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生富李香玲王 吟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在各种各样的社交网络(SNS)技术和工具中,微信是最具代表性和最为流行的。微信作为手机背后“微内容、微型化”的社交网络,凭着“即时性强、简明性高、私密性足、安全性大、圈内传播快”等技术优势实现了与社会文化和人性需要的高度契合。微信在其技术流行中加速变革着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和社会关系,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可以说,以微信为代表的SNS技术流行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课题。同时,这种研究又是探讨技术流行与社会问题治理的一个典型例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SNS译为社会性网络服务,基于六度分隔理论和150法则的社会网络采用分布式技术所提供的技术支撑与人文服务,蕴含着服务(Social Network Service)、软件 (Social Network Software)和网站(Social Network Site)三层含义。SNS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5年,SNS尚且处于不为人知的萌芽阶段;2005-2008年,SNS技术成为利之所趋,与此同时,其理念、思路、产品同质化问题大量暴露;2008-至今,SNS的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日新月异的特点。技术的流行源于技术优势与社会文化和人性需要的高度契合。SNS技术意在实现相关内容的交叉辐射式传播,构建与维护用户的关系网,以建立众多星罗棋布、互相交织的虚拟网络社区、平台。SNS的发展,在技术优势的前提下迎合了个人的需求和社会的需要,刺激了各种平台、应用的产生。
微信,是在中国社交网站和应用平台百花齐放之时,基于新时期SNS技术的发展和流行,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集语音、图片和文字等多项简单功能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最早的版本IOS1.0发布于2011年,当时仅有即时通讯、照片分享、更换用户头像等简单功能,随后微信完成了飞跃式发展,增加了手机通讯录的读取、与腾讯微博私信的互通、多人会话功能的支持等等[1]。最初阶段,微信通过手机通讯录、QQ好友、QQ邮箱联系人等强关系链拓展用户群,随后迅速开发了“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三个弱关系拓展功能,把其客户的来源从用户熟人链扩大到陌生人社交,社交圈极致的扩大和用户互动极强的黏合,奠定了微信在中国网络社交的龙头地位。基于SNS技术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微信也在不断拓展新的应用,如朋友圈、订阅号、服务号、扫一扫、微信支付、理财通、滴滴出行、美团外卖等。这些应用的技术优势让人们的各种需求变为现实可行,进而在当代社会文化的契合中加速了微信技术的流行。
SNS的技术发展和创新推动了社交媒介的创新。微信在这种技术物理属性下顺势而生,全力打造了以社交为中心焦点,易接入其它平台入口的环形放射状“社交高速公路”,实现了微信社交网络的全方位和立体化。这一移动化的社交网络,装载了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形式多彩的传播符号,运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将人们从电脑前打字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不仅仅满足了用户随时交流沟通的强烈需求,也赋予了人际沟通前所未有的宽度与深度,丰富了当代社会文化。在累计经过40余个版本升级后,微信自身形成了一个三维沟通矩阵:X坐标是语音、文字、图片、视频;Y坐标是手机通讯录、智能手机客户端、QQ、微博、邮箱;Z坐标是LBS定位、漂流瓶、摇一摇、二维码识别[2]。这个带有精彩、简单、便宜、免费、即时、互动色彩的三维沟通矩阵,使中国人的社交迅速进入了移动互联式社交的狂潮,其所依存的简洁的界面,友好的操作系统,突破了对用户年龄和文化的限制,赢得了几乎所有拥有便携式设备用户的心。一种传播媒体普及到5 000万人,收音机需要38年,电视机需要13年,互联网需要4年,微博需要14个月,而微信却仅仅只需要几个月,如此迅速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技术功能优势与人性需要的契合。
点对点的基于熟人关系链的在线社交模式,赋予了微信极强的黏合性。即时通讯和通讯方式的简化,成为了微信对抗类似微博的图文制作、分享式社交软件的制胜关键;定点推送和对用户喜好的精准辨别,满足了用户追求速度的心理需求;语音消息承载的心情和语气,提高了信息传播的质量;精准的定位式营销,节约了商家的试错成本。种种应用功能的不断拓展和增加,如潮汐般席卷媒体人、商家、私人用户、企业用户,将他们从微博、博客、开心网、MNS等领域卷到微信这个包罗万象、集聚最新技术优势的社交平台,使其成为链接一切传播渠道的“富媒体”。微信通过围绕超级链接和平台开放,在各种新兴媒体的聚集中,形成了一个个与现实世界相容的、虚拟的、互动的、隐秘的情境化社区,给予用户更多的现实参照去按自己的需求和归属来冲浪,使其更加精确化地分配社交精力。情感社交、商业推广、平台服务等应用的开放使得微信逐步从“富媒体”向“超媒体”生态系统演变、发展、进化。
微信在社交领域掀起空前巨浪,是其作为大众文化产品和流行文化符号表征所承载的,后现代主义、速度文化、娱乐至上的色彩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时尚化和大众化的运作方式,眼球经济优势的开发,权利真空的场域,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并存给予微信无限的魅力。经由网络技术的发展和SNS技术的流行,大众文化不断冲击知识分子“圈禁”传播媒介的高墙,消解和否定各种权威话语、绝对真理和传统价值观念。这些挑战与冲突在微博、博客、人人网、开心网等社交网站上都有体现,然而直至出现了微信这个全民参与、全民畅游的社交媒介,全民性质的狂欢、自我话语权的释放和对本我的深层次表达才找到了出口;摒弃精英知识分子与政治代言人的指手画脚,自由表达的快感时代才真正到来。
微信传播的图文、视频、表情等功能的开发,顺应了21世纪视觉文化的盛行,微信展示的快捷、直观、形象、刺激、浅显的视觉文化,正好迎合大众文化的消费需求。在这个自由的、绚烂的文化场域,微信通过技术优势不断地实现自我更新,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社交欲望,同时也为社会的娱乐化趋势推波助澜。譬如,朋友圈满足了平凡人被关注和及时了解他人动态的欲望;无等级、个性化皮肤满足了新世纪人人平等的心理需求;漂流瓶、摇一摇满足了人们隐秘的、娱乐的诉求欲望。
SNS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流行,一方面催生了移动网络社交的热情,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如影随形的网络社会问题。
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指出,从互动的频率、感情力量、亲密程度和互惠交换四个维度来进行区分,人际关系网络中存在强弱两种关系。微信是一种以强关系为主、弱关系为辅的虚拟社区。来自QQ好友、手机通讯录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为强关系,形成强联结;而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找到的人为弱关系,形成弱联结。但是,由于微信空间的微商刷屏、无原则点赞行为、鸡汤养生类内容盛行、谣言丛生等原因,微信的强关系正呈现出一种弱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一是强关系互动频率降低。用户最初依托“评论”“赞”“分享”传递感情信息的形式被异化,人们分享和交流的欲望降低,甚至选择屏蔽过度分享信息的好友。二是感情力量淡化。在微信虚拟社区的交往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度,真实中的人际关系甚至在虚拟网络中难以存在和维持,加剧了多疑、防范等心理。三是互惠交换缩小。越来越多的人在微信分享代购信息或购物感受,分享的信息单一且利益性较强,容易导致用户屏蔽微商好友和代购信息。
微信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窗口,但削弱了现实社会交流的欲望。“微瘾”即微信依赖症或微信瘾,意指微信用户因为过度沉溺于微信而不能自拔,继而导致行为失控,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早上不起床,起床就微信;微信到天黑,天黑又微信。”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成瘾,长时间习惯性的微信社交导致人沉溺其中而无法自拔,最初的社交和分享需要慢慢演变为一种习惯性行为的强化,继而产生社交功能性的行为失调,这种信息综合征极易形成“负信息综合征”和“坏消息综合征”。同时,网络让媒体使用者沉迷于无压力、长时间、及时的社会交往乐趣,这种虚拟的快乐不断消减着人们对于其他媒体和社会交往的兴趣[3]。根据时间置换理论,微信成瘾无疑会削减人们对其他事物的兴趣度和参与度。微信朋友圈的依赖成瘾症作为一种特殊的孤独行为,已经在消减人们的人际资本、危害身心健康、加剧现实社会的脱节和人际关系的紧张,从基础上改变了现实社会的人际结构。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读图、屏图”时代成为可能和现实。在网络空间,传受双方被称为“电视容器人”“电子时代新型瘾君子”“射击场靶子”“沙发上的土豆”[4]。然而微信空间弥漫着碎片化语言记录的心情、低水平的信息复制、无意义的私人表达,更严重的是充斥着用语低俗、语言暴力、庸俗色情等不文明话语。麦克卢汉指出,从古登堡时代起,我们的全部技术和娱乐一向不是冷的,而是热的;不是深刻的,而是切割肢解的[5]。由于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的私人属性、信息发布的快捷导致微信阅读的碎片化、鸡汤化,难以进行深度阅读。具体表现为:一是阅读的碎片化。碎片化阅读主要源于手机或平板的屏幕太小不利于长文章的翻阅阅读和电子屏长期闪烁对眼睛造成的刺激、疲劳,这种方式本没错,但过度的碎片化阅读使人们的思维方式表层化、浅薄化,瞬息万变的信息让人们失去对宏观和永恒等美好事物的追求。二是阅读的鸡汤化。人生感悟、生活经验、职场感受、心灵鸡汤等文章占据了朋友圈大半江山。鸡汤化的阅读也加剧了浅阅读、轻阅读、泛阅读现象。三是阅读的无意义化。微信空间存在着大量无意义和无价值的信息,容易让微信失去其信息获取和分享功能应用的价值。
SNS技术的发展还容易带来冗余信息、虚假信息、盗版信息等垃圾信息的泛滥和网络信息的污染,严重扰乱社会的良性运行。其中,微信传播的即时性、广泛性、碎片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点是造成网络谣言泛滥的技术原因。熟人链的传播和责任追问机制的缺失是流言式、集束式、偶然式等谣言信息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微信议题形成的动机和行为的自发性,是“制假传假”的深层原因。“自发”是事物未受规范或约束时的一种自然存在状态,是一种缺乏自觉和反思意识的存在状态,因而对于舆论未来的走向和发展趋势难以预见[6]。根据物理学中“波的能量”传播原理,自发性的网络谣言容易导致“蝴蝶效应 ”的产生。谣言大多和日常生活相关,如失实报道、科学常识、生活迷信等。这些谣言大多无中生有亦或断章取义,甚至打着“为家人”“献爱心”的旗号绑架网友的爱心。造谣、传谣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影响不容忽视,如罗一笑捐赠事件、北京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等。
SNS技术提供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让人们逐步用技术理性取代了价值理性。社会学家戈夫曼认为,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交往情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一种戏剧表演[7]。微信作为一个维护社交关系的戏剧表演舞台,人们在此自导自演,圈友对表演可评可论。但随着人们对微信的依赖,圈友依托“赞”和“评论”传递信息的初衷在这部戏剧表演中逐渐走样变味。一方面表现为无意义的无晒不欢,圈友晒美食,晒恋爱,晒自拍,晒孩子,晒睡觉……过度的晒容易引起攀比、反感、拉仇恨等不良情绪。另一方面表现为点赞意义的弱化,点赞行为正在由注重内心共鸣和互动交流变为单纯刷存在感或维系人际关系的简单指尖运动。有学者认为,“‘赞’一字在社交网络中使用的频率非常之高,特别是网友看见别人的帖子想评论又无话可说的时候,只能用这一字归纳态度上的所有含混不清与暧昧。点赞在社交圈中成为了继‘呵呵’之后的又一个‘敷衍工具’。”[8]虽然这种说法有点言过其词,但这种“晒”和“赞”的变味和“无原则的点赞”及“点赞狂魔”正在无形中弱化微信圈的强关系。
SNS的技术流行让微信使用人数呈井喷式增长。巨大的微信用户群体在微信社交平台产生了巨量的社交网络信息,超8亿用户每天都使用微信发送或接收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购物、打车出行、投资理财等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而这些数据信息中蕴藏着微信用户的个人隐私,一些非法个人或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用户的大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诈骗、窃取数据等技术侵犯他人隐私现象越发猖獗。在SNS的技术优势满足了社会文化和人性需要的基础上,微信逐日化身为我们的钱包、银行卡、日记本。例如,微信公共账号和微信朋友圈的性格测试、投票获奖、集赞奖礼品、筹款治病、拼团买水果、帮忙砍价、转发免费送、转发领流量这八大骗局[9],几乎都需要你输入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法分子的目的在于零成本地窃取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可见,微信的技术优势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隐私的泄露,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以微信为代表的SNS技术,在其流行过程中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这与技术本身的完善程度有关,也与相关治理体系建构和管理措施施行的滞后、乏力以及行为主体自我约束的淡化和缺位有关。因此,对微信社会问题的治理,既需要SNS技术及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又需要其他社会力量高度配合以形成综合治理体系和协同共治手段。
实施网络社会治理,可以有很多种现实途径,如教育自律、法律强制、行政规范、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技术制衡等[10]。我们认为,技术是治理微信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技术优势和社会文化、人性需要契合中流行起来的微信技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同样需要SNS技术的与时跟进和SNS技术的综合制衡。
据统计,现在互联网的控制技术比网络发展要晚5-10年[11]。这表明,互联网的控制技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正因如此,国家要加大控制技术的投入和控制技术的模式研究,加强微信市场的秩序和填补监管的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时提出,核心技术应包括基础技术、通用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应通过核心技术的攻关提高技术监管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对不良信息的过滤,建立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一方面,加强对用户IP的录入、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可对其进行封存;另一方面,加强过滤技术的开发,能够在微信通过关键词过滤、图像过滤、名单过滤、智能过滤,将有害言论过滤出去,从而实现网络信息的治理。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不规范的、钻法律漏洞的等网络行为的技术监控,开发有针对性的智能化信息过滤软件,对有问题的IP和账号加以删文、限制帐号部分功能或封禁帐号。同时,要擅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用户的隐私保护。在治理技术的革新中打破数据孤岛、消除数据烟囱,实现对微信信息的全面保护,进而提高微信监管的快速高效性。
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微信社会问题治理的同时,还要加强技术、法律及道德三位一体监管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是造成微信空间谣言和微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用户在微信平台的违法行为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包括对肇事者进行封号、教育惩罚,如有更严重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相关的处理机制。譬如,微信公众平台采用技术加人工举报的方式对微信的集赞行为进行全平台清理和规范;针对微信谣言、微信诈骗,出台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微信十条;微信举报犯罪最高奖励100元;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指出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作为一名有法律意识的微信使用者,我们应该做到:理性发帖,微信发帖同受法律制约;不传播谣言,遵守微信使用规范;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合力,共建温暖空间。
以纯碎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互联网的安全保障和网络社会的健康运行问题,恰恰如同“魔”与“道”的不断博弈,要真正根治“妖魔”,还需发挥“道义”的力量,让“妖魔”屈从于“道义”,而不仅仅是暂时屈从于“降魔术”的高明[12]。微信的社会治理,也需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在微时代,在独特的“虚拟”微信空间,人们即使身穿着哈利波特的“隐身衣”和摆脱了现实的人伦束缚,也不能忘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要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拒绝发布虚假信息和传播网络谣言,敢于举报微信诈骗和微信犯罪,还微信一片干净的网络空间。作为一名有道德的网民,我们需要遵从四点“拒绝”:拒绝传播不文明信息;拒绝实施道德性绑架;拒绝进行全天候刷屏;拒绝成为传销性微商。
微信空间之所以能够成为谣言和诈骗的集散地,源于这一虚拟社区的匿名性、去群体化、集体无意识和相对自由、宽松的传播环境。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帕特里夏·华莱士所言,一旦人们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被追到个人头上,他们就变得不那么受社会习俗和戒律的约束[13]。因此,要通过加强主体素养的培养,规范主体行为和加强自律解决责任缺位问题。
在认识上,微信网民要保持理性、清醒的认识。微信作为一个建立和维护社交关系的互动平台,需要得到人们的善用,而不让其成为经营利益、传播谣言、侵犯隐私、实施诈骗的平台。在行动上,人们应该言行合一,把网下社会生活中既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有效地借鉴、推演和运用到微信中去。不做黑客、不看(不传)虚假信息、不发垃圾信息,实现“网上”和“网下”行为规范的统一。在技能上,用户要加强对信息辨别技术的学习,加强信息的筛选和辨别能力,理性选择,慎重传播,警惕阅读。在碎片化的微信阅读空间,加强自身各领域的专业知识,不盲目从众,不要无事转发一些小道消息,不要借着“亲情牌”和“友情牌”强拉圈友点赞、投票、转发、捐款等,更不能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转发就能帮自己和家人朋友躲过一劫”及“带有焦虑和偏见”的心态不自觉加入谣言传播中。同时,也不能无意识地把个人信息过多地泄露在微信这一社交平台,以免隐私被侵犯、信息被盗用,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更需要懂得保护好个人网络信息,不给网络失范份子和网络犯罪份子有机可乘的机会。
有效的网络社会治理并非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有学者强调,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政府部分的主导地位,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有效地将互联网治理各参与方组织起来[14]。当前社会处于一个多种社会矛盾激化和社会问题频发的转型期,政府应该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和公信力度,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在突发舆情事件中,政府应及时查明真相,对虚假信息要第一时间进行辟谣,缓解网民情绪,避免公信力度的透支,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网络社会规范的正面引导和教育,改变网民“网络自由之极端化”和“网络无政府主义”的错误认知,加强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建设“强公民社会—强国家”模式。
除政府外,还要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积极作用。根据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网民年龄结构看,10-19岁和20-29岁所占比例比较大,分别为20.1%和30.4%;从网民学历结构看,初中和高中/中专/技校比例最大,分别为37.0%和28.2%[15],网民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均比较低。从心理学、传播学理论来看,年龄较小、阅历较少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比较容易受他人影响[16]。因此,在微信朋友圈社会治理中,应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引导网上舆论,强化理性主流观点。针对微信空间的造谣传谣行为,还要发挥传统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于造谣信息和不实信息,传统媒体应及时澄清,发挥自身的公信力度,加强传统媒体和微信的良性互动,加强同政府、意见领袖等多方主体和多方社会力量的合作,各司其长,通过协同努力来实施综合治理,共建一个良好的微信社交网络舆论生态环境[17]。
技术流行是技术优势与社会文化和人性需要高度契合的结果。技术优势为技术流行提供可能性,与社会文化和人性需要高度契合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在新技术的流行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社会问题,而对新产生的社会问题的治理仍需要技术与其他社会力量高度配合以形成综合治理体系和协同共治手段。通过对以微信为代表的SNS技术流行与网络社会问题治理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在学理上很浅显但在实践中很重要的理解,对技术活动和技术社会问题治理具有启发性,对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3D打印等在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深度信息技术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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