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信息公开不是“黥刑”

2018-03-13 22:02韩雪
方圆 2018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制度信息

韩雪

犯罪信息公开不是“黥刑”,公开之后不会引来洪水猛兽,这是必然趋势,但是怎样公开却是要费一番思量、做大量的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是我国第一部研究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专著。书中对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对域外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作了深入考察,对我国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定作了系统梳理,对我国犯罪信息公开的实践作了探讨,对我国犯罪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对当前犯罪信息公开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综合评价,对构建中国特色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框架性意见。

2017年底的一个温暖的冬日,我收到了罗庆东师兄的新作《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罗庆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的副厅长,是一位敦厚长者、执着学人、谦谦君子。他曾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第五批援藏干部,赴藏进行为期三年的援藏工作,成绩显著。他治学严谨、笔耕不辍、著作等身,是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是多所高校的兼職研究员和特邀教授。这样一位学者型官员的大作,自然是值得期待的。

《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是罗师兄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著作。既有对于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思辨,更以近年来有关犯罪信息公开的典型事例为佐证,事例丰富,数据翔实。虽然名为“研究”,文字内容却并不晦涩,一口气阅读数页,感觉十分舒适顺畅,并且收获颇丰。

政务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的“标配”,而犯罪信息公开披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前提,更是对人民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展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姿态。近年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政法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使得这项工作依然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公开标准难界定,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面,法律文书公开多侧重于形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我长期从事检察宣传工作,因此对于犯罪信息公开工作感触颇深。每当有此类新闻事件见诸于报端,往往都会引发社会关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众对犯罪信息公开问题的期待和关切。

比如,前几年某地检察院联合其他机关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启动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被告人,不仅法律惩处,还要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等,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种做法就是对于犯罪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种“试水”。当时,社会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充分预警犯罪风险,让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进行防范,有利于预防犯罪发生。也有人认为,主动披露性犯罪者的信息,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反而加大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更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制度内容设置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甚至有的以古代的“黥刑”进行比拟,认为其对个人合法权益,尤其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损害。

再比如,一些明星、名人犯罪的案件中,由于名人效应,即便是正常的信息公开,也会引起一些人对于名人隐私的过分挖掘,从而引发犯罪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界限划分的问题,以及名人的个人隐私权是否需要适当让渡等深层探讨。

除了舆论层面的争论,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舆情审查及舆情处理配套机制,权威部门在犯罪信息公开之后,媒体的跟进报道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媒体对个案的报道过于突出细节,可能会带来传播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媒体对个案报道过于情绪化,会影响舆论,带来“舆论审判”影响司法;过于夸大化的报道也可能会引起公众对某些类型犯罪的恐慌等等。这些犯罪信息公开之后的后续问题也必须加以重视。

以上这些疑虑,都可以在这本《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找出解决方案。作为我国第一部研究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专著,这本书对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对我国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定做了系统梳理,对我国犯罪信息公开的实践作了探讨和评价,观点独到,其中不乏创新之举,对构建中国特色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框架性意见,是研究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公开问题的重要参考书。

此书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可以作为政法部门、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研究制定犯罪案件舆情应对方案的工具书,对于普通读者而言,也回答了一些疑问和关切,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对于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为一个法律时评的作者,每当在准备评论相关的法律事件时,我总要翻阅一下此书相关的篇目,并从中领悟了不少严谨理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视角,有利于我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新闻事件。

犯罪信息公开不是“黥刑”,公开之后不会引来洪水猛兽,这是必然趋势,但是怎样公开却是要费一番思量、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全社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犯罪信息公开对满足公民知情权、对预防犯罪的意义;其次要完善相关的机制规范,提升信息公开的能力水平,从而实现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达到制度预设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讲,《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重要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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