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壮
摘 要:对于我国国民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新型的组织集体,主要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最大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农民集体资源联合的组织,农民在这个组织中可以不断的按劳分配,从而发挥自身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阐述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探究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可以发现的就是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前提,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但是在过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我国国民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很多问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解决,所以在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我国国民需要转变传统的发展方式以及四项战略,尽最大努力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主要原因,从而真正意义上确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
想要真正意义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性,现阶段主要从几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个阐述的方面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名称缺乏统一,第二个方面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性质不明确,接下来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阐述: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名称缺乏统一
我国是农业大国,而且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方面的定义还缺乏规范性,即使我国的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了研究、阐述,但是不同的学者会给出不同的意见,意见一直无法达到统一[1]。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性质不明确
一直到现在为止,我国很多农民不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种法律主体,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不能明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问题的原因
想要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这个分析主要对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阐述: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法规不够细致,第二个方面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不够彻底,接下来笔者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叙述:
2.1法律法规不够细致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细致,没有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比较完整的法律支持,也就是因为这种情况导致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2.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不够彻底
在阐述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到的就是现阶段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不够彻底,我国农村各个方面改革过快、改革不彻底,导致很多农民还没有做好改革的准备[2]。
3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建议
对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建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主要從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个需要论述的方面就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第二个需要论述的方面就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
3.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
想要分析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这个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加快相关立法、通盘把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定义过程,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意义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
3.1.1加快相关立法
我国国民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过程中会出现土地流转、城镇化等实质性问题[3]。但是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我国国民越来越注重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并通过法律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从而真正意义上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3.1.2通盘把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定义过程
在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我国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然后可以从宏观层面来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充分的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中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策略,同时可以更好的制定、修订、增补、完善整个过程。
3.2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
在实际阐述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过程中需要从两个主要的方面进行叙述:第一个方面就是从所有制层面界定,第二个需要阐述的方面就是从法律界定层面,这两个方面都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2.1从所有制层面界定
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基础上需要笔者从所有制层面界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深入分析,但是在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人都会在发展中逐渐的产生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这些不同表现形式不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程中需要采用有效的方式来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操作。
3.2.2从法律界定层面
现在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很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农所设立、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又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经济实体,因此从法律层面应当将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性质做单独界定。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注意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但是在过去的时间中人们没有意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人们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障资深的权益,以至于很多农村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出现下滑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现直接打破了传统的思维,从而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吴羽.传统乡村自组织组织机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探析——以贵州安顺“屯堡第一村寨”九溪村为例[A].2011年贵州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1.
[2]胡新艳,罗必良.农地承包权的再分配:利益、法律、强力与情面——湖南H村调田规则的分析[A].第十一届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汇编(上)[C].2011.
[3]郑财贵,邱道持,叶公强,张孝成,梁启学.农户土地产权意愿研究——以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为例(英文)[J].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