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浅见

2018-03-07 18:06王玮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十九大天津市

王玮

摘要:按照十九大要求,在深入分析研究天津市住房供应结构,总结住房保障工作的成绩及问题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十九大;天津市;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1-0060-62 收稿日期:2017-12-09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今后住房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针对目前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1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天津市住房保障工作自2003年建设廉租房起步以来,历时10余年,逐步搭建了“发放三种补贴、建设三种住房”的政策体系,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房79万套,发放“三种补贴”13.3万户,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达到天津市城镇户籍家庭的30%以上,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住房水平全面提高。但是,与住房保障建立之初相比,天津市住房保障工作面临的工作基础以及房地产市场等外部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障对象需进一步精准定位。随着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住房保障对象亟需进一步与时俱进、精准定位。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而天津市是用于拆迁家庭安置,不审核收入、住房情况。此外,除滨海新区外,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尚未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是,属地政府责任需进一步增强。据了解,除经济适用房以外,公租房和限价房的选址、建设、分配、管理、监督以及租房补贴资金筹集等全部由市里组织。各区政府更倾向于将本区困难群众导出到其他区安置,对建设保障房及后期管理存在畏难甚至抵触情绪,建设中拆迁、配套协调难度越来越大,影响建设和管理效率。同时,困难家庭集中居住,存在不稳定因素,潜在风险大。

2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建议天津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对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按照十九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建立起以租为主、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一个定位、两类人群,两种住房、两项补贴”的政策架构。

一个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立足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两类人群。保障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即外地来津工作无房人员(包括新毕业大学生)两类人群。

两种住房。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集中建设的单元型住房和由园区或单位建设的宿舍型住房。市集中建设的,面向租房补贴家庭出租;园区或单位建设的,面向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二是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并轨管理),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土地划拨,成本核价,政府回购,封闭运作。

两项补贴。一是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面向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条件细分为三档补贴标准:第一档对应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面向最低收入家庭;第二档对应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第三档对应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二是出租人补贴,面向将闲置住房长期出租给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出租人,补贴按年发放。

以租为主、租购并举。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确保最低收入租赁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引导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市场租房,发放租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行无房并长期租赁住房家庭优先购买,其余家庭轮候分配;外来就业人群由属地区政府(园区)或者单位通过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对将住房出租给保障家庭的个人发放出租人补贴。

3落实保障措施

主要从政策体系、管理体制、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调整优化。

3.1政策体系调整

3.1.1保障对象的调整

按照十九大“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要求,一是增加“新市民”,此前仅滨海新区通过提供蓝白领公寓向外地来津工作无房人员提供住房保障;今后应尽快在全市域将外地来津工作无房人员(包括新毕业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园区或单位建设的宿舍型住房)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二是剥离拆迁家庭,拆迁家庭通过商品住房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3.1.2保障品种的调整

推出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回归政策本义,同时取消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并逐步将限价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并轨管理。分三步走:

首先是规范限价商品房供需管理,保障自住需求,抑制投资需求,实行购买前资格复核,明确转让时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按照核定价格回购。

其次是实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平稳退出,建设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安置商品房,通过鼓励政策引导更多被征收家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最后是推出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土地划拨,成本核价,轮候购买,租赁优先(长期市场租房家庭优先购买);购房5年后方可转让,转让时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按照核定价格回购,建立保障房“封闭循环”管理制度,抑制投资需求,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该政策推出后,逐步与限价商品房并轨管理,将产权类保障房调整为仅经济适用房一个品种。

3.2管理体制调整

按照十九大“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要求,在管理体制上,将实施住房保障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下沉,更加突出区级层面的主体责任。

属地区政府负责本区居民的住房保障,包括资金筹集、房源建设、分配使用、动态监管、综合治理等,保障性住房全部由各区政府筹建、分配、管理,保障对象分散就近保障。确实需要异地保障的,由辖区政府补偿建设区政府,并在配套、拆迁、社区管理、信访维稳等方面明确资金和分工。

指导各区依托现有或新成立本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平台公司,负责回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现有和新建公租房、持有和代理社会租赁房源并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中长期稳定租赁住房。充分发挥街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动各区建立街镇一级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推行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3.3配套措施保障

3.3.1强化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在持证、领取补贴期间或购房后通过各种方式新增住房的,应退出资格或房屋后方可办理新增住房手续;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长期闲置或违规转租等问题,引导退出;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时,须由政府成立的平台公司按照核定价格回购,仍用于住房保障,实现封闭运作,既抑制投机需求,又节约土地资源。

3.3.2增加租赁房源

一是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网,持有和代理租赁社会存量房源,增加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比例,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租期稳定的租赁房源和标准化租赁服务。建立权威、可靠的官方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利于有效规范市场、充分保证租赁双方的切身利益。二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集中化长期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住房。三是鼓励开发区、园区等成立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针对本区域外地来津工作人员需求提供服務。四是通过发放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有闲置住房的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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