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航
【摘 要】新时代下,我们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作为生态系统的基础和关键,水生态安全问题关系直接关系这一目标实现与否,而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思想在价值取向、制度体系、机制设置三个维度为水生态安全建设提供了指引,为保障水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水生态安全;价值取向;法律制度;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35-0093-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35.039
水生态安全,是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进而关系到经济、社会等安全的重要命题,因此在新时代下应以更大的决心来治理水生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思想为保障水生态安全做出了顶层设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完善以保障水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水市场机制。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凸显水生态安全问题的价值取向
为了谁,以谁为中心,是探讨一切问题首先进行的哲学思考。在我国,历来有重视民本的政治传统,先秦时期的“民为邦本”、汉唐时期的“民重君轻”、宋元明清时期的“民主君客”仍具有深远影响。共产党人所信仰的马克思主义更是做出了人们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伟大判断,从革命时期的“为人民服务”,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无一不彰显人民群众对社会、对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政党更是将以人为本作为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新时代下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水生态安全问题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人”作为评价水生态安全建设“利”、“害”标准的价值尺度。水生态系统天然具有自然和社会两大形态,并由此延伸出其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水生态安全建设过程中,片面强调自然价值,对于人自身价值和需求的漠视,必将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忽略了社会价值,水生态安全建设就失去了意义和动力。将人作为价值标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一切的研究、实践均应该以此作为起点和归宿[1]。此外,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决定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因此水生态安全建设应该“强调满足基本需要和长期保障的重要性”[2],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生态安全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处理好水生态与自然界、水生态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其自然价值的同时不断激发其社会价值,逐渐实现两大价值的趋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真正实现人水相亲、自然和谐。
坚持以人为中心,就要重视人民群众在水生态安全建设程中的整体合力。十九大报告指出,解决环境问题,要坚持民众共治,构建公众参与等多维治理体系,这为水生态安全建设提供有益借鉴。恩格斯在阐述其合力思想时指出:“有无数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3],即整体是个体有机结合的结果,整体性能的发挥仰仗个体功能的协调作用。水生态安全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层面,横跨多个部门和领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有整体。个体作用及由此得到的合力决定了水生态安全建设的发展方向。社会公众是水生态建设的基础和主体力量,包含每一个个体人,在水生态安全建设过程中,只有坚持大众参与,充分激发单个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形成并壮大由此产生的“总合力”,才能不断优化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能,实现天蓝水绿的美丽中国。
堅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以水生态安全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伟大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预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具备人类自由发展的生产力、生态环境等外部条件,因之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为之奋斗的最高目标。而目前,我们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已由“物质”、“精神”的二位一体扩展为“物质”、“精神”、“生态”三位一体。作为重要影响因素,两大目标的实现需要水生态系统处于最佳状态,这就要求水生态安全建设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水生态安全确保生产力发展和生态安全,确保全面小康和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现,从而为人的自由全面永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着眼水生态安全系统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维护水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仰仗的正是法律所发挥的硬性约束以及违反法律所受到的制裁和惩罚,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国家治理如此,水生态安全问题亦然,保障水生态安全,必须坚持依法治水。然而目前,我国确保水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水生态安全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级政府已经相继制定出台并实施了多部涉及水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根据需要,立法部门对涉及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单行法律也做了必要的修改,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然而从确保水安全的战略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水法体系、制度和管理体制仍无法满足水安全及其维系的其它各项安全[4],实现依法治水,必须着眼于与水生态系统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完善以《水法》为核心的水法律体系。目前具有水生态安全维护功能的中国国内水法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但在水资源管理、气态水资源、流域水资源保护、节水等与水生态安全密切相关的方面仍未出台专门法律,因此要不断填补空白,研究制定《水资源管理法》、《流域水资源保护法》、《气态水资源条例》、《节水条例》[5]等规章条例,做到治有所依。同时,针对国家政策,及时修改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目前,我国正推行河长制,就可以将其好的经验办法法制化、制度化,利用约束力进一步激发其正面效用,为水生态安全问题夯实基础。
完善关系水生态安全的其它法律体系。水生态安全系统即自成体系,又是一个子集,它与大气、生物等系统共同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大环境,水生态安全是其关键而又非常脆弱的一环,按照马克思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其它任何一个系统出现的问题都会波及水生态安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维护水生态安全,必须完善大气、生物等相关法律体系,将外部环境对水生态安全系统造成的威胁降到最小。
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要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培训和道德教育,通过以水法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利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矛盾的能力,实现人与水生态和谐共生发展。
3 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的水市场机制
保障水生态安全,首先应在安全范围内确保水资源的量和质,而在我国,这两方面情况却不容乐观。我国水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极少,有数据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世界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第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预计2030年,我国将缺水400亿—500亿立方米[6],尽管如此,在农业、工业和日常生活用水方面仍浪费严重。除此之外,我国水资源还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大量生产生活废水被肆意排放到江河湖海中,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水污染又导致可用水量的进一步减少,加剧了我国水短缺的现状。水资源在量和质上没保障,水生态安全问题就无从谈起。法律对水生态安全的保障虽具有绝对有效性,但再详细周到的条文也不能穷尽水安全产生的问题,而从新问题的产生到形成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就要借助及时有效而灵动的市场机制来填补法律条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空白。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旨在提高水资源交易的效率,其中至少包含水权管理、信息服务、交易操作和交易结算[7]四方面内容,通过科学、公平的水权交易机制减少交易双方风险。此外,还应借鉴国外先进的水权管理经验,如实行水事活动公开化,建立用水者协会,使公众参与到水权管理、分配、交易、监督等各环节,从而确保水权交易平台顺利运行,为水资源公平交易打下基础。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我国实行水资源政府定价模式,所制定价格与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并不匹配,水资源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不平等是造成用水浪费、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因素,因之在制定水价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供需为水资源制定合理的商品价格,市场定价能很好反映水商品的价值、附属在水资源上的人的劳动及附加价值,并形成包含水资源成本价、人工费、环境补偿费等在内的水的价格。在此基础上,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常波动范围内对水价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水市场的正常运行。
完善水市场配套设施。我国水市場建设尚在探索阶段,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材方面都需要予以支持,因此可以加大对水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为水市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完善蓄水、输水设施,加大技术支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围绕水交易、水管理等内容开展培训,出台有利政策,鼓励人材向水市场的流动,做好人材储备;同时还需构建完善的水市场法律和监管机制,多管齐下,为水市场运行从而为水生态安全保驾护航。
4 结语
水生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水生态安全建设亦是一个具有非凡意义的重大课题,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正确把握其价值取向、完善其制度保障、建立其市场机制,还需依靠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配合、还需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介入、还需创新科技的支持,毕竟,水生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也是我们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曹峰,刘小龙.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本问题探析[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2]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存危机与资本主义[M].耿新建,宋兴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4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8-479.
[4]何艳梅.水安全与依法治水[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7(5).
[5]陈德敏,乔兴旺.中国水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初步探究[J].现代法学,2003(5).
[6]严立东,岳德军,孟慧君.城市化进程中的水生态安全问题探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7]王鑫,左其亭,韩春辉.面向水安全保障的水市场构建[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