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中西:有组织犯罪的理论与应用对策

2018-03-17 00:16李晓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1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法治

李晓明

在当下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以及创新成为首要发展理念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应对和推进惩治有组织犯罪,创建美好家园、追求美好生活,乃是我国刑事法治中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进行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域外研究及中外比较是一个独特的研究路径及视角。目前,国内学界就惩治有组织犯罪进行域外及中外比较的系统性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尤其是贯通中西的专著更是凤毛麟角。近来拜读赵赤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惩治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一书,才使我顿感填充了遗憾。

我与赵赤教授相识多年,学术方面经常交流切磋,他早就将该专著的电子版本发我邮箱。本专著以作者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论文为基础修订而成。总揽全文,我认为该专著的特点亮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研究方法超越规范,有助于以问题为导向科学甄别“反黑”刑事法治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众所周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着较为成熟的犯罪学研究传统,犯罪学知识在刑事法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而显著的促进作用。实际上,二战以后美国多届应对犯罪问题的总统委员会下属的法律专家就是以犯罪学家为主导,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沃尔夫冈教授就曾任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顾问。甚至在美国,犯罪学设置于社会学或刑事司法专业等,均被国际犯罪学业内人士堪称犯罪学的“一枝独秀”,风靡世界的每年一次的“美国犯罪学年会”已不是美国的国内会议,而逐渐演变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以致在美国对犯罪学的研究热竟然一浪高过一浪远远超过了对刑法学的研究。正因如此,二战之后美国等国不仅犯罪学,而且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快速发展,成效良好。基于犯罪学研究的知识启迪以及包括反腐在内的刑事法治发展的经验教训,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明确指出了犯罪学知识对于刑事法治的独特而重要作用。美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发展当中,犯罪学知识贡献的领域涵盖诸多方面,如以被害调查等方法有组织犯罪的事实样态与严重后果,关于低端和高端有组织犯罪滋生发展以及有机联系的演变规律,预防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性及其制度建构,惩治有组织犯罪之对称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策略等。

二是研究内容相当丰富,有助于以全景图式为格局系统诊断“反黑”刑事法治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地域上看,本专著涵盖了联合国及欧盟等国际或地区性相关公约或指导性文件,包括美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最新发展。从内容上看,本专著研究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事实、基础概念、刑事政策、刑法制度和执法司法,彰显刑事法治领域中事实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交叉融合,相得益彰。此外,本书还考察了美国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界定的历史教训,20世纪2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事实依据缺乏、种族偏见思想以及实证研究游离于体制之外等主要原因,美国社会流行的是以“异族阴谋理论”为代表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偏见思想和狭义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今,随着实证研究的展开、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对狭义之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彻底“清算”,美国社会主流最终树立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美国的有组织犯罪狭义观念不但曾经长期主导着美国社会,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国以及许多国家对于有组织犯罪的观念认识,因而尤其应当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美国有组织犯罪狭义观念的“历史误会”和深刻危害。

三是研究主题比较鲜明,即聚焦于国际社会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历史发展及经验教训。本书系统考察美国等国家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中的历史演变、法治发展及其成效,由此揭示出国际社会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教训和核心启示:一是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是有效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前提;二是自觉确立有组织犯罪的广义概念是有效惩治有组织犯罪的观念基础;三是构建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制度是有效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保障。再如,本文研究证明了研究决策模式对于国家惩治有组织犯罪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美国正是采用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高端、综合性调查研究模式,才得以显著推动了其惩治有组织犯罪法治发展。具体而言,美国多届总统委员会或者议会专门委员会如20世纪60年代的“卡曾巴赫委员会”和80年代的“考夫曼委员会”等均以犯罪学主导的实证及高端研究成果支持立法决策,由此促进了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显然这对于我国有组织犯罪对策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借鑒意义。

四是研究重点颇为突出,即以国际社会的“反黑”经验教训反哺我国“反黑”的创新发展,分析全面而中肯,观点富有新意与启发。比如,作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基础观念方面,我国官方文件较为关注犯罪团伙等低端犯罪组织向高端犯罪组织发展演变的国内外背景性因素以及发展势头,然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认识还停留于社会稳定这一传统层面,未能充分认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别或者特殊的危害性质。再如,与美欧主要国家比较,中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不同特点有:一是中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注重的是执法上的“严”,而美欧主要国家注重的则是制度设计上的“特”;二是从政策内涵的丰富性上看,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较为侧重“重”的一面,而在“宽”和“济”的方面似乎还有不足;三是从政策的理论基础上看,晚近以来美欧国家日益注重从价值理念层面解读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应有品格;相比之下,我国(尤其是官方文件)则较为缺乏这方面的解读认识。

五是研究素材新颖丰富,研究视野开阔,研究难度不小,研究质量及水平较高。全书近37万字,绝大部分为外文第一手资料。对于域外研究与比较研究而言,占有使用最新的第一手外文资料十分必要。事实上,国内一些域外研究文献往往采用了不少比较陈旧或者第二手资料,由于未能占有新颖的第一手资料因而难以保证研究的时效及质量。本文作者花了很大的精力收集和研究外文资料,相当不易。赵赤教授多年以来重视外文资料研读,发表过译著一部(《犯罪预防:理论、观点与实践》,阿达姆·苏通原著,赵赤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版)和译文多篇,拥有良好的外文研读能力。新颖丰富的外文资料再加上作者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富有新意的研究思路和框架,也是本书较高研究质量的保障和体现。我注意到,本书中的部分内容已先后单独成篇分别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更显示出本书的研究水平之高,以及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值得一提的是,赵赤博士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读博期间不仅探究学问,还曾援藏挂职担任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林芝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深入实地考察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圆满完成学术研究与援藏任务。实事求是地讲,赵赤教授能在援藏挂职的情况下还能完成一篇较高质量的博士论文,应当说十分难能可贵。

综上,本书之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具有显著的创新价值并促进了“反黑”研究尤其是域外研究及比较研究的深入拓展,在法治实践中也有着促进我国“反黑”立法和执法完善的指导意义。当然,本书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美中不足,如他的导师张远煌教授指出的那样,关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事实样态、犯罪学研究方面着力稍嫌不足,此外,本书中的个别观点也有待商榷。尽管如此,本书依然堪称我国“反黑”刑事法治之域外研究及中外比较研究领域中的一部学术力作,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更具有应对有组织犯罪对策方面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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