现了关于法律价值概念的争论。有学者指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注]严存生:《“法律价值”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就是法律以其功能和属性对主体特定需要的满足。衡量法律价值的根本标准是看能否促进社会进步[注]武步云:《论法律价值和法律的主体性》,《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从这一时期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来看,虽然对法律价值的定义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甚至差异很大,但学者们都注意到了法律对主体的效用,体现了人或者特定群体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关注到了法律价值和法律功能之间的关系。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对人的权利保障日益重视,整个法学研究都非常活跃,法律价值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关于法律价值的研究专著陆续出版,如卓泽渊的《法的价值论》、谢鹏程的《基本法律价值》等。在法理学教材中,也把法律价值论作为单独章节编排,说明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不仅如此,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价值的内容被逐渐扩充。从最初的自由、权利、正义、秩序等基本范围,拓展到后来的人权、幸福等范畴,并反映到法治实践当中。例如,法理学界关于人权理论问题的讨论,从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接受人权始,经过深入讨论,逐渐被国家所重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被载入宪法。
在法律价值研究的过程中,随着其论域的逐渐扩大,法律价值冲突也被法理学研究者重视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法律价值的冲突难以避免,体现为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人权与秩序等方面的冲突。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又与我国国情、法治建设的历史环境以及制度选择密切相关。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价值冲突也展现着不同的形态。法理学研究者对法律价值的每一个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对诸如正义、秩序等价值的理解不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深入了解其可能体现的知识体系、价值追求,使得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价值冲突时,可以做出合理的选择。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个案的价值冲突逐渐被学者所重视,他们通过对司法审判的观察,来判断正义与公平,反思法律的价值冲突。伴随着法律价值的讨论越来越深入,法哲学研究也蓬勃发展,部门法哲学方兴未艾。近年来,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的部门法哲学研究被看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注]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随着部门法哲学的发展,其“驯化法律”的功能渐显,成为法理学走向实践的重要标志。
法律方法论作为法理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考量法理学重建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法律方法论指的是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学[注]张斌峰:《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价值之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法学方法、法律方法以及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业已成为一种时髦。”[注]胡玉鸿:《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方法论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成为与本体论、价值论并驾齐驱的发展历程。从关注法律解释到关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传统法律方法;从关注法律解释等具体的法律方法到关注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关注法律方法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注]赵玉增:《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实践面向》,《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很快,法律方法论已经形成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多种法律方法并举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体系[注]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并且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深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背景下,司法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成为法理学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正在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范式转换。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取向正在逐渐超越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视角[注]陈金钊、焦宝乾:《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法律方法论研究正契合了这个历史转向,也逐渐由形而上的概念论证转向司法中心主义,从而给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关于法律方法论的论文、著作、译著大幅增加,并且研究范围不断扩展,程度也不断加深。例如,季卫东指出,推动实用的法解释学发展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迎来一个“解释者的时代”[注]季卫东:《法解释学大有发展》,《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实践,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传统的法律方法研究越来越贴近我国法律实践,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语言学受到了较多的关注。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展与延伸。法律方法论研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蓬勃发展,相关的研究体系也逐渐丰富和完善,并融合了许多德国和美国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逐渐走向成熟。
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深入和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开始关注方法论研究,部门法学法律方法论开始蓬勃发展。法律方法论日渐渗入到部门法学研究当中,形成了宪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民法方法论、行政法方法论、国际法方法论等部门法学法律方法论的繁荣局面。就宪法方法论研究来说,自方法论介入宪法研究以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学者们以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努力建立具有专业性、综合性与多样性的方法论[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与问题意识》,《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宪法方法论研究逐渐从宏观走向微观,力图使宪法解释更加细致、具体和可操作。尽管宪法方法论,在制度、技术、理论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但是一般性的研究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探讨[注]参见焦宝乾:《法律方法论中国化的一种实践》,《法律方法》2010年第10卷;焦宝乾:《2010年度部门法方法论研究报告》,《法律方法》2011年第11卷。。民法方法论多以“民法解释学”的名称展开研究,由于涉及的法律类型和样态众多,民法解释呈现出比较分散的样态,学者们的研究较多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较少有宏观解释论的阐释[注]孙光宁、焦宝乾:《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而行政法方法论研究则起步较晚。在早期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相关研究较少。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以法律方法论作为研究视角的成果逐渐增多。刑法方法论则更多地体现为教义学的特征。40年来,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一直处于讨论中,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从未停息。除此之外,还研究了刑法解释所涉及的众多具体方法,既有结合具体个案的探讨,也有结合相关罪名的探讨。总之,从部门法法律方法论研究来看,法律方法论成为沟通法理学与部门法研究的重要桥梁,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法律与社会”向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注]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论域。在整个法理学研究中,法律社会论属于后发领域,也是法理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与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颇为不同,法律社会论从一开始就与社会现实问题紧密相连,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远超过了法学研究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与社会”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教材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与社会”的论域不断扩展。到目前为止,法律社会论涉及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科技、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全球化等现实问题的研究。近些年来,“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对社会现实问题反应灵敏,一些新出现的诸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实问题,及时进入到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社会论逐渐由法与某一领域问题的宏观关系研究,走向更为具体的“法律与社会”某一特定领域问题的研究。就法律与经济而言,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探索经济建设的制度改革路径,并以“法治经济”的共识作为当下法与经济关系的路标,到近年来探讨法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诸如法治与改革、立法与改革等。而法律与科技的研究,由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入手,从起初简单地强调通过法律对科技行为实施有效治理,由于科技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仅仅从宏观上强调法律对科技的控制,很难有效应对科技带来的各种问题,到探讨更为具体的法律与高技术发展问题。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则从最初单纯研究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发展到探讨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某一领域的政策与法律实施的关系等。总之,“法之理在法外”,法律社会论体现着较强的社会实践面向,它对社会问题的反应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理学走向实践的程度。
在法律社会论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科学的研究逐渐被法理学者所关注,并形成了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及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的社科法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开始登陆中国,中国成为这个学派的新大陆[注]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这种研究进路传入国内以来,受到了诸多法理学学者的青睐,因为当时颇为沉闷的法学缺乏对社会问题的关切,而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为出发点的社科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以学术的方式填补了这个空隙[注]侯猛、胡凌、李晟:《“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法学》2005年第10期。。2001年,苏力把中国法学划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分的基本格局,并且认为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更可能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注]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而事实也大抵如此,近些年社科法学兴起,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运用诸如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经验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等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社科法学研究的共同体正在形成,研究格局也从分立走向整合。从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界掀起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这场争论并不只发生在法理学界内部,各个部门法学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注]侯猛:《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法学》2017年第2期。。可以说,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立场之争,并且至今没有答案。但毫无疑问,在这场论争之中,法理学的知识得以丰富和更新。法教义学能够体现法律人知识和思维的独特性,而社科法学更具有社会亲和力,更能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的需求[注]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不能离开对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更不能抛弃社科法学的立场和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回顾40年发展的历程,中国走出了一条通向实践的法理学之路。但是,这条实践之路,并没有在学界获得广泛认同,甚至近期还出现了“法理学在中国还存不存在”的质疑,甚至有些学者干脆作出了“中国法理学的死亡”的论断;还有一些青年学者试图连根拔起,反思“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注]钱继磊:《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兼与徐爱国教授商榷》,《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这些质疑有意无意地否认了中国法理学40年的发展,或者说他们认为40年来中国法理学并没有得到发展,从而导致了法理学学科的重要性被严重质疑。面对如此的论调,“法理学向何处去”又一次被提起。回顾法理学40年的发展,中国法理学自觉形成了一条实践之路,这也构成了对这些质疑的有力回应。但是,法理学还需反思自身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反思在这条通往实践的法理学之路上的障碍,并加以扫除。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通过回归本土、研究具体法治、包容开放等多种路径夯实走向实践的法理基础,进而引领整个中国法学更好地走向实践。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摆脱了苏联法理学的影响,但在挣脱苏联法理学影响的过程中,我们又过多地把目光投向了西方法理学。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基本上受西方法学主宰,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注]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问题,而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注]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表现在法理学中,构成法理学基本框架的法理学基本知识、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都是西方式的,很难找到真正中国本土意义上的法理学资源。面对如此种种,中国法理学必须回归本土,本着法学中国化之理念,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深入发掘历史传统中的相关思想资源与经验积淀,并立足于当下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实践,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在批判与反思“移植西方”法理学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结束西方法理学知识支配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时代,寻求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不仅要从历史中去寻找,更重要的是要从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页。。从移植西方转向回归本土,“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注]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构建中国特色法理学。但是,回归本土的道路是漫长的,并且也受到许多质疑[注]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顾培东:《“苏力问题”中的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如何更好地回归本土,使其不只是从“口号”层面给中国法理学构成颇为强大的冲击,而是在推动中国法理学实践转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承担起构建中国法理学理想图景的使命,还需要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
如果说中国法理学从移植西方到回归本土是走向实践的必然选择,那么,它必须是建立在包容开放基础之上的回归,“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注]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注]《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体现之一就是淡化“左”右之争。作为一个复杂多面的大国,仅仅用“左”右之争来描述改革开放之前的法理学研究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但这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法理学被“左”右之类的话语所影响,甚至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影响仍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注]周尚君:《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考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改革开放以来,“左”右之争受到质疑并逐渐淡化,经过大讨论,法学的阶级话语似乎逐步走向失语,这成为中国法理学走向实践的一个重要表现。淡化“左”右之争意味着法理学研究更关注自己本身内部的问题,由此法律移植、传统与现代等问题被法理学研究者发现,并给予关注。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理学抛弃“苏式”法学理论研究模式,逐渐以一种更为包容的态度博采众长,积极引入西方法理学的理论。大量西方法理学的教材、专著、译著等被引入国内。可以说,在一定时期内,这种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法理学丧失了自身,于是有了后来更多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如何构建法理学的图景,成为很多学者忧虑的事情[注]关于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追问,从朱景文的《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法学》2000年第2期),到2005年由邓正来引发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大讨论(其实这一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理学向何处去”的思考),再到2016年由徐爱国引发“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的大讨论,一直未曾中断。《中国法律评论》于2016年第3期,刊登了季卫东、舒国滢、徐爱国、桑本谦、陈景辉、聂鑫等多位学者的观点来讨论法理学向何处去。2017年《清华法学》创刊十周年之际,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又一次谈论这一问题。可见,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成为了学界一直忧心的问题。。迈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摒弃“左”右之争,以包容开放引领实践法理学发展的未来,但这种包容开放必须在“中国与世界”的框架内进行,形成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学的互动,在这种互动中夯实中国法理学的主体基础。“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注]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应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一样,立足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一直体现着宏大叙事的倾向。中国法理学之发展,从总体上看还停留在关于法律的“宏大叙事”上[注]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文史哲》2003年第4期。。这种宏大叙事的特征,也使法理学遭到了缺乏实践效果的质疑,导致其理论可接受性低的问题,法理学学科的重要性受到严重威胁[注]陈景辉:《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法学》2014年第3期。。这种威胁,虽然并未撼动法理学的根基,但法理学必须回应这个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从立法阶段转向司法阶段,走向具体法治的法理学研究便必不可少。法学理论需要回应具体的、现实的问题,假大空只会误事害人。理论应该尽可能清晰、简洁,必须有解释力和批判力,要能够解释一个法律制度为什么要如此制定,在其错误时能根据这套道理进行批判和纠正[注]季卫东、徐爱国、陈景辉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这就要求法理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采取古典的追求整体与全面的知识立场,把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之中,以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方法研究具体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提炼“法理”[注]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但长期以来,法理学界对法理的关注不多,特别忽视实践中的法理提炼问题。张文显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发表长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在法学界引起关于“法理”的热烈讨论。具体讨论参见邱本:《如何提炼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丰霏:《如何发现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李晓辉:《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在法理学研究中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问题[注]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研究如何发现和提炼“法理”、运用“法理”。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不仅要求法理学自身走向具体法治,还应以“法理”引领整个法学研究走向具体法治,使中国法理学迎来一个走向实践的新时代。
走向实践的法理学,必须从研究范式的讨论,向更为具体的研究方法转变。研究范式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性、前提性与全局性问题。法理学的研究范式也出现过义务本位范式、权利本位范式等理论。然而,单一的范式无法回应中国问题,最终在我国形成了权利义务统一的法理学研究范式。这种平衡范式把法理学引向“中国问题导向”的研究,这也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转型的核心动力。在理论界,关于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的论争,无论是权利本位论,还是义务重心论,都出现过主导法理学界的状况。但是,随着中国问题意识越来越被理论界关注,单一的义务重心论或者是权利本位论的论争被逐渐淡化,最终在理论界形成了基于权利义务统一的平衡范式[注]贺电、马楠:《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从权利本位范式到平衡范式》,《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978年以来40年的中国法治实践,也正是检验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唯一标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注]《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法理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炼标志性概念,力求获得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习近平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注]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应以此为目标,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展现法理学的实践性。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必须从研究范式论争之中走出来,关注更为具体的法理学研究方法诸如比较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社会科学方法等,树立“中国问题”导向,以中国特有的问题为立足点,在遵循研究范式变迁的基础上,以更为具体的研究方法,更加深入地研究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发现法理、提炼法理、运用法理,开辟新时代中国特色法理学的研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