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电视节目应避免的问题及应注重的细节

2018-02-23 23:15甘晓喻
西部广播电视 2018年18期
关键词:类节目舆论监督法制

甘晓喻

(作者单位:四川省会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法制类电视节目在社会上起着普法的作用,一些地方电视台采取与当地政法部门联办的方式,采访制作法制节目。而地方电视台因所在城市规模较小,人与人之间相识程度高,法制类节目播出更加引人注目,节目中的人物、事件更容易引起热议。地方电视台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必须从播报细节上做好工作,明确播报禁忌,充分发挥法制节目的积极意义。

1 法治节目报道中应避免出现的问题

1.1 减少播报画面对观众的感官刺激

“收看”是电视节目最直观的方式。为能够在节目中呈现出真实的案件经过,很多法制类电视节目会直接播报案件现场。其中,经常出现案发现场画面,而且还详细描述黄赌毒、虐待儿童等案件的执法细节。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让观众直接感受到案件内容,提升节目的影响力,但过于暴力、血腥、色情的画面会给观众的情绪带来负面影响,这也与我国弘扬正气的普法初衷不符。所以,对画面的把控还应更严格[1]。

1.2 法制节目的目的是在于普及法律知识,不能暴露政法机关的侦查手段

暴露侦查手段是法制节目最初制作播出十年间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制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为宣扬我国法律的严格以及司法机关的能力,将案件犯罪过程以及司法机关侦办过程进行详细剖析。原本出发点是好的,但因在节目中过多渲染侦查过程,让犯罪人员对我国法律程序以及司法办案方法、手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获得了犯罪启示。节目播出后也会在观众中引起不良的社会反映,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手段、时效表示质疑。这样不仅使法制类节目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还提升了社会犯罪率。

例如:本地某电视台在2009年播出了一起已查办完毕的贪污案例,因在节目中播出了当地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从嫌疑人家里隐密处查找出证据的画面,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反响和议论,使当地群众对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办案方式有极大误会。这期节目因暴露侦查手段而被立即停播。

1.3 不介入和干扰司法程序与执法办案

法制类节目是电视台与同一层面的司法机关合作完成的节目,但有部分电视台的初衷是提升节目收视率,所以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完成全部审理前就进行了播出。而案件产生的社会舆论必定会对审理结果产生干扰,很多民众会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产生质疑,而且很多媒体为了抢占先机,想方设法获取第一手资料,严重干扰了我国司法程序,还会扰乱执法办案,甚至将国家、企业、个人的隐私在节目中报道,严重危害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1.4 所制作的节目内容要避免侵权行为

现阶段,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经常出现,这主要是在节目播报过程中,采编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透彻造成的。对新闻节目报道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不熟练,单纯从还原新闻事实出发,造成新闻侵权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会对节目收视率造成影响,还会影响电视台的形象。

例如:本地某电视台在2014年播出名为《穷途末路的“毒”友》的法制节目,讲述多名成年人因毒品结交而共同染上毒瘾,令人警醒的故事。节目播出后,有两名吸毒人员的家属以“录制时没有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为由,以侵犯当事人名誉权、肖像权而想状告电视台。经查实,确实是采访记者的疏忽,事前没有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同意书而险些造成电视台被起诉的后果。

2 做好法制节目报道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以真实案例说法是法制节目报道经常使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让观众直观了解法律知识,起到普法的作用。但在报道中,记者以及新闻制作人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进行节目把关,注重采访和制作过程中的细节,通过节目宣传法律知识,使观众能够因节目受到良好的教育。

2.1 严把法制节目选题关

选题是电视节目制作的初始环节,做好选题把关,能够确定节目内容的整体方向。所以,应谨慎进行选择,如果有不确定、无法做出决定的内容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对社会造成错误导向。在保障选题正确的前提下,再确定节目的题材,保障节目能够对社会舆论产生正确的引导,从而增加观众对节目的认可与信任。若一些地方电视台是与当地政法部门联合制作法制节目,可由政法部门指定政法单位提供节目选题,并全程参与到节目录制中。

2.2 增强法制节目记者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近年来,很多法制节目在播报过程中都加入了批评报道与舆论监督环节。这样通过以事说法的方式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可以从更深入的角度为观众进行法律知识解读,正确引导观众思想,从而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但批评报道环节开展越来越艰难,一不小心电视台就会收到起诉。因此,法制类节目的记者不仅要具有道德意识与正义感,还要有社会责任感,能够对报道以及自身语言负责,代表电视台以及权威机关将法律知识传递给观众,而不是将节目作为展现个人英雄主义的舞台[3]。

2.3 提升节目创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法制类节目涉及对案件内容的分析,也涉及对法律知识的深入解读。电视节目制作人以及记者必须具备专业性的法律知识,才能从科学、理性的角度做出优质的法制类节目。因此,作为法制类节目从业人员,要对我国法律知识有正确的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程序,从专业角度为观众分析案件,避免出现常识以及专业错误,并不断对我国新修法律内容进行了解与分析,有拿捏不准的问题后,一定要咨询政法部门或专业人士。

2.4 注重节目内容的文字表述和后期制作

采编人员在采访法制类节目的过程中,除保证案件真实性外,在文字表述方面也需要拿捏准确。对当事双方的未成年人都要进行保护,避免表述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同时,应征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意见,不随意表述办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在后期制作中,凡涉及不能以真实面目出现在节目中的当事双方、办案人员,均要用技术处理这些人员的面容和声音。这些细节一旦在节目采摄过程中没有重视,播出后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5 不滥用舆论监督

电视节目的传播特点及其作为传媒介质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主要功能,正确的舆论监督能够引导社会舆论,避免不实言论影响公民的思想与行为。因此,应利用有价值、有意义的法制节目内容发挥出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让社会对法制类节目有广泛的关注,让不同层次的公民对法律知识有正确的理解[4]。同时,舆论监督也会受到我国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的关注。所以,在节目中曝光的问题,在得到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后,相关部门会及时对其做出妥善与公正处理,还当事人公道。这样能够让群众真实认识到法制类节目的作用与价值,更加信任节目,使节目的舆论监督作用与价值更充分体现出来。

3 结语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法制节目随着行业和社会变革将进一步向前推进,与国家的法制道德建设相辅相成。“法制节目”也将继续求新求变,因此,促进了地方电视台法制类节目的快速发展,也满足了社会公民知法、懂法的需要。但在节目采访、制作、报道中,则需要通过注重节目细节和报道方式,保障其内容的规范性与合法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全面、更深刻地向电视观众传递法律知识,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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