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赞谨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现状及完善路径
◆秦赞谨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410081)
网络游戏直播是指利用网络视频为主要载体,网络主播通过展示、解说自己或他人游戏提供与游戏相关的服务。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直播恶性竞争、违法侵权等问题不断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游戏直播监管体系虚置和监管程序冗杂。因此,需要通过明确政府监管主体以及建立统一的监管程序来构建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长效监管体系。
网络游戏直播;监管现状;监管体系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游戏的经营方式不断更新,当前网络游戏直播是在网络游戏中最为吸引眼球的经营方式。网络游戏直播是指利用网络视频为主要载体,网络主播通过展示、解说自己或他人游戏提供与游戏相关的服务。显然,网络游戏直播的主要内容为网络游戏或者电子竞技比赛。网络游戏直播平台通常是客户端软件、网站以及手机APP等,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直播服务。游戏主播指的是采用展示或解说等手段,针对游戏过程或相关内容,与观众进行互动活动的主体。游戏主播与观众的互动活动既包括文字互动,也包括语音互动,观众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订阅频道、房间,也可以购买道具赠给游戏主播。[1]从当前来看,法学界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研究并不多,大多数研究还停留在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领域,少数研究以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主题。本文对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研究我国网络游戏直播当前的监管困境,旨在为我国网络游戏直播长效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性建议。
网络游戏直播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兴产业,由此带来的“直播”经济也正在掀起新一轮网络经济的“狂潮”。网络游戏直播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多元化发展,也丰富了网民的业余生活。[2]当前,由于网络直播的监管体系虚置和监管程序冗杂,从而使得网络游戏直播中主播恶性竞争和违法侵权等现象屡禁不止。
由于近年来游戏直播量不断增加,导致直播行业也开始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形势。部分直播平台为了抢占市场,甚至不惜通过伪造虚假数据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有些游戏主播以及部分经纪公司会通过购买水军的方式增加直播间人气数量,从而营造一种被更多人所关注的虚假现象,其最终目的是吸引真正的游戏直播观众前来观看。甚至,某些直播平台也会采用伪造后台数据的手段来推广游戏主播,营造游戏主播粉丝数量众多的假象,大多数用户由于从众心理,他们更愿意关注那些人气旺盛,粉丝数量众多的主播。
从某种程度上说,游戏主播的粉丝数量是直播平台竞争实力的体现,而游戏直播利益相关者能否从中获取利润的关键在于游戏主播资源的质量。为了确保优质游戏主播资源不流向其他直播平台,很多直播平台以较高的签约金为代价与游戏主播签订合约。其他直播平台以高薪挖走优质游戏主播的同时会带走该游戏主播的粉丝群体,而培养粉丝群体需要很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由此可见,游戏主播的流失不仅会削弱自身实力,同时也会增强竞争对手实力。[3]部分深谙其道的主播恰恰利用这一点来提高自己的身价,各直播平台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更多的优质游戏主播,导致直播行业陷入恶性竞争的不良境地。
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游戏比赛建立在游戏程序基础之上,游戏玩家利用游戏程序选出原本存在于游戏之中的作品,并将提前设定好的场景展现出来。网络游戏比赛直播中的动态画面组成方式与电影创作方法极为相似,可是播放动态画面的目的不是为了表达思想感情或者展现美感,而是为了展现游戏玩家的游戏技巧以及游戏比赛的最终结果,所以游戏直播具有转换性。游戏直播不会让直播用户欣赏游戏的运行,对于整个游戏市场产生的影响极为有限,所以构成合理使用游戏直播画面。但是由于涉及到网络游戏直播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复杂,所以侵权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网络游戏直播由个人游戏直播和大型专业游戏赛事直播两种模式组成。网络游戏直播违法侵权也应当从两个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个人游戏直播过程中的网络游戏软件并都不是正版软件,这与没有获得许可条件下直播影视音乐作品是一样的道理,极有可能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受到侵犯。从另一角度来看,大型专业游戏赛事直播也会涉及侵权问题。以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网络直播纠纷案为例,耀宇公司虽然获得完美公司授权,成为有权直播电子竞技比赛的唯一主体,而斗鱼公司在为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的平台上直播电子竞技比赛,目的是为吸引观众,获得经济利益。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耀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经济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斗鱼公司向耀宇公司支付110万赔偿款,这是国内第一起关于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侵权的案件。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违法侵权行为的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必须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直播违法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5]
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打击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可是网络游戏直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要想彻底规制网络游戏直播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必须厘清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困境。
目前承担网络直播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主要监管主体是网信办,可是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其他相关机构也有权在不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前提下管理互联网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网络直播的监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多头管理”。
四部门在网络直播节目监管中的争夺也丝毫没有减弱。原文化部于2016年7月初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表演经营者和网络表演者的行为,避免出现网络表演经营者缺乏责任感、缺乏管理秩序、网络表演者违规违法表演色情、暴力等内容,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该通知要求对表演内容进行重点监管,对其中违规主体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隔两个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下发通知,要求监管网络直播者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网络直播者如果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则不允许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与此同时也要监管网络直播节目内容。显然,原广电总局《通知》中的监管对象为“网络试听节目直播服务者”,而原文化部《通知》中的网络表演经营者是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的。不仅如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与《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则有资格在网络中传播试听节目,而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后,并不一定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还得详细区分传播试听节目的目的。由此可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签发更为确切、妥当。原文化部又在三个月之后出台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哇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将其划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两种类型。原文化部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为第一种类型,即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7月下发的《通知》则将监管对象划定在“网络经营单位”的范围,“网络表演则”不再包括在内,从表面来看,似乎使自身职责范围更加明确,可是却表现出浓厚的“抢地盘”色彩。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于前一天发生效力,它从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技术能力、信息内容、用户信息审核、主体责任以及签订协议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显然,原文化部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对网信办《管理规定》在内容上的照搬,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对后者的概念做了一些转换。[6]2011年2月,原文化部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也出现于国务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之后,内容也是十分相似。
结合以上论述可知,我国行政体系内部没有合理的管理政策,政府各机构在监管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时缺乏明确的依据,而且自身职能模糊不清,存在“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重复监管等现象,亟需整合政府组织机构,理顺管理环节,提高政府管理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各界对其监督,以便推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7]
从网络直播的事前监管程序来分析,我国的事前监管主要集中在限制游戏直播主体资格准入领域,如要求直播主体备案、登记,直播人员实名认证,并实行黑名单制度等,企业需要完成前期主要审核工作,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加大。大部分企业一般通过群众投诉或者人工筛选的方式来过滤直播内容,然而这种方法不仅会加大人力成本,而且审查效果也较为一般,常常会出现审查不到位的情况,如果违法主体逃脱了企业的事前审查,那么只能通过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事后查处来监管。
从事后监管程序来分析,事后监管手段包括约谈、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直播资质以及强令关停等。政府监管机构也通常采用暗访、举报、人工筛选等方式来进行事后监管,不仅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是在违规内容产生不良影响之后才进行查处,所以对防控违规内容的作用并不是很大。从直播平台和游戏主播的角度来看,涉黄直播所需成本较低,而利润空间很大,所以部分直播平台对游戏主播的低俗、媚俗、恶俗表演常常会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网络游戏主播为了躲避平台监管,也会注册多个直播账号,导致查处违规直播内容的难度很大。尽管游戏主播一旦传播违规内容会得到短期封号处理,可是时隔不长,他们会重新活跃起来。如果不要求平台主播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一定会在直播活动中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躲避监管。[8]
不仅如此,之所以传播违规内容的直播行为屡禁不止,很大原因在于查处力度有限。如果仅仅对涉黄直播平台进行约谈、罚款或者限期整改,涉黄平台的违规成本太低,难以对其产生震慑性影响。尽管监管机构对违规直播平台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可是这些平台宁愿铤而走险也要通过直播违法违规内容获得了巨额利润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物质生产的变化,但是与物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则以及规范类文件的变化却延迟出现,由此出现“文化堕距”现象——物质文化的变化会率先出现在社会变迁中,而后非物质文化才会随之发生变化,可是非物质文化的变化具有相对滞后性,双方变化在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游戏直播,可是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制度、规范却不够健全,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网络游戏直播长效监管体系。
净化互联网环境是一项巨大工程,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有可能完成,所以也不能完全依赖传统监管手段完成互联网直播监管工作,必须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并经多方合力,经过一个较长时期才能解决。
第一,网信办是网络直播监管主体,应当由网信办统一实施监管活动。从横向角度分析,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监管传统媒体,行政职能不多;文化部门重点管理文化领域的工作,监管内容广泛,职责覆盖范围大;信息产业机构重点监管国家信息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网信办与网络直播行业的密切性比其他监管机构更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8月末发布了第33号通知,为了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权益,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国务院授权,承担起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工作。重组之后的网信办与之前相比,扩大了职权范围,增加了监督管理执法权。网信办不仅拥有了立法权,同时还拥有了立法权。不仅如此,网信办同时也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此可见,它在监管网络信息内容领域中的权威性更加突出。《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规定,国家网信部门有权对网络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使各项工作协调化发展,这一规定进一步巩固了网信办在网络信息管理中的地位。由于网信办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以及针对网络监管立法提出建议的权力,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直播的规范化发展,因此网信办理应成为网络直播监管主体,其他机构不应该继续在网络直播领域行使监管职能,而是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应有的职能。
第二,为了消除网络直播监管领域中的“多头管理”现象,应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互联网监管、执法队伍。由执法队伍统一按照法律规定监管网络直播行为,从事前准入、事中审查以及事后处理等不同角度行使监管职能,明确自身责任,使监管队伍最大程度地发挥良好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从根本上消除监管不到位、监管缺失以及监管标准不统一等混乱现象。
网络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活动也随之滋生。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网络直播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网络直播产业中的各种问题。
第一,实行双罚制度。一旦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涉及暴力、色情以及反党、反社会等,不仅当事网络主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网络主播所在的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管理者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管理者积极承担起监管义务,或者针对网络主播的违规违法内容有所作为,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实行双罚制度才能确保网络主播不在直播活动中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二,严格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只有实行网络用户实名制度,发送暴力、色情弹幕内容的网络用户才能受到相应的处罚。网络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发送大量不良弹幕信息,会严重破坏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所以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网络主播都要重视监管网络直播用户,并加大监管力度。
第三,增加处理力度,增强威慑力。有些网络直播用户不认为涉黄、涉暴内容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而且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网络直播用户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公信力。现行《规定》对涉事主播的处罚力度偏低,仅对其做出关闭账号的处罚,即使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只是将其拉入黑名单的行列。因此,笔者提出,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网络主播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杜绝违法行为。
第四,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从当前来看,当前的处罚制度只对涉事主播做出处罚,而直播平台却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时候,网络直播平台可能缺失不了解主播的违规行为,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似乎不够公平,但是通过上文分析中的违规游戏直播实例可知,网络直播平台只要积极行动起来,查验主播的直播游戏内容是否获批或备案,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不能说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违规行为之间毫无关联。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直播平台的责任,以免以不知情作为借口。[9]
网络游戏直播在大众需求和资本介入的不断推动下,以火热的发展态势不断向生活领域延伸。但需要明白的是,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效益与文化价值,与此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和违规违法行为。如果任其在网络生态环境中肆意蔓延,将会腐蚀和干扰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必须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和建立统一的监管程序双管齐下来构建良好的网络游戏直播长效治理体系。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网络游戏直播是现阶段互联网的新鲜产物,正处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在监管和规制的同时,还要不断引导和推动其发展,保证网络游戏直播的创新和活力。相信在各方的不断努力下,创造一个优良的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环境指日可待,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也终将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1]李扬.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J].知识产权,2017,(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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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默林.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D].长春:吉林大学,2017:20-21.
[8] 吕然.网络直播的监管问题及对策(二)——我国网络直播监管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广播,2018,(2):51-54.
[9]刘大海.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监管的建议[J].现代交际,2017,(19),: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