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旭
(国网技术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党的十九大要求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将审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大型国有企业接受中央巡视、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将成为新常态。从目前国有企业接受内外部巡视巡察和审计检查结果看,在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经营管理、重点领域管控、重大风险防范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法制企业建设任重而道远。
揭示、整改、预防是审计的三大任务,当前的短板是整改,必须着力补齐。2018年,审计署11号令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说明外部审计正逐步倚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这要求内部审计在重视并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问题整改。揭示、整改问题必须齐发力,内部审计才有意义,才能真正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审计监督作为一个组织依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与运行的“号脉者”“保卫者”,对保障单位组织“机体健康”意义重大。内部审计部门同时肩负发现问题与推进问题整改的双重职责,应该说发现问题只是手段,“以查促改”才是最终目的。但是,内审部门往往人员少而监督范围广、与业务部门管控关系弱而整改落实责任大[1]。
按照以往的整改模式,内审部门需要将审计发现问题分解到其他职能、业务及支撑部门并督促整改,这样的整改模式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交叉。如某培训班的经费收支存在问题,其整改可能是业务部门无法单独完成的,还必须符合财务核算办法的要求,并由财务最终进行账务处理,甚至还需要财务部门请示上级或外部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才可能整改完成。二是存在业务部门之间的交叉。审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如跨部门的资产调拨转移等。类似上述问题如果没有牵头协调者,问题整改推进就会比较困难,审计往往不具备足够的资源一一进行协调推进。
通常来说,审计部门与单位其他部门平级,且不存在具体业务上的管控关系,这就导致监审部对一些复杂棘手的问题整改推动力不足。一是监审部对问题相关情况缺乏深入了解,比如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涉及面、具体责任人、关键环节等,可能出现协调推动作用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二是由于缺乏直接管理关系,相关人员通过沟通交流协商一致难度增加,整改要求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审计部门推动问题整改难度增加。
内部审计应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与协作力度,从以本部门独立开展监督为主向注重和促进职能部门发挥专业管理和监督作用转变[2]。协同监督,协同的主体就是组织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整合内部力量,强化职能部门职责,通过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监督组织运营管理中的依法合规问题,对职能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整改负总的牵头协调责任,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协调作用,为组织依法治企水平提升贡献力量[3]。
协同监督推进问题整改模式下,当审计检查揭示出问题以后,对于一些跨部门交叉、业务部门推动存在困难的问题,在监察部门组织下召开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督会推进整改。审计部门认真进行问题定性和分类,按照职责分工将问题分解到各职能管理部门。对于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确定一个整改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整改工作。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整改分工,督促协调整改,汇总整体整改情况。由办公室、发展部、财务部、人资部、党群部等职能部门总体协调推进分管领域内问题整改,深挖问题根源,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汇总整改资料,形成整改报告,担负起整改主体职责。在此过程中,由对口职能部门而不是审计部直接与业务部门进行交涉,充分解决问题整改推进力不足的问题。
比如依法治企检查发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按照以往整改模式,会将整改责任部门确定为协调集体企业管理的后勤支撑部门。而协同监督方式下,问题整改牵头部门则应该是单位财务部,由其总体协调推进集体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整改,并向审计部门汇报。
监察与审计工作联系紧密,但是两者工作侧重点与效力各有不同。监察侧重于行政管理方面,而审计侧重于业务运营管理方面,一般来说监察的权威严肃性要高于审计。采用协同监督方式,能够将审计发现的问题运用监察的力量推进整改,特别是对于一些整改推进困难的问题,以审计手段发现,以监察手段推进整改问责,将两者监督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有效推进审计成果运用。
协同监督推进问题整改模式下,每一个问题的整改责任部门均是一个、且只有一个职能管理部门,整改主体责任明确、推动有力,有效问题解决跨部门交叉问题。
以学院为例,明确整改责任能更好地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国网公司依法治企检查已经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且在公司层面形成问题整改联席会议机制,横向协同问题整改。具体来说公司审计部依法治企综合检查完成之后,会把问题分解到办公厅、组织部、财务部、人资部、物资部、后勤部等其他部门(问题整改中称为“指导部门”),由上述部门下发问题及要求至各二级单位对口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各部门牵头完成整改后再向公司上级职能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上传整改佐证材料,公司各部门分别组织审核材料、下达进一步整改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情况。根据公司的整改模式,学院采用协同监督方式契合公司的工作要求,整改效果更加符合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要求,工作流程更加顺畅。
一是调动多个职能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以往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仅靠审计部一个部门推动,受资源以及各方面能力限制,问题整改往往进程缓慢或者整改效果不佳。采用协同监督推进问题整改方式后,能够充分发挥多个职能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人力资源更加充沛,推动整改更加直接有力。二是对口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更加具有针对性。审计部按照职责分工将审计发现问题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由于日常管理中直接负责管控此类业务,各职能部门会对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比较熟悉,能够清楚地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计划、措施、难度以及预计整改效果,有效提高问题整改进度和质量。
1)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动力前移。顺应审计工作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合力,审计部门做好问题整改整体跟踪督导问责工作,各类问题整改工作协调推动力前移到对口职能部门。协同监督不仅监督过去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还要加强对同类问题的日常管理力度,促进管理工作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防止前改后犯,屡查屡犯。由此能真正通过依法治企综合检查等审计工作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而不是单纯地应付检查表面整改、做做样子。
2)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建立起协同监督促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协同监督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督职责,明确问题分类标准。不仅在依法治企综合检查问题整改中运用,还要在其他审计监督中运用,树立起各职能部门负业务管理、问题整改牵头与主体责任的理念。审计部门狠抓问题整改,加强对责任部门的问责和考核[4],各职能部门协调合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协同监督优势和效力,为单位依法合规、高效优质经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