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集中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提案,其中有三份建议、一份提案涉及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相关问题。对此,证监会回应称,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三类股东”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少数非新三板企业存在“三类股东”股权结构,多数新三板的拟IPO企业存在“三类股东”股权机构,这一类挂牌企业误以为“三类股东”是IPO障碍。
按照以前规则,新三板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三类股东”可以投资新三板已挂牌企业。此后,2015年10月份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上述三类基金产品可以投资拟挂牌企业,但需要满足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大。
2017年,部分新三板企业主动清理“三类股东”,但由于此类企业通过IPO转板套利的预期收益比较明确和可观,因此“三类股东”漫天要价,令企业无法承受回购成本。
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此前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三类股东’成为新三板企业IPO路上的拦路虎,将产生多方面影响,比如可能影响具有IPO潜质和计划的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意愿。同时直接影响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特别是优质做市股票的交易,进而引发新三板流动性越发陷入困境。”
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回应称,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业内人士建议,监管层尽快明确审核取向或者原则,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三类股东”的复杂性,在防控化解风险、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的背景下,实现核查穿透到出资人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