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然
摘 要:司法公信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社会公众无缘无故的偏见,而是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通过看得见的、看不见的各种途径影响社会,公众通过所见所感与自己的经验法则以及政策法规进行长期的对比以及从周围人群不断获取有关司法的信息后潜意识地形成的内心认同感、信任感。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是一朝一夕、依靠某个特定的个体可以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实行整体推进、综合治理才能凑效。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司法效率
一、提升队伍素质,以公认赢公信
(一)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
政治是司法的方向,也是司法的灵魂。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人民法官为人民”、“亲民爱民大走访”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专题教育活动,不断深化全体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政治认同,让全体法官深刻认识到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三权分立框架下的司法制度,自觉抵制司法独立的观念,自觉接受党委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
(二)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
董仲舒早就说过:“言必称法者,必毁于法;行必守德者,必兴于德。”西方学者麦克莱也说过:“善良之心是最好的法律。”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须提升全体法官的道德境界,让社会的善良美德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开展以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让每一个法官不但是一个法律家,而且是一个道德家,努力实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三)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的业务素质就好比是医生的医术,庸医无法博得公众的信赖,庸法官同样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让法官娴熟法律操作的技能。为此,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准入门槛,把那些接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并且智力正常的人吸收到司法岗位上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更新法官的知识结构;开展庭审观摩、优秀法律文书制作等岗位大练兵,提高法官的基本技能;开展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评比活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等多种途径激励法官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树立良好形象,以声誉赢公信
(一)树立为民的形象
树立为民的形象就必须让全体法官心中装有人民,用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为人民服务。具体说来,接待当事人要有耐心、热心、爱心、平等心,热情服务暖人心;深入田间、地头、社区、乡镇,送法上门,就地办案,巡回办案赢人心;对于生活极度困难而确有冤情的当事人以及低保户、下岗职工实行减免诉讼费、执行费,指定辩护人、代理人,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确有冤情的人打得赢官司,司法救助得人心。
(二)树立清廉的形象
要采取多媒体视听教育、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着力开展廉政教育,让全体法官在诱惑面前不迷失,淡泊名利,宠辱不惊,以一颗平常心永葆清廉;对审查立案、分流、期限、转序、结案、评估鉴定、财产执行、案件和解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对执行过程中财产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环节的加强监督,以制度确保清廉;实行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一旦违法违纪的事实被查实,不管涉及任何人,一律从严处理,并对今后的提拔、任用、晋级实行“一票否决”,从政治前途上、经济利益上、声誉上均给予其狠狠打击。
(三)树立务实的形象
司法是一项世俗的事业,是一项关涉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利益的活动。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树立务实的形象,多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很好地把握人民群众的脉搏,了解他们在想什么,盼什么,求什么,在法官群体中形成说实话、出实招、干实事、出实绩、求实效的良好风气,创建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的工作作风,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风尚。
三、落实审判公开,以透明赢公信
(一)程序规则公开
实行审务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审判的程序、诉讼收费标准以及审判人员的信息;准备诉讼须知、指南等,供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随时索取,了解诉讼程序。当事人如有疑问,主办法官随时行使释明权,切实做到办案规则和裁判标准公开。
(二)司法过程公开
要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前三天通过国际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当事人双方一律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等制度,将审判、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司法过程全部在阳光下运作。
(三)裁判结果公开
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切裁判文书一律都对全社会公开;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在专门的网站公布,人民群众只要进入法院指定的网站,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就可以查阅所有的裁判文书。
四、狠抓审判管理,以质量赢公信
(一)提高司法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和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将案件的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执行权实行相对分离,负责实体审理、执行的法官只擁有实体审理、执行的诉讼指挥权以及最终的裁判权,对审判、执行的整体流程的控制权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掌握;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运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规程,对各个审判、执行庭、局、队应履行的审判权、执行权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对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履行的流程控制权以及程序性工作也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包括立案、送达法律文书、排期开庭、法律文书起草、审签法律文书在内的案件流转各个环节的时限。
(二)促进司法公正
加大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清错案责任并进行严肃追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要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纵横交错、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确保最大限度内实现司法公正。
(三)注重办案效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力戒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力戒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善良风俗、习惯、社情民意,充分考虑期待可能性,把当事人的服判息讼率、上诉率、上访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激励法官不但注重法律效果,而且要注重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参考文献:
[1]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3(5):5-10.
[2]赵建华,谭红.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J].法律适用,2006(12):46-48.
[3]郑雅文.论司法公信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