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裕奎 高丽
山东省日照市一男子骑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轿车撞伤,当事双方就此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1万余元的协议,而在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半年后,这名男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他对原来的协议反悔了,要求对方再赔5万余元。白纸黑字都写明白了,怎么说反悔就反悔,这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看看下面的案子你就明白了。
案例:出车祸签协议私了,半年后受害人反悔
陈明(化名)驾驶轿车沿日照市安东卫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山路路口时,与马强(化名)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马强受伤。
随后,马强与陈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陈明赔偿马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合计13915元,该协议文字表明:此为事故赔偿的最终协议,协议一经履行双方互不追究,马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事故主张索赔。协议签订后,陈明随即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马强经法医鉴定,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马强于是要求陈明另行赔偿其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在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明及其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57248元。
审理:符合合同法精神,反悔获法院支持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本次交通事故已经赔偿完毕,马强不应再主张伤残赔偿金,这不是出尔反尔吗!”对于马强的毁约,陈明感到很“氣愤”。2017年9月,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明赔偿原告马强伤残赔偿金56528元,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陈明负担。
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案件承办法官对此分析说,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一次性协议,系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出现反悔或者不履行的情况,已经订立协议的效力就要受制于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中未涉及但属于受害人应享的赔偿项目,依据合同法仍然可以变更一次性赔偿协议,受害人依然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向加害人主张权利。“具体到本案,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和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原告马强伤残鉴定的时间在协议签订后七个月之久,因伤残鉴定应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原告马强缺乏相应的医学判断而对自己病情和伤残程度无法预知。”法官介绍,同时协议书也并未对伤残赔偿作出任何约定,原告马强也未作出放弃伤残赔偿的表示,因此对马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给予支持。
提醒:私了协议应就如何赔偿作细致列举
法官介绍,反悔的情况有的是因受害方对自己的病情无法预测,双方对后续治疗费有争议;还有的是受害方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不清楚,漏列赔偿项目后期又出现争议,等等。并不是所有的反悔都会获法律部门支持,协议的内容很关键。
法官提醒,为避免日后纠纷,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受害人应对自己的病情、后续治疗、赔偿项目有清晰的认识,双方签订协议时,应对赔偿的项目、不赔偿的项目一一作出明确列举,防止出现反悔又陷入诉讼的情形。“像本案,如果马强当时在协议中明确主张不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那么他再起诉陈明的话,法院就不会支持他的请求。”法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