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新型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的20条政策建议

2018-02-27 06:02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首都科学决策研究会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领导决策信息 2018年45期
关键词:涉企非公有制政商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关键是要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底线,使政商关系不仅“清白”,更要“明白”。

建立政商关系“亲”“清”五大机制

(一) 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察部门、审计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的工作沟通机制,推动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等落地落实。

(二) 建立健全涉企投诉处理及案件纠错机制。建立服务民营企业举报投诉的专门机构、热线电话等,健全党政机关与企业的意见征询、政策反馈、精准帮扶等机制,开展“民企评议党政部门”活动。建立重大产权纠纷审判台账,对台账中的案件实行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定期汇报和对口指导制度,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

(三) 建立健全新型政商关系考核评估制度。把支持民营企业作为检验干部驾驭市场能力、抓落实能力、推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尺。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开展新型政商关系第三方评估。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四) 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机制。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在服务民企发展、推进改革创新中,由于经验缺乏、先行先试出现的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失误和错误行为,要同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等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大胆为民营企业服务。严格区分类型,完善容错免责办法。

(五) 健全完善党政“亲”“清”政商关系督察检查机制。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纳入巡视,建立定期督察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及时发现政商关系不亲、不清问题。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探索打造“规范有序、环环相扣、全程留痕、动态监管”的常态监督闭环,通过有力有序实施“嵌入式”监督,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制定“正面清单”,提升政府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

(六) 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消除各类隐性壁垒,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风险防控上水平。

(七)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探索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八) 创新服务方式,搭好台、服好务,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项投资政策落实到位。以企业为尊,当好“店小二”,主动向企业送政策、送优惠、送服务,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支持。大力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机制,实施“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制度。围绕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积极搜集和储备本地科创板“潜力股”,做好对接和准备工作,对照未来科创板的上市标准和条件,积极加快股改,大力培育和提升具有先进核心技术壁垒、产业自主性较强、有潜在进口替代能力、研发投入较高的民营科创企业的发展潜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科创板和注册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九) 开展科学有效社会抽样调查,广泛听取企业诉求。经过听证、论证等决策环节,制定符合产业、行业、企业实际的扶持性政策。加强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清理,避免红头文件“打架”。

(十)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建成上下联通、便捷高效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健全涉企政策信息等公共服务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实现涉企公共服务事项公开透明。

(十一) 对企业历史上的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企业积极纠正。在查办涉及企业的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 制定减轻企业负担行动计划。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各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精简评估事项,有效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负担问题,力求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减负。大力整治“红顶中介”和垄断收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 深化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

制定“负面清单”,守住政商交往底线

(十四) 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及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或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 绝不允许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的人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以及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十六) 严禁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能时,接受当事企业和监管对象安排的吃请,及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十七) 严禁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管理,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在一些具体政策执行上,盲目翻旧账,使企业没有安全感。

(十八) 禁止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参加企业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及接受企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十九) 严禁违规对企业摊派、检查、收费、罚款、募捐等,或以本人和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高息借贷放贷或假借其他名义收受费用和好处,以及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到企业任职或者挂职取酬。

(二十) 禁止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随意违约毁约,政出多门,朝令夕改,政府承诺事项变成“空头支票”,对企业的特殊困难和诉求推诿塞责,置若罔闻,或在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推进服务上打折扣、做选择,厚此薄彼、亲疏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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