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会平
财产学说居于洛克政治学说的核心,学界对此具有高度共识*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39页;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37页;A. 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22; 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197.。虽然如此,但是对如何理解这一学说学界却一直争论不休。施特劳斯主张从自然权利角度来理解洛克财产学说,并强调洛克财产学说相对于圣经和哲学传统而言的革命性意义*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40页。,而麦克弗森则主张应当从洛克所处时代劳资关系背景来理解其财产学说,并认为这一学说旨在为资产阶级无限制占有辩护*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199, 221.;扎科特主张洛克的财产学说旨在表达一种主仆关系*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王岽兴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19、330页。,而塔利则认为洛克财产学说旨在表达一种私人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构成的体系*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170.;邓恩认为神学是理解洛克的财产学说的关键*John Dun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k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15.,而沃尔德伦则认为从平等角度考察洛克财产学说更为重要*Jeremy Waldron, God, Lock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51.。正如扎克特所批评的那样:“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几乎没有比对财产权的解释产生了更多的争议”*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29页。。
这种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源于人们有关洛克政治学说不连贯的普遍观念。解释或解决其中的不连贯一直是学界研究洛克政治学说的逻辑基点*国内学界对洛克政治思想系统研究比较少。个别系统化的研究者,如,霍伟岸、王楠,也基本沿袭了国外某一派别的相关理论,因而不再单独进行文献综述。如霍伟岸有关洛克权利理论的研究就基本沿袭了剑桥学派的思路,具体请参见: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页;王楠对洛克劳动与财产问题的研究大致沿袭了哲学的连贯立场,具体请参见:王楠:《劳动与财产——约翰·洛克的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8页。。20世纪50年代之前,人们大多把洛克政治学说视为其哲学学说在政治领域延伸,主要从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立场的对峙来解释其中的不连贯,并试图以某种立场为基础将其融贯起来*史蒂芬教授在其1876年《18世纪英国思想史》中认为洛克是一位经验主义者,但他同时承认其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削弱了他的立场;斯德林虽然坚持洛克是一位理性主义者,但是他也认为洛克没有能够坚持一种“纯粹的理性主义伦理观”。See Richard Ashcraft, Locke’s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New York: Allen & Unwin, 2010, pp.298-299.。萨拜因认识到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用洛克一般哲学立场将其政治学说融贯起来,其中的不连贯是洛克洞见当时政治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并煞费苦心想把它们融合到一起加以解决的结果,而这恰恰是其政治学说的要义所在*参见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09、215、223页。。随着洛克的手稿、信件和部分藏书公之于世,20世纪50年代后学界转而强调《政府论》(下篇)作为独立政治著作的意义*较早代表这种转变的代表性人物是施特劳斯和拉斯莱特。施特劳斯认为逻辑学不允许折衷而政治的本质就在于折衷,《政府论》中包含的只是其“民政的(civil)”表述,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拉斯莱特主张《政府论两篇》并非是《人类理解论》中的一般哲学向政治领域的扩展,《政府论》是洛克应沙夫茨伯里伯爵要求而写的一部政治著作,我们应当区分作为哲学家的洛克和作为政治家的洛克。参见约翰·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11、225页;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第35-36、106、110、112页。。但研究视角的转换并没有改变学界对洛克政治学说本身的看法,解释或解决逻辑不连贯仍旧是学界研究洛克政治学说的基本出发点。施特劳斯学派中的洛克研究者们通常承认洛克的政治学说逻辑前后不一,但他们认为这是洛克隐瞒自己真实观点后故意为人们留下的解读线索,并以此为其隐微主义方法论辩护*参见约翰·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25页;迈克尔·扎科特:《洛克政治哲学研究》,石碧球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37-49页;Richard H. Cox, Locke on War and Peace,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60, pp.36-38, 45.。剑桥学派中的洛克研究者则认为,现在看到的不连贯是我们脱离洛克时代的智识语境的结果,因而应回到洛克时代语境中去消除这些不连贯,并以此为其智识语境主义的方法论辩护*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第106页;John Dun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k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pp.ix-xi, 263-267.。尽管这两大学派给出逻辑不连贯的原因不同,对待不连贯的态度也迥异,但它们都以逻辑不连贯为前提展开研究。除此两大学派外,当代其他一些著名洛克政治学说研究者,如麦克弗森、西蒙斯等,有关洛克政治学说问题的研究也是以逻辑不连贯为前提的*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194;A. 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 pp.3, 68-69, 353; Richard Ashcraft, Locke’s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305.。由于洛克的政治学说不是一个逻辑连贯的体系,我们就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将洛克的财产学说置于“洛克逻辑”中理解。因而当谈到洛克的财产学说时,学者们认为洛克对财产问题的讨论是“急切的”、“急不可待的”甚至是“以随笔的形式给出的”,没有逻辑可言*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40页;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第129页;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14页;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29页。。这样要理解其中的财产学说,我们就不仅能够而且必须要创设一种逻辑,于是上述各种有关洛克财产学说的解释也就应运而生。
虽然这些解释丰富了我们对洛克财产学说的认识,但它们都是脱离“洛克逻辑”的产物,因而也就不可能是“洛克的财产学说”。是洛克政治学说的主题及其展开逻辑,而不是他的哲学立场、创作的时代背景或者某个用语的具体时代意涵,规定着我们对其中具体问题的理解。理解洛克的财产学说及其政治意义,最为重要的是紧扣“洛克主题”进入“洛克逻辑”。只有秉持一种由“洛克主题和逻辑”构成的内部视角,我们才能真正进入到“洛克”的财产学说。遵循这一思路,本文将洛克政治学说视为一个逻辑严谨的体系,在阐明洛克财产学说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进入及展开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洛克财产学说的意涵及其政治意义。
《政府论》(下篇)的主题是“理解政治权力”,也即阐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思考政治权力的一个自然起点是,如果没有政治权力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不能也无法废除国家,所以仅能借助“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来探寻答案。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洛克讨论政治权力的起点但却并不是其立足点,它仅仅是洛克借以阐明政治权力的工具性概念:“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页。后文引用《政府论》较多,故直接在引文后注明出处。个别引文参照麦克弗森的编译本进行了调整。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edited by C.B. Macpherson, 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980。。立足于阐明政治权力的需要,对洛克来说有意义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到底是什么,所以尽管他注意到卢梭所说的以物的关系为基础的独居人的状态,但却并未将其作为自己自然状态学说的起点。洛克要展现的不是离群索居的人的生活样态,而是在不存在政治权力情况下人们“在一起”的群居生活样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某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80页。。洛克有关自然状态的界定紧扣政治权力而展开:“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决的权威的人世间共同尊长时,他们正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下篇,第14页)。这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事实上是对在没有政治权力情况下人的社会生活的想像。他阐述自然状态的立足点不是这样一种状态是否真实的存在过,而是这种想像是否符合人们的一般经验和常识。洛克虽然有时也注意运用历史证据来增强其论证的说服力,但他使用的一般方法却是经验的。对此萨拜因的评价一语中的:“他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是他的学识渊博,也不是他的思维缜密,而是他所拥有的一种无与伦比的常识”*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09页。。
没有政治权力存在,人类的生活会是怎样的呢?政治权力是一种可以合法支配他人的强力,没有它的存在,意味着人世间没有支配人的合法性强力的存在。此时,人与人之间就自然地处于原子式的平面排列状态之中,这既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主自由的。“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此时作为“同种同类”的人生而具有同样的自然优势和同样认知能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因而洛克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下篇,第5页)。
“自然自由”是一种“无限的”自由,但却不是“放任的”自由,它有其内在的限制。洛克将这些内在限制称之为自然法。洛克称之为自然法,是因为它是我们依据常识和逻辑从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的平等和自由状态推论出来的基本法则。首先,常识告诉我们生命是自然自由赖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的存在自然自由将无从谈起,因此自然自由只能用于保存生命的目的,而不能用于毁灭生命的相反目的。“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用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下篇,第6页)。其次,自然自由仅仅是一种每个人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自由,是一种自主自由,它并不当然包含着支配他人的自由。“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如同低等生物生来是为人类享用一样,好像我们生来就来为他人利用的”(下篇,第6页)。因此洛克的自然法的全部内容就是,人“必须保存自己”,且要通过“自然自由”的方式而不能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方式来保存自己。自然法是自然自由存在的必然要求:“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下篇,第36页)。自然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有其固有的限制和要求,这意味着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政府但却存在正义与否的伦理状态。自然自由既有其界限,就存在着自由与放纵的区分。在通过常识阐明了自然法基本意涵后,洛克进入了对合法支配他人问题也即政治权力问题的探讨。
自然状态中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越了自然法的界限,他“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宣布自己抛弃人性的原则而成为有害的人”并“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下篇,第7-8页)。对这些不受自然法或理性法则约束的人,“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外,没有其他法则”(下篇,第12页)。因此,自然状态中必须存在一种强力和暴力,洛克称之为“自然法的执行权”,以保证自然法得到遵守和执行。“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犯罪的权力,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下篇,第7页)。既然自然法的执行权必须要得到行使,那么它就只能由个人来行使,因为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作为人造之物的共同权威或者公共人格。“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是这样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平等的状态,没有人拥有“高于别人的地位和管辖权”“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都可以这么做”(下篇,第7页)。因而,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应当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这种权力虽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强制性力量,但却不是任意和无限的。既然它源于个人违反自然法的事实且为了自然法的执行而存在,那么它的行使就只能用于维护自然法的目的且仅仅“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补偿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由”(下篇,第7页)。
尽管认为自然法的执行权是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唯一的一种合法性支配力量,但洛克并不否认自然状态中还存在着其他支配力量和形式。洛克在“论自然状态”之后的“论战争状态”和“论奴役”两章中,分别阐述了“不基于权利的强力”和“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两种不同的支配性力量。尽管如此,但洛克始终强调这两种支配性力量与自然法的执行权具有本质区别。这两者都是违反自然法的结果,而自然法执行权则是维护自然法的产物。虽然并不否认自然状态中存在其他支配力量,但它们始终被洛克排除在政治权力的来源之外。只有自然法的执行权才是政治权力的唯一来源,基于此,拉斯莱特甚至认为洛克论政府的整个论点是从人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一判断中发展出来的*参见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第140页。。如果政治权力是个人基于契约让渡的权力,那么它就不可能超出个人拥有的自然法执行权的限度,因为“谁都不可能把多于自己的权力给予他人”(下篇,第17页)。以自然自由为基点,借助自然法,洛克既完成了自然状态中其有关政治权力来源和范围的论证,也为人为什么要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政治社会是人造之物而非自然之物,它只能为着人的目的而存在。“凡是对结成任何社会的目的并无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就没有必要”(下篇,第51页)。人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社会呢?洛克从政治权力的原始样态、人人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进入到这个问题的探讨。尽管“人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是洛克自然状态的应有之义,但洛克也意识到这一观点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人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的最终结果仍旧是霍布斯意义上的战争状态。“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下篇,第10页)。在自然状态中,“除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以战争状态)终结”(下篇,第15页)。对此,戈尔德温的评价一针见血:“尽管洛克区分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还是战争状态的寓所,而且是唯一寓所”*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第486页。。洛克的自然状态最终仍旧是战争状态,所以他将“避免战争状态”视为“人类组成(政治)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下篇,第15页)。
然而,自然状态是什么与它的结果是什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区别。自然状态本身是一种“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尽管它最终会演变为战争状态。与霍布斯单一战争状态的描述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存在一个由和平到战争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使得洛克不能像霍布斯那样单纯从人性的角度来阐释自然状态的成因。在以“保存自己”为目的的自然状态中,人性始终是自私的。如果人性是决定性因素的话,自然状态就是一成不变的。因而,洛克必须从人性之外来探寻自然状态的存在及演变依据,人性是通过更为根本的动因发挥作用的。在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基础上,关于如何实现自我保存及政治社会的目的问题,洛克与霍布斯分道扬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视为战争状态,仅仅把和平与秩序作为自我保存的全部要求和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唯一目的。而洛克一方面视战争状态为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使得他把和平与秩序视为人们进行政治社会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却坚持自然状态本身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互助与安全的状态”,把和平与秩序仅仅视为保存自己的条件性存在,使自己能够对自我保存实质性要求及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更为根本性的目的做进一步探究。
没有和平与秩序自我保存固然无法实现,但仅有和平与秩序仍旧无法实现人的自我保存。人的生存首先需要“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下篇,第18页)。在洛克看来,人“必须保存自己”所需要的不仅是消极意义上的和平与秩序,更需要的是人获取维持自己生命所需物品的积极行为。尽管与霍布斯一样都以自我保存为基点,但是,与霍布斯从人不应当做什么出发思考自我保存问题不同,洛克始终将人需要做什么视为自我保存的核心。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实质性目的并不存在于自私的人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之中,而是存在于人获取物品以实现自我保存的积极作为之中。因此,洛克虽然把“避免战争状态”视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但却仅仅将其视为“一个重要原因”。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根本原因和首要目的,需要从人与物的关系中来把握,这将我们带入到财产学说的讨论。
财产是人类实现自我保存的基础和前提,对人类的自我保存具有决定性意义。“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如果它无法成为人类财产,对于人类就毫无意义。人类共有的自然之物只有“通过某种划拨私用的方式”“才能对一个人有好处或用处”“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意义”(下篇,第18页)。正是在意识到财产与自我保存关系的基础上,洛克将自己财产学说的主要任务设定为:“我将设法证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下篇,第18页)。虽然洛克在这一节中同时提到了费尔默的主张以及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观点,然而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洛克是一方面从与费尔默,另一方面从与格劳秀斯持续对峙的角度提出问题的*See 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 pp.54,96;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31页。。尽管洛克设定自己的财产主题时没有脱离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费尔默就财产问题展开论战的时代背景*参见迈克尔·扎克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31-336页。,但他仅仅把自己对当时有关财产论战的回应视为自己财产学说的一个附带性任务。对此我们可以从洛克本人的论述找到证据,在提到了费尔默的观点后,他用“可是”一词一笔带过;而对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财产需经过全体世人明确协议的主张,则使用“并且”一词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洛克探讨财产问题的出发点不是对当时财产论战的反驳,而是洛克对人应当如何保存自己思考的逻辑结果。
按照自然法的要求,保存自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它仅能以“自然自由”的方式来实现(下篇,第6页)。自然自由是一种自我支配的自由,是每个人对其人身拥有的“无限自由”。在一切都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自然状态中,人身是唯一例外,此时除了我的身体之外没有什么自然就是“我的”。财产的基础能且只能存在于人对其身体的这种自我所有权当中。洛克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解决问题的。自然状态中“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下篇,第19页)。基于此,一个人理所当然地享有作为其人身直接延伸的劳动的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入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上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下篇,第19页)。因循着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这一思路,经由劳动,洛克解决了共有之物中一部分是如何成为个人财产的问题。
在自然的共有状态中,劳动确立了人的财产。在洛克看来,共有之物之所以能成为我的财产,既不是上帝的恩赐,也不依赖他人的同意,仅仅是我劳动的结果。“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的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下篇,第20页)。“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下篇,第21页)。“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下篇,第21页)。“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下篇,第22页)。“凡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下篇,第30页)。
劳动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解决共有之物何以会成为“我的”财产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还创造财富,是人类财富的源泉。“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重大基础”(下篇,第29页);“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下篇,第24页);“一个人基于劳动把土地划拨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的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下篇,第25页);“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下篇,第27页);“一种是单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另一种是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的物资。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下篇,第28页);“可见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几乎分文不值。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最大部分的”“自然和土地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下篇,第29页)。正如施特劳斯指出的那样:“是人而非自然,是人的劳动而非自然的赐予,才是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源泉”*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53页。。
既然劳动是财富的源泉,那么人类生活的处境就是由人类改造自然的劳动能力决定的。人类初期劳动仅仅意味着“拾得”“汲取”“捕获”“发现”等简单动作,其作用仅仅是“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经完成的作业面上加上一些东西”(下篇,第19页),把作为自然之物的果实、动物从共有状态中分离出来。此时人类“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下篇,第30页),所以,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但人类仍处于“贫乏处境”(下篇,第20-22页)。为了摆脱这种处境,“上帝和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的需要而改造土地”(下篇,第22页)。当人类劳动的对象由“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下篇,第21页)转向土地本身时,劳动已不再是简单的分离动作,它需要的是“耕耘、播种、改良、栽培”(下篇,第21页)。劳动此时已不再是把自然之物从共有状态中简单分离出来,而是包含了更多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时的财产比简单从自然状态中分离出来的财产包含了更多的劳动,因而具有了更多的价值,人类生活也因此而得以改善。美洲的部落土地富足,“但是由于不用劳动去进行改进,他们没有我们所享受的需用品的百分之一。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下篇,第27-28页)。人类生活境遇的改善与人类改造自然的主动性和能力息息相关,人类命运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如施特劳斯指出的那样:“成为人类高贵性的标志,不是感恩戴德和有意识地顺从或模仿自然,而是充满希望的自强自立和创造性”*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53页。。
财产是供人享用和利用的,而“不是供人们糟蹋和败坏的”,因此对财产的占有应“以供我们享用为度”(下篇,第21页)。对处于共有状态的自然之物的占有,无论果实、野兽还是土地,都要以“在它们未败坏以前加以使用”(下篇,第31页)为度。尽管在多处反复提及这一限制原则,但是洛克事实上却认为这一原则在货币出现之前是毫无意义的。那时“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划定的”(下篇,第23页)。“权利和生活的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下篇,第33页)。这时,限制人们对财产占有的不是道义上的腐烂原则,而是过多地占有除了白费力气外对人们的生活没有任何意义*麦克弗森认为,洛克财产权一项杰出的成就是将财产权建立在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基础(腐烂原则)之上,然后又将自然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完全取消了。这种论断构成了麦克弗森有关洛克财产权论述是为新兴资产阶级辩护的核心。洛克并未将前货币状态下的腐烂原则视为财产权的真正限制原则,因此麦克弗森论证的核心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麦克弗森的观点参见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199.。所以此时的人们“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下篇,第32页)。正是因为如此,洛克说当我们将一部分土地划归私用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下篇,第23页),人们通过劳动获取财产时也并不会损害他人。也正因为如此,“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或纠纷”,“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怀疑,亦不可能有争执的余地”(下篇,第21、27页)。在这里,洛克既为论证货币出现后人们无限制占有财产的正当性埋下了伏笔,同时也逻辑周延地论证了前述自己有关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状态”的观点。
虽然劳动创造财富,人类生活的境遇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劳动,但是财产易于腐烂的自然形态却禁锢了人类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前货币状态下,“除满足家庭生活的充足供应外,无论是自己生产的物品还是和他人交换同样易于毁坏而有用的物品,人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财产呢?”(下篇,第31-32页)不易损耗、经久耐用的货币的使用,最终解除了财产的自然形态对人类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这种限制。“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下篇,第32页)。因此,土地荒芜“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中间,是极少发生的”(下篇,第30页)。货币的使用解除了“每个人能利用多少就占有多少的”法则限制,对“这些结实耐用的东西,他喜欢聚集多少都可以”,因为他这样做并没有使“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下篇,第31页)。前货币状态下并无实际意义的腐烂原则成为后货币状态人可以正当地不受限制占有财产的关键。此时人类不但拥有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无限自由,而且在现实中也有动力去行使它,并且在道义上也是正当的。货币的使用解决了人改造自然的动力问题,使人能够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崭新姿态来面对自然。
货币在释放了人的劳动活力的同时也扩大了人类私有财产不平等占有的差距。“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地,货币的这一发明给了他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下篇,第31页)。从根本上说,人类财产不平等的根源不在于货币或者其他别的什么东西,而仅在于人自身勤劳程度的不同。货币不过是人们“默许和自愿的同意”的结果,“其价值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下篇,第32页)。“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下篇,第31页)。“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契约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下篇,第32页)。可见,在洛克看来,尽管货币是人类同意的结果,人们对财产的不平等占有也是正当的,但是货币的使用导致了人与人之间财产占有不平等差距的扩大和自然资源的稀缺,这使自然状态由前货币时期的和平状态最终演变为后货币时期的矛盾与冲突状态,最终使人们不得不进入到政治社会。自私的人性或者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逐并不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它是否会导致战争,取决于人对物的占有形态。
至此,我们可以对洛克的自然状态及其展开逻辑做一简要概括了。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与政治社会对比意义上的概念,它本质上是由原子式的个人聚合而成的“私人社会”,是个人为了保存自己而追逐私利的场所。在其中既无公共利益,也无公共人格和公共意志,也即不存在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因而,所有人都是自然自由和平等的。自然自由与平等,在理论上排除了他人的支配与奴役的合法性的同时,也使得人的生存能且仅能依靠自己。围绕着保存自己,洛克从人不能做什么和能做什么正反两个方面思考问题并以此为主线展开其自然状态的论述。从前者出发,洛克阐述了自然法的执行权,在阐明了政治权力的来源和范围问题的同时,也交代了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重要原因;从后者出发,洛克阐述了其财产学说,在交代了自然状态由和平到战争状态转变的原因的同时,也阐明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洛克整个自然状态始终以保存自己为核心,旨在阐明“政府起源、范围和目的”。洛克的自然状态并非“仅仅是指这样一种条件,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并没有变成共同的”*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第125-126页。,它不仅是政治权力产生的寓所,更是政治权力效劳对象财产赖以展开的场所。在阐明了洛克财产学说进入及其展开逻辑后,我们可以进入到洛克财产学说政治意义的讨论了。
洛克有关财产学说的阐述,既不是“急切的”,也不是“以随笔的形式给出的”,而是他以保存自己为基点,围绕着自然自由,从人能做什么思考问题的结果。既然洛克的财产学说在《政府论》(下篇)的出现有其固有逻辑,那么我们对其财产学说的理解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展开,而应将其置于“洛克逻辑”中来进行。为更好地理解洛克财产学说的展开逻辑,我们需要进一步阐明洛克自然自由的意涵。前面我们已经指出洛克的自然自由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支配意义上的自主自由。事实上,洛克不仅给出了自然自由的本质特征,也交代了自然自由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根据洛克对自然自由的论述,尽管自然状态中自然自由是每个人具有支配自己人身的“无限自由”,但在保存自己的自然法律令下,它能且仅能用于保存自己的目的。自然自由必须以保存自己为目的,而财产是自我保存的基础,对自我保存具有决定性意义,那么人自然自由的全部内容就是获取财产的劳动。“劳动是使我们的生命权具有实效的唯一途径”*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39页。。劳动既是洛克自然自由的全部内容,也是他所说自然自由的唯一表现形式:自然自由即劳动的自由。正因为如此,洛克才说“任何人把本属自由的本身加入任何国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下篇,第75页)。
洛克有关财产的论述围绕着作为自然自由唯一表现形式的劳动而展开:劳动确立财产权、劳动创造价值、货币释放人劳动的积极性。劳动是洛克财产学说的关键与核心。虽然劳动的对象、劳动的形式会发生变化,然而劳动在确立财产与创造财富中所具有的核心作用却始终如一;虽然财产形态由实物到货币的变化影响到人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劳动却始终构成财产的本质要素。相对于劳动,自然、货币甚至是财产本身都仅仅具有次要的地位。财产不过是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产物,是人的自然自由也即劳动的物化形态,是一种物化的人格。它为人的自主性提供了有形的形态,也是人自主自由的标志和象征。当我们把洛克的财产学说置于洛克自然自由逻辑框架结构中来理解时,洛克财产学说的意涵是清楚的,并不会引起争议。正因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仍处于匿名发表期间曾信心十足地评价自己的财产学说:“关于财产权,我还没有发现比一本名为《政府论两篇》的书解释的更清楚的了”*转引自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第329页。。
财产学说是洛克政治学说的核心,但财产本身并不是洛克探讨财产的出发点。洛克反复重申:“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治权力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下篇,第52、77页)。财产是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的目的性存在,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构成理解洛克财产学说政治意义的关键。财产、自然权利、神学、平等乃至政治权力都不是洛克讨论财产问题的着眼点,我们对洛克财产学说意义的把握必须紧扣其作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来进行。当从政治社会首要目的之外的任何角度来谈论财产的时候,人们事实上已经背离了他们基于洛克本人明晰的表述而达成的对洛克财产学说的共识。施特劳斯曾经批评那些对《政府论》做神学解读的学者,说他们相应地就会期待洛克写上一本《〈圣经〉话语中的政治学》,但事实上他写的却是《政府论两篇》*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10页。。我们在理解洛克的财产学说时同样需要谨记的是,他阐述的是作为政治社会首要目的的财产学说,而不是所有权、自然权利、神学、平等或政治权力意义上的财产学说。
把象征人自主自由的财产视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和政治权力的目的性存在,意味着政治社会是一个以人的自主自由为基础的存在。当洛克主张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时,他实际上是在强调保护人的自然自由,也即保护人劳动的无限自由,是政治社会的首要任务。对此施特劳斯的评价颇为中肯:洛克在这里所要保护的不是微不足道的财产的狭小边界,不是“静态的”财产,而是“动态的”财产;保护人们获取财产的不同的和不平等的能力是政府的第一要务*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50页。。从本质上来说,政治社会、政治权力与货币并无不同,都是人为着自然自由的目的而创设的人造之物,都是满足人的目的和需要的人造之物,都是服务于人自主自由的工具性存在。洛克之所以被称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创始人,最为重要的并不是因为他的同意学说、有限政府理论或者分权学说等这些围绕着政治权力本身而提出的具体主张,而在于他把政治社会建立在象征人自主自由的财产基础之上,从而确立了人或者说人的自由在政治社会中的中心地位*施特劳斯认为,洛克政治及财产学说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转移到自然权利从而使人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对洛克财产学说的这一评价并不中肯,这是霍布斯通过自然状态理论完成的任务。尽管霍布斯主张建立专制的利维坦,但它并不是通过别的什么方式而是通过人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霍布斯尽管强调人在政治上的服从义务,但这种义务只能从人自己的同意而来,此时已然确立了人在道德世界的中心地位。洛克财产学说的革命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人在政治世界而非道德世界中的中心地位,政治权力与政治社会成为服务于人的自主自由的工具性存在。施特劳斯的观点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53页。。
把保护财产视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将政治哲学的基石建立在人与物关系的基础之上,洛克由此完成了政治思想的自由转向。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为中心而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态从根本上说是人与物的关系的表现形式而已。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视为人的自然自由展开的一种条件性存在,使得霍布斯建立政治社会的全部目的——和平与秩序,在洛克理论中仅仅是服务于更为实质性的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获取财产的条件性存在。尽管霍布斯与洛克在其自然状态中都秉持了个人主义立场,但是霍布斯仅仅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主张建立一个以和平与秩序为目的的利维坦;而洛克则首先关注于人与物的关系,因而主张建立起一个以保护财产为首要目的的政治社会。与霍布斯在政治国家上绝对专制主义的转向不同,人的自主自由融贯洛克政治学说的始终。在洛克看来,人不能成为与自己“同种同等”人的主人,却可以成为自己创造财产的主人,恰如上帝是自己创造的人类的主人一样;人的主体性尽管无法在人与人的关系世界中存在,但却可以通过人与财产的关系来展现*从篇章结构来看,洛克将财产的论述置于“论奴役”之后是为了凸显人与物关系同人与人关系的对比。。借由财产,洛克解决了个人在政治社会中自主自由的问题,完成了政治思想的自由转向,而财产也由此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学说赖以构建的基石。
每一种学说都有自己的预设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每一种学说都是对其确信前提的逻辑表达。这种确信的前提,既是某一学说得以立足的根基,同时也从根本上规定并限制着这一学说的意义。因此,每一种学说都具有某种封闭性,其意义都是有限的。当抱着理解而不是创造的态度来对待某一学说时,我们首先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围绕主题逻辑展开的体系并由此来接近这一学说的确信前提,而不是一开始就将其预设为一个逻辑不连贯的文本。逻辑不连贯的预设产生的最大问题,是它会使文本沦为确证我们“自己”预设前提的佐证材料。洛克的政治学说有其确信前提:人是自由的,不仅在自然状态里,而且在政治社会中;而其政治学说的展开就是对这一确信前提的理性、系统表达*相关论述受到葛荃教授“信仰理性”论述的启发。有关信仰理性的具体阐述参见葛荃:《传统中国的政治合法性思维析论》,《文史哲》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