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建“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的配套建设是重要环节,其中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是涉外法律服务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涌入和涉外案件的增加,在为涉外律师提供更多机会的同时,也对涉外律师和律师管理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应与时俱进地进行配套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为律师提供外国法查明路径,开展涉外法制宣传,为涉外律师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法律冲突;涉外法律服务;外国法查明;司法行政服务;法制宣传
中图分类号: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47-03
作者简介:孙云霞(1980-),女,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的新形势
“一带一路”鼓励拓宽贸易领域,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和拓展相互投资领域,因此其推进过程中必将增强相关各国民间交往,促进涉外民商事活动的丰富发展,在此背景下涉外法律服务面临全新形势。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及律师行业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相关各国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撑。沿线各国共建“一带一路”不仅将带动中国和沿线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为沿线各国法律服务的快速国际化带来契机。从2010年到2014年,全国一审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达144000多件,同比上升53.49%。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同年7月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2017年5月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意见》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典型案例所涉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反映“一带一路”建设期间跨国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纠纷所涉知识基本属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门法学。
(二)“一带一路”建设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冲突现象
“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最主要的法律冲突表现为,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沿线各国民事法律规定各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其现实意义是各国不同的民商事法律规定在同一个案件中都主张适用而在这些法律之间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要求法官能依据一定的原则选择法律,同样要求律师能依据一定的规则预判法官的选择,并通过这种预判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以期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一帶一路”沿线涉及将近70个国家,其法律体系涉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各法系之间存在冲突,同一法系内也存在规范冲突。而且中国建设“一带一路”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国家之家的法律冲突,还包括中国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和缔结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三)“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法律服务的新要求
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大力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审判过程中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这些指导意见不仅是对法院审判涉外案件的要求,同样也是对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要求,涉外律师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应该能准确地适用国际法、有效地查明外国法、科学地适用外国法。
二、“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律师的要求
近年来中国律师行业的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大幅度提高,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包括能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仍比较匮乏,中国律师在国际事务、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力和参与度与中国对外开放总体目标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一带一路”建设中一名能够提供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除了应掌握并灵活运用自己所擅长领域的本国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国际化视角、国际私法思路、外国法查明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取得和维持既有赖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又需要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断加强。
(一)律师应具备国际化视角
律师的国际化视角指律师应具有国际化思维,了解各国法律体系,具备外语学习和应用能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律师业的服务对象既有“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又有“请进来”的外国企业,既要在中国境内提供法律服务也要面临去境外为企业服务的情境。涉外律师要从已经习惯了的中国法律思维中挣脱出来,以更客观、更国际化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涉外律师应了解相关外国的法律体系,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对相关外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部门划分有清晰的认知。
(二)律师应具备国际私法思路
各国在维护本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满足一定条件也承认外国法在本国境内有效,这就会发生一国法院用外国法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情况。律师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在了解各国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冲突法的知识。涉外律师要能意识到法律冲突存在的现实并充分利用各国的冲突法,分析各国法院管辖权,掌握识别依据,会确定准据法,并能发现涉外司法文书被承认和执行的风险,从而做出最有利的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决策。
(三)律师应具备外国法律查明能力
法官知法,律师同样应该在专业领域内知法懂法,涉外律师应掌握外国法检索技能,在国内缺少外国法查明平台的情况下,律师还应具备从国外数据库、图书馆网站查找外国法的能力。检索能力是律师查明外国法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依凭,只有及时准确地查明外国法的相关内容,律师才能协助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决策。endprint
三、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涉外律师队伍的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级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如自2012年起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每年实施“涉外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地方政府出资培养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各地积极开展律师涉外法律技能培养活动等,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部署,2015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树立责任意识,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要提升我国社外法律服务水平,要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做出应有贡献。据此围绕律师培养、律师服务管理和涉外法律宣传等,还有许多新的工作内容需要纳入司法行政工作考虑的范围。
(一)充实律师的国际法知识
1.加强律师从业前及执业过程中的国际法知识学习。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律师在全部律师中占93%,提高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课程的比重,有利于打好未来律师队伍的国际法知识基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把律师培训作为经常性工作开展起来,借鉴以往成功经验,涉外律师专项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针对中国涉外律师队伍的不足之处开展:如挑选具有一定涉外服务能力的律师重点培养,选派到外国知名法学院学习,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邀请中外涉外法律专家为从事涉外服务的律师做讲座等对一般律师进行继续教育等。
2.建立沿线国家间律师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各国律师之间的交流拓宽涉外律师的国际化视野,通过举办论坛、设立学院等方式搭建各国涉外律师的交流平台,促进中国律师与沿线国家律师的交流与学习,从而使得律师在交流中增加相关国家司法实务经验。
(二)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在律师分类管理制度
为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在部分省份试点,对律师进行专业水平评价,评价专业类型分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
專业水平评价评定有利于从专业角度对律师进行分类培养和管理,将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单独一类列出表明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独立性。但涉外民商事关系本身并非一种独立单一的民商事关系,与其他几类民事关系有交叉之处,因此在申请参评专业限制上,可以将涉外法律服务作为独立的一个参评专业类别,不占用每名律师限评2个专业的限额,从而鼓励律师参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并可以拓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适用领域,赋予其担任专家证人的资格等,从而提高律师进行某一涉外法律领域的专门研究的积极性。
(三)搭建外国法信息平台
外国法的查明是冲突法领域的一个难题,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法律服务的落脚点。律师在查明外国法方面存在着现实困难,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律师查明外国法搭建平台。我国法律为外国法查明提供的5种路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等,而原则上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请求中国外交机构或缔约国上述法定主体提供有关的法律证明,当事人大多无法通过这些途径查明。而且通过上述外交途径查找外国法,其环节往往比较繁琐、复杂,耗时较长,操作性不强。
律师可以利用互联网,到中国外交部网站、商务部网站、外国政府官网、法律信息数据库等站点查找外国法。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官方语言有近80种,且主要都是非英语国家,而且有些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网络上也难以获得,这更增加了律师查明外国法的难度。虽然法院系统在外国法查明机制建设中已经初步搭建了模型,设立了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等,但这些机构主要服务于法院系统,而且设立以来的效果非常有限。司法行政机关应开发“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大数据,搭建外国法查明平台。查明外国法一直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难点,尤其当需要查明的外国法为判例法时,查明的困难尤为突出。当事人作为外国法查明的义务主体,与法院一样面临查明外国法的难题,而且查明难度更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通过疏通律师外国法查明的途径,为涉外律师提供外国法查明平台支持,使律师可以及时、准确地找到外国法的原本及中文译本,这是司法行政服务涉外律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四)积极开展对外法律宣传
法律冲突是提供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面临的切实困难,将冲突内化,把矛盾消融,形成统一实体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但各国法律体系差别非常大,而且各国主权平等,现阶段短时间内不可能在“一带一路”区域内形成民商事领域全面统一的法律。而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对法律进行选择时往往都会选择自己更为了解和熟悉的法律,因此扩大区域内中国法律的国际社会影响力,增强中国法律的认同感,是减少区域内法律适用冲突应常抓不懈的任务。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向区域内各国传播中国的法律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认知;要加强与区域内国家的司法合作,充分利用多变合作机制,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等多边合作机制,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司法部长会议机制,拓展区域合作和交流空间。并可以借助并借鉴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设立的宗旨和机制,形成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培养司法人才的常态化制度,并以此为作为中国法律宣传的平台。
通过设立长期固定机构的方式,如建立类似孔子学院的法律交流机构,或者直接依托孔子学院在沿线国家广泛推广中国法。也可以采取类似英国的“中国律师培养计划”的方式,定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实施沿线国家律师培养计划。律师作为维护法律实施的中坚力量,同样也是法律宣传的生力军,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同时往往也在进行法律宣传。除了官方直接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外,可以指导律师通过其职业行为开展普法宣法活动。通过中国法的宣传,形成沿线各国民间对中国法的认同,使其在更多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中选择中国法律。通过中国法的宣传,得到沿线各国国家对中国法的认同,使各国在以后的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渐趋同。
四、结语
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培养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为涉外律师提供法律查明通道,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宣传中国法律,为涉外律师提供更好的国际法律环境,司法行政机关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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