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甘 甜)近日,江西省出台《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办法(试行)》,将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办法》,督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規、规章和政策,健全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情况。
省级督导评价采取数据监测、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价标准,利用国家和省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和师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