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
大家都知道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追究犯罪的制度和程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国内外反响很大,有幸参与立法修改的人,不管是全程参与、部分参与、甚至是外围参与的,都有一点成就感。但是可惜的是实施的情况很不理想,立法的很多进步打了水漂,原因很复杂。举例来说,原来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具体的时间往往在开庭前一周才能介入,立法一下子提前到侦查阶段初期,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立法在这方面的进步是显著的,但也不知道是步子太大违背了国情,还是因为争议太大没有形成共识,十几年了法律的这个规定基本没有落到实处,允许会见是少数,不让会见是常态,以至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再花很大的气力来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步也相当可以,仅条文数量便增加到290条,将近300条了。但是大家可以发现,我们现在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年代,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随着新一轮冤假错案的披露和纠正,我们其实在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改革的力度是很大的,甚至可以说是最大的,措施很多。但是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本来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但从上到下、从领导到基层没有人再提刑事诉讼法。包括最近我又拿了一个国家社科基金的重大招标项目,标题就是“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改革措施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也就是说,从最高司法机关、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开两会,不管到哪儿,从来没有人说要求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都是强调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其实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的改革措施并没有伤筋动骨,特别是没有真正在体制机制上做文章。所以出台的很多文件、措施都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重申,或者在现有制度之上再叠床架屋。2014年我们在上海开年会的时候,沈德咏院长去了,柯汉民检察长也去了,柯检还做了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专题报告,从五个方面谈了情况。不过很少提贯彻刑事诉讼法,在这种形势下谈不上大张旗鼓的来纪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了,搞它干嘛,我们连想开的念头都没有产生过,确实是这样。
第二个感想是,我前几日在华东政法参加了一个学术活动。他们为校庆策划请了十个法学家做讲座,我看前面兴良教授他们都讲了,我受邀也去讲了一下。前面讲一下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措施,后面还要求讲讲治学。我说治学这方面我个人没什么经验,谈点儿体会吧。我说我其实从小就对刑名之学感兴趣,报考北京政法学院也是对刑事感兴趣,但是这个刑事主要指刑法,或者刑事实体法。过去有一句话说,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当初我选择刑事诉讼法完全出于偶然,就是因为年龄大要回家过年,我们政法大学,那会儿还叫北京政法学院,考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他科目完全一样,只有一门不同,考刑法要考法制史,考刑事诉讼考古代汉语,你回家过年了没时间看书,法制史没时间背不下来,古代汉语不准备也多少知道一点,这样就稀里糊涂转了行,搞刑事程序法了。我感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实还是差距很大,简单说两点吧。第一点就是刑法学博大精深,学问很大。而刑事诉讼法相对来说知易行难,大家都懂一点,但要真正做到则很不容易。第二点是在研究方法,法教义学啊,法社会学啊,刚才兴良教授也提到了,现在法教义学在刑法学可以说是非常热门,非常成功,但在我们刑事诉讼圈子里面则少有人宣扬法教义学,这个需要大家去注意。就说对立法的参与和影响吧,严格说来现在我们参与立法还是比较多的,对立法的影响也是有的。但刑事诉讼法就是有点怪,大家都明白的事情可立法就是写不进去,即使写进去了或者不是原汁原味,或者规定得不是地儿,或者落实不了最后成了一纸空文。比如说无罪推定吧,大家都知道刑法最重要就是罪刑法定,刑事诉讼法就是无罪推定,可大家都明白的事情就是写不进去,一直到2012年修改立法也写不进去,但你能说我們的法律里面就一点没有,或者说一点没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吗?也不能这么说,有些东西首先是齐心协力地推动,把它写进法律,尽管规定得未必到位或者准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形势的变化,可以做有利的解释,不影响它发挥作用。举几个例子,第一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即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现在有很多人解释了,说是中国从1996年就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立法机关当时不承认,说我们即不搞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也不搞资产阶级的无罪推定,我们搞实事求是。你看,第12条的条标确定为什么,法院统一定罪权,从字面上看和无罪推定原则一毛钱关系也没有。但是你不能说没有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思想或者要求,比如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明确了疑罪从无,增加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做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那第二个,2012年修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入了法,有人主张应当写在指导思想里面,或者立法宗旨里面,而最后写在任务里面了。搞得我们现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教材,对刑事诉讼法任务都不知道怎么分解。通常说,直接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次的任务的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最终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等。那尊重和保障人权搁在哪儿,与其他任务是什么关系,都不太明确。但坦率地说,规定了就不一样,规定了就比不规定强。这是继宪法修改后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基本法律,特别是刑事基本法律。第三个,如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大家都知道这是个基本人权,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样写不进去,最后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容写进去了,写在严禁刑讯逼供后面。真是好话不怕重,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本来都“严禁”了,还加上个“不得”,不是叠床架屋么?大家总觉得意犹未尽,规定得不是地儿,好不容易入了法怎么能这样规定呢,但是我看到,修法后第一批出的辅导资料,包括郎胜主编的、王尚新主编的释义,就堂而皇之的或者大言不惭的宣布,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就反映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不同,包括研究方法的不同。
第三个我感觉到这几年我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越来越紧密,大家合作还是做了不少事。刚才储老师提到死刑问题,我今年年初也发了个小文章,就是关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十年回顾与展望。我深切地体会到,中国死刑制度的改善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改,咬紧牙关不动摇,如果动摇了连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法律基础都没有了,我们两个基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不改变,给死刑核准权最终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提供了保障。死刑核准权回收确实意义重大,不仅是保证了死刑的质量,防止错杀冤杀,也控制了死刑的数量,做到少杀慎杀。甚至当下正在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认为与死刑制度的改革也有直接的关联。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今后我们还要加强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一步扩大刑事一体化的内涵,真正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携手,这样做很多有益的事情。比如说,当下正在热火朝天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无论从中央的定位还是实际试点,都既涉及到实体也涉及到程序,甚至实体更为关键,现在确实也感觉到,如果实体法不参与,实体法不支持,实体法不做大的变动,很可能这项改革又会轰轰烈烈开始,悄无声息结束。因为最后法官判案子,法律为准绳,刑法为准绳,依照刑法从宽不就是什么免除、减轻、从轻处罚,这能有多大的空间啊?!因此在这儿也呼吁一下,希望刑事实体法更多的关注当下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特别是后者,与实体法关系更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