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立法浅析

2018-03-04 08:21何燕红蔡宏伟
卫生职业教育 2018年6期
关键词:医疗保健执业法律法规

何燕红,蔡宏伟

(甘肃中医药大学定西校区,甘肃定西743000)

在互联网科技不断发展,并不断和其他行业深入结合的进程中,互联网医疗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成为一种新兴业态。互联网医疗的兴起源于互联网的产业化变革,电子商务的强势驱动和医院的信息化发展[1]。2015年,首届“reMED2015——重构医疗生态”高峰论坛发布的《reMED2015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指出:2014年是互联网医疗爆发元年,未来10年有10倍增长空间,同时互联网医疗将重构健康管理、就医方式、就医体验、购药方式及医患生态五大方面[2]。中国首部互联网医疗蓝皮书《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2016)》指出,201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达114亿元,2015年市场规模已达157.3亿元,增长率为37.98%,其中移动医疗市场规模达42.7亿元,增长率为44.7%[3]。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互联网医院已经超过40家,但互联网医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定义,各家都在摸索着前进[4]。全国首份《2016年中国互联网医院白皮书》披露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11月,中国的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达到36家,已经实现落地运营的共有25家,其中31家于2017年开工建设,当年或已成为互联网医院爆发元年[5]。2015年12月10日,中国第一张在线电子处方开出[6]。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实现在线诊疗的全流程应用[7],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医疗向着诊疗的方向迈进。

1 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

由于我国互联网医疗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还不够深入和成熟,关于我国互联网医疗立法总体上来说比较谨慎和简约,法律法规较少,还有许多需要立法补充和完善的地方。现有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第二类是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发[2016]249号)、《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17]38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卫办医涵2017[420]号)等;第三类是远程医疗政策试点法律法规,包括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是专门针对我国互联网医疗的立法,也需要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适用;第四类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0]281号)等。

2 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特点

2.1 立法体现了谨慎的态度

由于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在学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对于一些有争议性的概念,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在一些达成共识的领域方面已经进行了立法,体现在对于一些认识较为一致的概念,在立法中进行了较为严谨的界定,体现了科学性。例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信息界定为: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该《办法》还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还规定了主办单位的设立条件、服务内容、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都是基础性规定。该《办法》还对远程医疗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在2009年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指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是医疗法律法规中较为重要的部分,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医师进行互联网医疗诊疗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2 逐层推进,逐渐形成体系

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立法逐层推进,正逐渐形成相对全面的体系,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的是关于互联网保健医疗信息方面的内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属于医疗辅助信息,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诊疗行为。有关互联网保健医疗信息方面的立法还属于早期立法,也是互联网医疗的基础立法。二是有将医疗的核心方面“诊疗行为”进行立法规制的趋向,即对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医疗”进行立法规制。有学者针对互联网医疗只能进行健康信息咨询的实际情况,指出此前的互联网医疗只能是医疗辅助行为。实现互联网诊疗是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必然趋势,对“诊疗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也是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前提。三是立法已经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如医师多点医疗的规定为医师能够在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疗机构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破解了互联网医院的网上诊疗的难题之一。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主要立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规定比较具体、全面,能够和互联网医疗侵权适用相衔接。另外,有关的医疗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也能够和互联网医疗相衔接。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2.3 法律法规还需要补充、完善

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还有立法空白点和不够全面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存在准入不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的监管缺失和权利救济的缺憾等问题[1]。互联网概念的界定是立法和监管范围及责任确定的基础,应当适时对于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等概念做出较为明确的界定。网上诊疗是互联网医疗的核心,关于网上诊疗的规定还需明确。有些立法还需要做出更加详细、增强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医师责任、患者隐私等规定需要在立法中更加具体化,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另外,互联网医疗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和其他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3 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

3.1 适时制定法律法规

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是医疗法律法规的具体形式之一。互联网的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性、交互性和实时性、无政府性等特征对互联网管理增大了难度[8]。针对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现有的立法实际情况,应当根据实践需要适时制定颁布新的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特别是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立法缺乏患者隐私权保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标准、互联网医疗应用软件标准、互联网医院诊疗规范等的规定,可以考虑制定患者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及监管措施,制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标准、法律保护及监管措施,制定互联网医疗应用软件标准、法律保护及监管措施,制定互联网医院诊疗规范及监管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患者权利保护、医师权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3.2 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首先,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网上诊疗、远程诊疗等概念的内涵。其次,在借鉴现有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重进行立法规制互联网诊疗行为,使互联网医疗货真价实。最后,鉴于互联网医疗问题的复杂性,立法中不仅要将网络安全法和医疗法律法规相结合,还要依赖安全支付、医疗保险等相关行业立法,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医师多点执业、医疗侵权责任、互联网卫生保健信息监管、互联网医院监管等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3.3 整合法律法规,注重衔接

互联网医疗立法也应当注意保持与相关基础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原则相一致。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医事法和患者权利保护法等专门的综合性医疗法律法规,而且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散布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关于互联网医疗的立法还处于基础阶段。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差距和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包括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在内的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难免存在相互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部分,需要整合协调。《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我国较为具体和全面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病历查阅复印权、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执业医师法》《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是基于实体医院的规定,互联网医疗立法和适用都要注意和这些基础性医疗法律法规相衔接,保持协调一致。例如《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侵权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医师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的立法和适用。另外,由于互联网医疗是基于互联网这一平台的医疗行为,首先具有网络的特性,会产生诸如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支付安全隐患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医疗立法和适用中还应当注意与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立法。整合法律法规,注重衔接,使医疗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才能构建完整的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郑砚璐,黄有霖.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规制[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7(2):19-23.

[2]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2015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326260.htmlre MED,2015-02-01.

[3]中国新闻网.蓝皮书:2015年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达157.3亿元[EB/OL].http://www.chinanews.com/jk/2016/11-01/8050080.shtm,2016-11-01.

[4]搜狐财经.互联网医院元年将结束,来看看这些玩家们的经验总结[EB/OL].http://www.sohu.com/a/120431362_473379,2016-12-01.

[5]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总数达到36家,31家已开工建设,互联网医院迎来爆发“元年”[EB/OL].http://b2b.toocle.com/detail--6374614.html,2016-12-12.

[6]叶正兴.中国首张在线处方诞生[J].吉林医学信息,2016(1):21.

[7]张越.第一张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引发的讨论[J].中国信息化,2015(12):14.

[8]赵福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五年间[J].网络传播,20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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