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探析
——以日本为例

2018-03-07 16:04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23期
关键词:保护法日本政府文化遗产

任 忠 英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文化遗产既反映出人类生活的历史记忆,也是人类憧憬未来的历史基因。所以,无论人类怎样发展、社会多么发达,我们都不应该抛弃传统文化,遗忘传统生活方式。日本的传统文化,不论是本土元素,还是外来元素,都能够得以比较完好地保存下来,生生不息地得到传承,这与日本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及其实践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性分析,总结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把握其特点,探究其能够借鉴和推广的价值。

一、保护历史

19世纪中后期,日本政府开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1868年明治维新推翻了封建幕府统治,开启了日本近代化的历程。明治政府实行了一系列革除旧弊的措施,力图使日本迅速追赶先进的西方国家。可是,激进的改革思潮导致了时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明治政府出台了全盘西化的政策。思想文化上的“文明开化”,在破除封建等级观念的同时,也将大量文化遗产当作封建糟粕予以抛弃,乃至毁灭。“首都由京都迁往东京,德川的居住城郭——江户城成了天皇的宫城,中央官厅街也设置在城内。同样,县厅所在地均设在旧藩主的城下,厅舍在城内建设。”[1]189这样一来,被认为是封建幕府统治象征的城郭建筑,遭到了严重破坏。此外,1868年3月,明治政府颁布了“社寺分离令”,将神社与佛教寺院彻底分离,烧毁了大量佛经、佛像和寺院。随着“废佛弃释”浪潮的蔓延,佛教在日本陷入了灭顶之灾,由此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动荡。

为了平息因社寺分离风波引起的社会动荡,日本太政官于1871年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这部政令的出台,对扭转明治维新以后毁坏文化遗产的局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该政令虽然还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正式法律,但是顺应了时代要求,成为日本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逐渐形成了通过立法形式保护文化遗产的雏形。在颁布相关政府令的同时,日本政府于1888年设置了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全国文物古迹进行抢救性保护。这是日本文物保护史上第一次文物大普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后来的文物登记、管理和保护树立了典范。“至1929年(昭和四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日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寺庙建筑有845座,国宝3705件。”[2]91

19世纪末,随着社会风潮从“全盘西化”向“和魂洋才”的转变,日本文艺界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国粹主义思潮,由此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进步力量,各种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逐渐活跃起来。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正式出台,“该法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美术价值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国宝”[2]92。这是日本第一次通过正式法律的形式对传统建筑遗产进行保护的实践,为此后相关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这部120年前诞生的法律已经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其中关于文物的管理、规制、资金援助等条款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原型。191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旨在保护与土地相关的文化遗产的法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此法规定了“临时指定制度”: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以对文物进行临时性指定。另外,该法将与史迹名胜融为一体的建造物一并纳入保护范围,初步具有了整体保护的意识。

“二战前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可以分为建造物保护法和史迹保护法。”[1]191通过《古器旧物保存方》《古社寺保护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所有权的尊重等方面,日本已经具备了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从日本最初的文化遗产保护过程来看,其保护成效的显现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冲击与回应的结果。在日本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碰撞交流的初期,强势的西方文化强烈地冲击着日本社会传统文化,致使传统文化一度遭到怀疑甚至破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文化的价值又会重新体现出来,因为任何外来文化都无法完全照搬,必须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日本传统文化得到了日本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不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大的时代局限性。这一时期的文化遗产保护,以有鉴赏价值的美术工艺品和社寺文物为主,大量散布在民间的反映普通市井生活的文化遗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当时日本处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发端时期,受认识水平制约,保护对象基本是物质文化遗产。从保护的整体性来看,其文化遗产保护还是初步的、浅层次的。

二、法律法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前指定的国宝在战乱中遭到大量转让出售,流失海外,文化遗产损失惨重。而奈良法隆寺金堂壁1949年发生的火灾,导致世界上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墙壁上的精美壁画(飞鸟时代[593—701年])化为乌有,更是雪上加霜。一系列严重的事件刺激了日本社会的神经,引起了日本政府和国民对文化遗产的积极关注,促使日本人重新反思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经过反复调查、辩论和论证,日本政府于1950年5月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有关文化财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国家法律文件,在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日语中的“文化财”一词与中文“文化遗产”含义大致相同,但有一定差别,为避免概念混淆,本文直接使用“文化财”一词)。后来,该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形成了关于文化财保护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遗产进行了系统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别。

第一,有形文化财:“主要指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籍等有形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文化载体。”[2]101

第二,无形文化财:主要指在历史和艺术上都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艺能、技术等没有具象的文化遗产。“另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保持者被日本民间习惯称为‘人间国宝’。”[3]122“人间国宝”并不是一个学术性概念,他是相对于从重要有形文化财进一步指定出来的“国宝”而言的,前者是“物”,后者是“人”。

第三,民俗文化财:即与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节庆活动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此外,还包括在这些活动中使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2]102

第四,纪念物:主要指在历史和学术上有较高认识价值的遗迹,如卑塚、古墓、城堡遗址、宫殿、老宅等。此外,“还包括在艺术和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名胜古迹,如人文的庭院和自然的海滨、山岳等。”[4]124

第五,传统建筑物群落:主要指和周围环境融汇为一体, 并形成历史性风貌的传统建筑物的集合。如“‘宿场町’(以旅馆驿站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街区)、‘城下町’(以城郭为中心发展起来的都市)、‘农村’‘渔村’等”。[4]16

除以上五类文化财以外,《文化财保护法》又另外增设了三类文化财,分别是“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文化景观”和“埋藏文化遗产”。这体现了日本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大和理念的深化。例如,“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纳入,侧面反映出保护范围不仅局限于文化财本身,其保护技术也一样值得关注;“文化景观”的划定,说明日本政府格外重视风土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

由上述对文化遗产的分类来看,其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现在的认识水平可以达到的所有领域。而细腻的分类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有利于责任分工和传承管理。《文化财保护法》充分体现了对文化遗产内涵的新思考,能够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未来发展,成为日本战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基石,也对世界范围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特点经验

(一)完善立法

如前文所述,日本自明治维新起便开展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形成了以立法形式保护文化遗产的传统,所制定的法律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在此,仅以《文化财保护法》为例,进行分析。

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共修改了三次(1954年、1975年、1996年)。1954年的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及特点。

第一,调整了保护与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原法律规定,文化财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这次修订规定,如果所有者保护不力,则可指定其他团体代管。这体现了日本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第一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由于“无形”的特点,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在确定无形文化财的过程中,可将其传承者一并指定,进行实地调查,并以调查报告的形式记录下来。这种特殊的保护制度体现了日本政府在保护的同时注意实地科学调研,使得无形文化财有了具体的文字记载,便于以后的传承和研究。

第三,将“民俗文化财”这一文化遗产类别单列出来。根据专家确定的标准,日本政府将能够反映国民生活状况及其历史变迁的民俗资料列入保护对象。这一点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普通百姓的生活方式及其隐含的社会价值。

20世纪70年代,由于现代工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日本的文化遗产再次面临被毁的威胁,1975年的修改工作很大程度上因此而展开。此次修改工作,最大的特点是严格规定了传统建筑群落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强调对传统建造物周边的历史风貌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避免工程建设带来的威胁和破坏。“对于传统的建筑物群,新设‘保护区’制度,强调要提高文化财保护的技术水平。此外,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和文化遗产行政的运作机制等。”[5]32

1996年,日本政府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建筑物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建筑物,增设了有形文化财的“登录制度”。 “《有形文化财登录基准》规定:只要房龄在50年以上,本身又具有‘历史意义的景观’或是建筑物本身就属于‘不易再现者’,都有权申请登记有形文化财。”[2]107从而有效地拓宽了文化遗产的申报渠道,实现了文化遗产申报途径的多样化。按照这种理念,很多所谓“近代化遗产”自然而然地被列入了保护范围。从2015年日本申报的“明治工业革命遗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可以看出日本对近代化遗产的重视。

日本人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面对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遗产保护法律的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经过不断修订和补充,已经成为一部完备成熟的法典。这部法律不仅在日本国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还影响到周边地区和国际社会,尤其是相邻的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所体现的“无形文化财”理念,甚至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产生了深远影响。总之,健全的法律保障,使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成绩斐然,享誉世界。

(二)培养“文化自觉”意识

“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自知之明是为了增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为适应新环境而经行文化选择时的自主地位。”[6]324费孝通先生关于“文化自觉”的论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成功的原因,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特别是思想文化上的责任感。

“按照日本政府的认识,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人们物质生活非常富裕,必然开始追求心灵的充实,文化振兴就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国家政策的基本方向,须向文化方面转变,实行文化立国发展战略。”[4]64日本政府推行文化立国战略,着力培养全体国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将文化振兴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充分发挥文化的独特性和创造性。传统节庆祭典的现代认同,正是文化振兴政策的典型表现。

日本古都京都的节庆祭典能够充分体现日本国民对传统文化的向心力与归属感,最为著名的是“京都三大祭”之一的“祗园祭”(7月1日—30日)。祗园祭起源于奈良时代(710—784),民众为了消除瘟疫,搬出祗园的八坂神社内的神像,在京都市内巡行。到了江户时代(1603—1867),祗园祭的具体日程安排已基本固定了下来。如今,祗园祭被列入日本的国家重要民俗文化遗产。祗园祭在每年7月份举行,持续整整一个月,7月17日达到最高潮。这一天,京都市内举行盛大的山鉾游行,每个区都会设计出装饰华丽的花轿参加巡游,市长亲自主持。这一天是每年京都最热闹的时刻,参加游行的彩车被称作“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可移动的博物馆”,从车身的装饰雕刻到锦缎挂图无不为世人惊叹。“祗园祭无论是在历史、艺术、规模还是在文化上都是日本屈指可数的文化瑰宝。”[7]250历时千年的祗园祭传统能够被完整保存下来,是当地政府和民众珍惜、传承的结果。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与亲近,使这一活动成为京都的文化符号,充满生命力地延续着。只有“文化自觉”存在于全体国民心中,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会生机勃勃。

“文化自觉是适应新的历史来调整自身的文化,从而在文化转型的过程中求得新生。”[8]212对此,更要关注青少年维护民族文化根脉的自觉意识。日本政府发现了传统文化在年轻一代中越来越没有吸引力,于是采取了在学生的日常教育中增设传统文化课程的举措,让学生把对歌舞伎、文乐、太鼓等日本国粹的学习与了解当作在校的必修课,从而达到耳濡目染的文化渲染效果。滴水穿石,积沙成塔,使日本传统文化的薪火在潜移默化中代代相传。

(三)保护历史街区和原生环境

日本人对自己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有着发自内心的热爱。例如,人们经常可看到在日本国内各地的街道上穿着传统和服的日本人,在日本现代居家的住宅里铺设着传统的榻榻米。这种内化为日常生活的传统元素是社会整体文化氛围都倾向于保持传统原貌的缩影,这一观念也影响着日本对于历史街区和原生环境的保护方式。

在日本历史街区保护的历程中,长野县南木曾町的妻笼历史街区是非常典型的民间保护案例。20世纪60年代,由于现代交通的变化,妻笼失去了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呈现出逐渐衰败的趋势。为此,当地的民间组织通过修复“妻笼宿”——一种传统风格的客栈民俗建筑,探索出了一条新的复兴道路。此后,日本的许多城市都相继成立了保护原有城市风貌的组织,如京都知识分子成立的京都爱护会。各地对原有历史街区的保护达成了共识,以共同促进地方城镇的建设与重生。由于民间力量的推动,日本政府于1975年明确划定了“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区内所有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树木的砍伐都要经过严格审核。

“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通过历史环境的保护,寻找都市景观创造的历史文脉,继承发扬传统文化,使居民在物质环境和精神支柱,即身心两方面都能找到归属。”[1]212这一观点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实,日本各地之所以对保护运动持拥护态度,是因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使城市环境更美好、生活环境更宜人。

(四)辩证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今日的文化氛围和生活条件让我们去完全适应文化遗产很不现实,以现代的观念和行动强加于文化遗产,就可能扭曲和破坏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9]114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传统和现代之间找到平衡点,而日本的做法对我们具有启示意义。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色彩较淡,更倾向于利用文化遗产发挥其文化价值和教育功能;另一种则注重经济效益,将文化遗产变为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开发。对于前者,大多是通过国家出资,帮助传统手工艺人,为其提供会场和展览的经费,以宣传日本的传统民间手工艺品,介绍传统手艺的工艺技术。比如,德岛县的传统手艺阿波和纸、蓝染技术、大谷烧制陶术等,政府提供资金帮助传统手工艺在海内外举办公益会展。在公开展示中,人们通过一件件浸染过匠人心血的手工艺作品,感受传统文化的价值与魅力,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传播与教育作用。这个过程充分发挥了文化遗产在当下的认知作用,很有借鉴意义。对于后者,并不是完全为了赚钱而无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他们的开发利用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体现出日本政府对于保护和利用辩证统一关系的清醒认识。在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上,“日本有关单位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与电影、电视、戏剧和艺术等所有文化形式有关的生产活动”[10]42。“大河剧”观光产业便是很好的例子。日本NHK电视台每年都会制作一部反映古代日本社会的剧作,称为“大河剧”。其中每集结束后都会响起优美的古典乐,伴之介绍与本集相关的观光地,宣传当地的自然与人文风光。可以说,这些剧作除了普及历史知识以外,还起到了宣传与开发地方文化产业的作用。去年的大河剧“真田丸”,就促进了关西一带旅游业的发展,大阪、京都、奈良等地的旅游经济收入都获得了可观的增长。

此外,日本各地政府在开发利用文化遗产时,还注重对地方生活形态的全方位复苏,以此激活人们的文化归属感与认同感。“在以社区为单位的地区内,强调本地特征,提升整体生活品质,不仅仅是表面的城市景观,要将生活场景等地区蕴含的文化与活态的生活激发出来,使得人们自愿热爱家园、守护家园。”[11]137可见,日本政府时刻不忘传递一种对城市、对生活、对文化的朴素的珍视与热爱之情,这种将感性教育渗透到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中的做法,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感化作用。看不见的力量往往是最强大的,这种理念十分值得我们学习。

四、经验启示

通过对日本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回顾与总结、法律保护体系的介绍与阐释、经验特点的思考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全面的、深入的、具有创新性的。在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今天,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形成的诸多经验,对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当今世界已进入全球化共生发展的新时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排斥这种大融合的潮流。中华民族要想在新时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借鉴他山之石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建议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通过公共教育、媒体引导、政府指导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文化遗产知识,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文化遗产理念,增强文化遗产自觉意识,积极促成赏识和尊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奠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基础。

第二,由于文化差异方面的原因,中国在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观、保护维度等方面与世界遗产委员会及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不尽相同。我们必须迅速与国际社会接轨,缩短我国与世界遗产委员会及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在文化遗产价值标准方面的现实差距。

第三,构建并完善足以涵盖本国文化遗产全部内容的法律保护体系,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第四,积极吸收相关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构建“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学”学科,大力发展文化遗产学教育,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包括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专业教育、抢救维护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支持,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综合性程度。

第五,规整思路,发挥整体功能。尽快成立不同层级的“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机构,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

第六,以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处理好保护与开发、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辩证关系,守护住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和生态家园。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还处在初期阶段,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及时吸取和利用先进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有利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积极健康发展。在这方面,与我国有着相似气候特征、文化传统、遗产式样等的日本,是我们学习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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