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
摘 要: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认定一般是指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人民审查后,本协议被认为是有效和有效的,并发布了一份法律文件,以确认其有效性并落实其实施。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资源
一、管辖
人民调解协议上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案件的管辖可借鉴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没有原告被告,不宜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包含着当事人的强烈自主选择,因此确认程序是当事人从一开始就选择的结果。从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角度出发,首先要考虑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管辖权选择,并补充当事人的居住地和调解协议的履行地,但专属管辖权的原则不可侵犯。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居住的地方,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地、签订调解协议和地方题材的人民法院管辖在BA的地方在书面调解协议中,SIC水平不高,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这充分表明,各方在确定管辖权的选择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此外,“意见”还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的住所或者调解协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二、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需要一定的根据,受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亦应有一定的根据。这一根据既应有当事人行为的根据也要有要式的根据。当事人行为的根据为当事人的申请行为,申请一般而言应为书面的,但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也可为口头的。要式的根据即为申请的手续,一般为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承诺书,书面申请的还应包括申请书。承诺书应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应承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不得恶意串通和逃避法律。此外,当事人还必须承诺,如果由于协议的内容而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三、审理及结果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不可完全照搬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案件仅由法官审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的主持者并非严格的法律专业人员,加之该协议包含了涉及当事人切身权利义务的内容,具体的审理方式上除必要的书面审查之外还应有庭审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一般可以用书面形式来审查。对于案件的实质性问題,应当通知双方在审判审查阶段同时出庭,除程序性问题外,还应当明确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查明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或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对于案件审理节点的期限管理上可以参照财产保全的审查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随即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庭审理,整个审理期限应控制在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15日。
四、文书制作
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外在表现,是法院的专业和权威表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制定哪些法律文件来确认调解协议具有重要意义。在没有介绍“几个意见”之前,有两种形式的“调解书”和“统治书”。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使用调解书的形式。在核实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后,法院重申了双方协议调解的法律效力。例如,福建省的莆田法院系统是一种调解书。此外,有些人认为,由于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认可的争议解决机制,应该使用裁判。审查仲裁的有效性和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更为合理。在调解和裁决的信件形式中,反映人民调解组织的辛勤工作和人民的调解工作是不方便的。这不利于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它也没有反映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反映了司法确认程序的特点。“若干意见”颁布后,一般认为应采用“决定书”的形式,但“若干意见”第25条并未在确认后确定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具体名称。人民的调解协议。作者认为,使用“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决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是最合适的。一方面,他克服了使用调解书和执政书籍的弊端。另一方面,它比“决策书”更能反映司法确认程序。除法律文书的名称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文书的组成。如前所述,人民调解协议的验证审查不仅包括程序审查,还包括实质审查。因此,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决定应当确定争议事实。此外,为了反映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有必要具体说明调解组织的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协议的内容。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不仅可以发现争议的具体事实,还可以更好地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作。
五、监督与补救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应由法院现有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确认案件的处理还应遵守相关的案件处理规则,撤销规定和适用于确认程序的其他规定。系统设计无法避免故障的缓解,司法确认程序需要面对救济措施。如果未经法律确认且未经法律确认的协议得到确认,请参阅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复审错放的申请或法院判定申请中存在错误,则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可以撤销确认决定。确认决定是强制性的力量被消除了。
简而言之,中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仍处于制度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程序性构建,在管辖权,申请和受理,审判和结果,文件制作,监督和整治方面存在讨论的空间。在“三个以上”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应进行持续的论证和探索,以改进,必要时,可以制定特殊的程序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胡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初探——以程序的启动为中心[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5):57-62.
[2]姜群,梁琳.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初探[C].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
[3]胡晓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3):148-154.
[4]卫彦明,向卫国.《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使用[J].人民司法应用,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