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与社会(STS)视野下的刑事技术初探

2018-03-01 02:49孟庆振
刑事技术 2018年1期
关键词:检验科学发展

孟庆振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现场物证溯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100038)

刑事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简称,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1]6-8。从概念来看,刑事技术同时具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属性,其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物证,还包括事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物证是事件内部关系的载体,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挖掘信息、分析特征,更多属于技术范畴;研究事件内部各要素的关系是一个从物质到认识的过程,更多属于科学范畴[1]。刑事技术的任务和目的,是服务侦查、服务诉讼、服务社会。因此可以说,刑事技术既具有很强的科学属性和技术性,也具有较强的社会价值。当前对刑事技术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具体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也有从证据角度进行分析的报道,但鲜有从宏观角度对其本质、特点及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本文拟从科学、技术与社会(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ety,简称STS)的角度对刑事技术进行分析,拓展对于刑事技术的认识,从而为理论研究和管理实务提供新的参考。

1 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简介

“科学、技术与社会”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一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交叉的研究领域[2],旨在研究现代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探索三者之间发展规律。从历史演进而言,科学、技术与社会大致经历了技术单向作用于社会、技术与社会的互动、科学技术与社会双向互动三个阶段[3],如图1所示。

1.1 技术单向作用于社会

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会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动物。人类自诞生以来,即开始了利用技术的过程,可以说技术与人类相伴,先于科学出现。技术活动本身即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以社会需求为动力。如原始部落的狩猎、弓箭、制陶等,是一种本能求生活动。此阶段是技术单向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如图1A所示)。

1.2 技术与社会互动

恩格斯说,直到18世纪人们才显著地进入一个“信仰科学的时代”,科学作为一种崇高的事业获得了稳固的地位[4],而在此之前几乎没有科学。随着农业时代的到来,东方出现了“实用科学”,西方出现“自然哲学”,大抵还只是一种科学的雏形,仍以技术应用为主。社会对技术也产生了作用,如我国古代社会政治行为对四大发明的促进作用。这一阶段主要是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缺乏科学原理的指导(如图1B所示)。

1.3 科学、技术与社会双向互动

工业化时代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瓦特的蒸汽机、牛顿的力学等,使得科学作为一种理性研究方法的时代真正开启。基于科学原理,技术日新月异,表现为技术依赖于科学发展,科学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且以技术需要为动力。同时,社会对技术的需求空前扩大,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发展,一些社会制度又反过来对科学、技术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一个广泛的共识是,英国之所以最先出现工业革命,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其对科技创新的保护。这一阶段,科学、技术与社会三者间双向互动(如图1C所示)。

2 刑事技术与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刑事技术在古代就已有萌芽,如半坡遗址出土的陶器即可看到指纹作为标记使用,周代即出现在契约上按捺手印保证信用,秦朝已将手印零星用于破案[1]66-67。应该说,古代刑事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主要以实际需要为导向,由于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引起官方的重视和推广。宋慈《洗冤集录》成为我国最早的刑事技术著作,是古代刑事技术的集大成者。但古代的刑事技术仍以经验总结为主,缺乏科学原理作为指导,可以说古代的刑事技术与科学互动关系甚微。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法医知识、痕迹知识等才逐渐体系化,成为服务法律的专门学科,刑事技术与科学的互动才逐渐明显。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技术作为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与科学、技术、社会均存在双向互动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刑事技术与科学、技术、社会的互动关系Fig.2 Interactions between forensic science and science,technology or society

2.1 刑事技术与科学

现代刑事技术首先是自然科学,这是其基本属性。刑事技术的任何具体技术都根植于自然科学之中。如法医学的理论方法依赖于现代医学发展;现代DNA检验技术依赖于遗传学的发展进步;毒品、毒物等定性定量检验依赖于现代物理学和化学的理论和方法。显然,没有自然科学,就不可能有刑事技术,如图3。

2.1.1 自然科学的发展是刑事技术发展的源泉

刑事技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则自然科学的发展必然对刑事技术起到促进作用。以法医物证为例,ABO血型、血清型、酶型的发现和应用,人们将之应用到案件侦查和亲子鉴定中,对现代法医物证学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由于这些方法只能进行种类识别,不能进行同一认定,应用效果仍受限制。直到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ffreys将DNA技术引入到刑事技术领域,才将人体斑迹的认定推进到同一认定水平。

2.1.2 刑事技术活动应遵循自然科学理论的指导

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的对象是客观的物质、痕迹、信息,其检验理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检验活动本身应依照自然科学方法进行。即按照客观规律去认识事物,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作为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客观性要求即来源于此。

2.1.3 刑事技术的基本理论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组成部分

任何学科的发展都需要理论进行指导。刑事技术涉及面极为广泛,运用领域也很多,在多年发展中,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理论,如洛卡德(E. Locard)提出“任何接触都会留下痕迹”的物质交换原理[5],以及同一认定原理(应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比较客体特征,解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先后出现过的两个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检验)和种属认定原理(以物证检验所获得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这些既构成了刑事技术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也丰富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

2.2 刑事技术与技术

刑事技术既是一门复杂的交叉学科,也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实用技术体系。具备科学原理指导的刑事技术,其价值实现是以技术方式来呈现的,如图4。

图4 刑事技术与技术Fig.4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2.1 刑事技术本身是特定领域的实用技术

刑事技术,是应用于刑事案件侦破、法庭诉讼及案(事)件处置的一种专门技术体系,是技术的组成部分。刑事技术与航天技术、航海技术、IT技术、通信技术等其他技术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的是,这些都是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具有作为一般技术与科学、社会互动的功能。不同的是,刑事技术直接服务于法律这一调解人类社会矛盾的基本规范,因此刑事技术对社会的作用更侧重在化解社会矛盾。

2.2.2 刑事技术的发展对现代技术高度依赖

作为一种技术体系,刑事技术高度依赖于现代技术发展。以现代法医DNA技术的发展为例,早期通过同位素标记使用Southern印迹等技术进行杂交,但操作复杂、检案周期长,使得技术难以广泛应用;后来通过辣根过氧化酶标记、复合扩增STR位点等方法,使得技术应用范围大为增加;再到后来荧光复合扩增技术的应用,检验结果可以数字化呈现,使得数据库建设和比对成为可能,大大促进了法医DNA技术的发展[6]。当前,法医DNA技术已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科技支撑,在实战中发挥着十分显著的效能。同样,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发展,目前法医DNA领域对种族来源、人体特征的推断成为可能,也必将为打击犯罪提供新的技术手段。

2.2.3 刑事技术的需求促进了技术的发展

刑事技术应用领域的需求广阔,也对技术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促使技术发展不断满足刑事技术需要。以法医DNA试剂盒的研制为例,早期是9个位点的扩增试剂,随着技术应用范围扩大,检验的涉案人员和案件量不断增加,对个体识别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促使试剂盒研制位点数不断增加,目前通用的GlobalFiler™试剂盒已达24个位点。而且,随着DNA数据库建设规模急剧加大,DNA试剂的种类、数量均不断增加。此外,随着案件办理中对组织来源推断、非人源检验的需求,相应的技术和试剂装备等也不断涌现。换言之,刑事技术的需求带动了技术向其转化,促进了技术发展。

2.3 刑事技术与社会

刑事技术与社会互动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体现为刑事技术直接服务社会,间接作用主要通过服务法律来实现,如图5。

图5 刑事技术与社会Fig.5 Communication between forensic science and society

2.3.1 刑事技术对社会的直接作用

刑事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在大型灾难事故的个体识别、责任事故的调查认定以及社会纠纷化解等事件处置中发挥作用。例如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发生后,多地公安机关协同会战开展个体识别工作,仅用11天就认定全部遇难者尸体,为后续善后处置奠定了关键基础。又如,泰国某地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村民群体性事件,使用DNA检验方法对坟墓中尸骨进行鉴定,认定该村村民在当地居住很久,从而为亲缘关系认定提供客观依据,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3.2 刑事技术对社会的间接作用

这一间接作用主要是指刑事技术对司法的服务作用,特别是在打击犯罪、司法诉讼中的作用。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刑事技术产生的动因,也是刑事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刑事技术从本源上来讲是一种犯罪调查技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置于侦查的立法定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使得侦查实践更加倚重刑事技术的破案功能。同时,刑事技术的鉴定意见又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多年的刑事技术实践表明,通过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技术可以发挥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2.3.3 社会及法律对刑事技术的新要求

从法律对刑事技术的要求来看,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技术面临新压力和新挑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技术在证据收集、证据集成审查等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技术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刑事技术工作主体具备资质条件,检验方法和操作流程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此外,随着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刑事技术工作者接受出庭质证的几率将不断增加,刑事技术管理也将面临更大挑战。从社会对刑事技术的要求来看,刑事技术的使用可能会涉及伦理、个人隐私等问题,需要审慎评估。例如,Y-STR数据的采集就可能会引发非婚生等隐私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冲击[7]。这些因素既是对刑事技术应用的规范,也可作为新的动力推动刑事技术发展。

3 启示

从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维度对刑事技术进行分析有助于实现对刑事技术宏观层次的认识,从而把握刑事技术本质,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刑事技术良性发展。

3.1 自然科学及技术向刑事技术的转移转化

刑事技术对自然科学及技术的依赖,必然要求刑事技术要吸收借鉴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将之转化为刑事技术领域可以应用的技术。刑事技术研究本质上是一种转化研究,是以打击犯罪及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等需求为牵引,以自然科学与技术为基础的多学科、多专业的科学研究与攻关。例如,法庭地质学中利用稳定同位素分布的地域性特征来推断嫌疑人的居住地域[8],显示其在犯罪分子的生活时空信息调查、未知名尸体身源推断等领域具有广阔前景。该研究本质上是地质学研究方法向刑事技术中的转化。相信,加强自然科学向刑事技术的转移转化,将是未来刑事技术不断拓展自身发展领域、更好服务于犯罪调查和法庭诉讼的重要方向。

3.2 刑事技术证据的科学客观使用

刑事技术的科学属性,必然要求应用的客观性。刑事技术应用中容易出现一种“技术万能”论,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在侦查中,对刑事技术人员易求全责备,希望技术解决所有问题;二是在庭审中,容易过于强调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而陷于“科学的盲从”。这两种倾向对刑事技术发展都极为不利,需从认识上予以纠正。刑事技术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科学活动,应遵循科学规律。第一,检验流程的客观性。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的对象是物质和痕迹,其检验的过程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使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第二,检验意见应用的客观性。例如DNA证据的表述中,目前科学客观的表述为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LR),一般认为LR在10 000以上表示非常强的证据支持[9]。相比原有的“支持检验斑迹来源于××”等表述显然更为客观。同时,这也提示,应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证明力的研究,加强对证据表述规范等方面的标准制定,使刑事技术的应用更加科学客观。

3.3 刑事技术的软性研究和顶层设计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呈现一体化的趋势,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科学越发技术化,技术越发科学化,科学技术越来越社会化,社会也越来越科学技术化[10]。

对刑事技术而言,其存在和发展是以服务侦查、服务诉讼、服务社会为目的,也应以社会、法律、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为依据,不断进行自身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这就格外需要刑事技术立足自身,反观社会发展需要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科技政策,对刑事技术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引导刑事技术良性循环。第一,进行相关软科学的研究。当前刑事技术研究仍主要着眼于具体技术,对刑事技术自身发展,刑事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对刑事技术的新要求等方面,研究较少。第二,开展系统化的研究。当前刑事技术主要是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对犯罪现场的分析、对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使用,呈现为一种碎片化的应用,具有局限性,更需要从宏观上进行一种整体研究,将刑事技术的相关问题体系化。

[1] 刘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刑事科学技术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8.

[2] 孙小礼.“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的现实意义[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29-35.

[3] 盛国荣.试析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三者关系的历史演进[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61-165.

[4] 恩格斯.英国状况十八世纪[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56,666- 667.

[5] 任惠华,马方.侦查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3.

[6] 刘耀,叶健,季安全,等.中国法医DNA三十年回顾与展望.2016法医遗传学进展[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1-12.

[7] 刘冰. 现阶段我国DNA数据库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J]. 刑事技术,2015,40(4):318-323.

[8] 梅宏成,朱军,权养科,等.稳定同位素检验推断生物物证供体的生活时空信息[J].刑事技术,2016,42(2):87-92.

[9] 赵晓波.法庭科学检验鉴定意见的表述[J].科技视界,2014(1):390-391.

[10] 纪玉山.科学把握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规律——评《科学技术产业化研究》[J].经济纵横,2014(6):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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