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非户绝家庭赘婿的财产权

2018-03-06 23:56赵东明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养子继承权亲生

赵东明

(长沙市明德中学高中一级教师,湖南长沙 410000)

1 宋代赘婿的几种形式

入赘婚姻,即指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者招女婿上门。女婿就为赘婿。第一种情况是无子有女,这是最常见的。第二种,父母年长未生子,不得不招婿,但后又生子。第三种,有亲生子仍招婿。宋代川峡地区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宋太宗甚至专门下诏“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1]。可见入赘在某些地区是很常见的。第四种是有些家庭既立养子又招赘婿。宋代赘婿,主要有以上四种类型。其中第一种属于户绝家庭,户绝家庭,家庭关系比较简单,对财产的处置有明文规定,因而,矛盾与纠纷较少。后三种情况是非户绝家庭,成分复杂,在财产方面有可能存在激烈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试以宋代的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予以探讨。

2 非户绝家庭赘婿财产权

非户绝家庭可分为:父母去世时,有亲生子继承遗产和生前所立的养子继承两类。根据情况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2.1 有养子又有赘婿

有赘婿又有养子,养子名义上才是继产承祀第一人选,这合法又合情,但是从血缘的角度,养子不是亲生,同时立养子受到严格的亲疏原则约束,同宗昭穆之人具有优先权,这很容易产生养子并非养父母所喜,这在涉及财产安排的时候,养父母更愿意用遗嘱的方式让赘婿也能获得部分遗产。但是这样就很容易使赘婿与养子产生矛盾。据户绝继养法,夫亡而由妻所立之子,与子承父分法同。养子能够继承全部财产。但如果立养子的行为发生在遗嘱财产给赘婿之后,那么户绝财产遗嘱给赘婿,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那么这种现象如何解决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宋代的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考查:宋初《宋刑统》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天圣四年(1026)、五年(1027)四月的《户绝条贯》予以确认。但此后有所变化,神宗时期对遗嘱继承人的份额与数量进行限制,哲宗时又恢复了《嘉祐遗嘱法》,但在南宋时期对赘婿的继承数额又有限制,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六载:户部看详:若当来遗嘱田产过于成法之数,除依条给付遗嘱人外,其余数目尽给养子,如财产数目不满遗嘱条法,合行近降指挥均给。’从之。谓如遗嘱财产不满一千贯,若后来有养子,合行均给;若一千贯以上,给五百贯;一千五百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至二千贯止,余数尽给养子。”从这条材料看,南宋时期对遗嘱财产的数额进行了限制,从材料里可知养子比赘婿享有更多继承权。

2.2 有亲生子又有赘婿

这种情况大多是年龄较大有女无子,招婿后又有生子。父母去世时,儿子尚在幼年,女儿与女婿已经掌握财政大权,为防止赘婿欺负亲生子,父母往往在世时就立遗嘱,有时安排比亲生子更多的财产给赘婿,使之不谋财害命,当然也希望赘婿能照顾好其亲生子。尽管父母用心良苦,但相关的矛盾与纠纷仍记载不绝于书,如宋真宗时:“郎简徙知窦州,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冒有其赀。及子长,屡诉不直,乃论于朝。下简劾治,简示以旧牍,曰:‘此尔翁书耶?’曰‘然。’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乃伏罪[2]。”从这可知:赘婿用假遗嘱与弟争夺家产,并长期占据,直到真的遗嘱被证实后,亲生子才获得应有的家产。这个案子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岳父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要不然赘婿也不敢打官司。宋人施德操的《北窗炙輠录》也记载了一个相似的案例“又有一富人,亦有一子,方孩,无母,乃有一婿,属其婿曰:‘吾以子累君,幸君善抚之。他日吾子长,当使家资中分之。’乃出父母手泽付其婿。及其长,不肯如父约,其婿乃以手泽诉于县。明道,乃密谓其子曰:‘女父,智人也。虽如是,某人亦贤也。不然方汝幼时,岂不能杀汝取其全资耶?’其子悟,遂半分之。”这个案例是亲生子不愿意按约给其姐夫,最终,官府判定给赘婿一般产业,两个案例,审判官都没有根据有亲生子不能遗嘱给女婿,而是尊重亡人的遗嘱,由此可见,这些名公认为合理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在父死子幼的情况下,既然托孤,那么赘婿就可以获得部分权益。

此外,宋祁《景文集》卷六十二《张尚书行状》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收录了一个典型判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应龙为人子婿,妻家现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孤幼,辄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拨,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女得男之半意也。”这在个案子中,当赘婿要求按照遗嘱与子均分,判官刘后村根据“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三分财产,其中遗腹子得二份,赘婿得一份。他认为这样判是符合现行律法“女得男之半”。从这可见,南宋可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来应对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由以上可知,在有亲生子又有赘婿的家庭,遗嘱同样是赘婿继承家产的重要途径。

但在有亲生子又有赘婿的家庭,如果没有遗嘱财产给赘婿,赘婿还能获得岳父家的财产吗?如果据北宋元丰六年,提举河北保甲司的上奏:“乞义孙,舍居婿,随母子,接脚夫等,见为保甲者,候分居日,比有分亲属给半,诏著为令”[3]。赘婿没有收到遗嘱,也可取得“比有分亲属给半”的继承权。但是。此条法令没有讲清楚是不是户绝家庭,而我们明白户绝之家的财产处,非户绝家庭,有养子又有赘婿条例已十分完备,这里应该是有关非户绝家庭的。

3 宋代非户绝家庭赘婿的财产权的特点

(1)赘婿财产权的实质是出嫁女继承权的体现。赘婿进入女方家,也就担负了“养老”的义务,因而取得了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个财产权是对于养老的一种回馈。赘婿的财产权不过是以其妻子与其父母的血缘关系为前提的,是出嫁女财产继承权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表现。

(2)宋代关于非户绝家庭赘婿的财产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受法律的保护,但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宋刑统》《户绝继养法》《户绝条贯》《嘉祐遗嘱法》《遗嘱财产条法》对于既有亲生子又有赘婿,既有养子又有赘婿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说明。

(3)在现实中,如果出现财产纠纷,赘婿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与养子相比较,处于劣势,养子、亲生子比赘婿享有更多继承权。如果诉诸官府,赘婿处于不利的地位,据“赘婿义犹半子”的习俗,以及相关的判词来看,“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通常赘婿最多只能得到养子或者亲生子的一半财产。

(4)遗嘱是赘婿取得家产的合法的重要途径。法律对非户绝家庭赘婿的财产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亡人的遗嘱具有一定法律效力,通常会受到尊重。尤其是父死托孤于赘婿这种情况之下,赘婿的财产权益更是受到保护。

[1]脱脱.宋史,卷五,太宗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脱脱.宋史,卷二九九,郎简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社科院历史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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