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莹莹
摘 要: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反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具备了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备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反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具有法治国家应有的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在法制建设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关键词:诉权;法律制度;诉讼公正
一、反诉的概念、特点
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从反诉的特点来看,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是排除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反诉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性,不仅表现在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于本诉,还表现于反诉的提起虽然以本诉为存在的前提,但反诉提起后,假使本诉后来被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反诉的诉讼标的具有关联性,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时间具有限定性,一般当事人须在本诉程序进行中提出反诉。
二、反訴制度的历史沿革
反诉制度源于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抵销抗辩发展而来。最初的反诉范围比较狭窄,要求反诉请求能和本诉请求相互抵消。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十六世纪,意大利的Post glassatoren学派根据罗马法有关理论建议了反诉的学说,使得反诉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和完善,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诉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其反诉制度设置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它起源于英美法两大原则,扣除程序和抵消程序,慢慢到十九世纪,变为反诉制度取代之”。美国直到1848年的费尔德法典才明确反诉的概念,创设了反诉制度。
在我国,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产生于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运动。1910年沈家本的《民事诉讼法律草案》,建立了现代化的民事诉讼体系,在第一审程序中第一次规定了反诉制度。之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也都含有反诉制度的规定,但比较系统的有关反诉制度的成文法规只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中。
三、反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
反诉权作为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应当加以注意的是反诉和反驳、反诉和诉讼抵消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法中,被告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的方法来对抗原告的诉,这是反驳,是一种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行为。反诉一旦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使本诉全部或部分失去作用也使自己的反请求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确立。
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把公正视为法院“司法程序的心脏”,可见,诉讼平等与公正是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从罗马法的抵销抗辩“被告对原告的主张采取否定和拒绝的辩护手段”,到公元七世纪“求得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观点出发”,反诉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诉讼权。“在优士丁尼的罗马法中,反诉请求是以相互请求这样的名义出现的。在罗马法中,被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原告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提起请求的权利”。这种公平保护的目的正是反诉制度最初的立法意图,而现代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也依然如此。在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下,不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权都是诉讼平等与公正的要求。反诉权作为一项诉讼权,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原告与被告因此而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赋予原告起诉权,相应地赋予被告反诉权与之相抗。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维护法之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不仅是要保障原告的起诉权,也要保障被告的反诉权,只有切实落实好两者,才能真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反诉制度的规定及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予以系统规定,仅在第52条、126条、129条等几个相关条文对反诉做了规定。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关于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原审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但仅限于能够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首先,这意味着该项反诉会导致新的诉讼程序的启动,造成诉讼浪费,甚至造成相矛盾的判决;其次,当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这种做法忽视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反诉方不一定愿意另行起诉,而被反诉方也希望在二审阶段一并解决。
五、关于落实反诉制度的几点意见
“我们都渴望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断与伪善兮兮对于我们的伤害。”法律上的反诉制度,不仅意味着赋予当事人以反诉权,还应当包含对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规制和保障。切实落实好反诉制度,得从法律上完善相关法条,构建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完善反诉制度的指导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性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二是要明确提起反诉的条件和形式;三是规范和健全反诉制度受理程序,如二审中提起反诉和再反诉的问题;四是规范和健全反诉制度审理程序,如合并审理和裁判的问题;五是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理论指导实践,我国反诉的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抽象性和粗线条性等特点,更需要学术主流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我们应该深入反诉理论研究,加强对主流观点的梳理,完善反诉理论。此外,还应加强普法工作,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改正社会上“被告原罪”观念,使更多人明白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反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具备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双重价值。切实落实反诉制度,有利于推动程序法完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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