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人民满意教育:理念的四维构建

2018-02-23 17:48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李伟言
新教育 2018年26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受教育者服务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李伟言

近些年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各种教育会议、报刊、杂志上频繁出现,被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官员、校长、教师们奉为办学宗旨。关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为人民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为什么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无需论证的。

然而,明确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性还不够,这仅仅表示我们具有这样的意愿,并不能保证这一宗旨被真正地贯彻落实。只有对“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涵给与明确的界定和阐释,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方能体现在教育行动中,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一、主体审思:“谁”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八个字本身是缺乏主语的,它并没有明确指明,是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里的主语,既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又可以是学校;既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说校长,也可以说是教师,还可以是整个教育行业。因此,当我们在阐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涵时,不能离开“主语”泛泛而谈,必须根据不同“主语”所提供的“语境”。笔者认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句话隐蔽了的主语就是教育系统中不同的行为主体。

现代教育是一个由许多人共同完成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质量能否让人民满意,并不是由某个行为主体所决定的。教育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使整个教育质量不尽人意。只有教育系统中的每个行为主体都尽职尽责,才能使整个国民教育令人民满意。由于不同行为主体所承担的教育责任不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对于不同行为主体所构成的主语而言就具有不同的内涵。具体说来: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而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意味着履行好政府在教育中的职责,深入研究教育规律,以科学发展观来管理教育和评价教育,保证教育方针、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教育公平,完善教育法制,维护教育秩序,保护教育系统中各个利益主体的正当权利。对于教育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而言,则应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恪守真理为大的职业道德,尽力克服功利主义对学术研究的负面掣肘,深入探索教育内部和教育外部之间,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复杂因果关联,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体系,为教育决策与实践提供教育思想资源;对于学校而言,则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围绕素质教育的目标构建学校发展战略,为教师专业化和学生全面发展营造制度环境。对于教师而言,则应对教育教学工作尽职尽责,关注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而对于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者而言,则是不应唯利是图,要依法办学,为教育的消费者提供的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总之,每一个教育中的行为主体,都必须从自身的职责出发来理解“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最终使这一教育宗旨流于空洞。

二、对象解析:“人民”是谁?

我们说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但“人民”是“谁”?或者“谁”是“人民”?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会因为缺乏针对的对象而变得模糊、抽象。一般而言,“人民”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政治学概念,通常指与政府“官员”相对应的民众。在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中,“人民”的地位是不同的,因此“人民”是否满意的意义也是不同。在君权神授的政治背景中,“人民”是被统治阶级,官员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父母官”与“子民”的关系。人民满意的价值解释来源于“官府利益”,即为了维护官府统治的长治久安,防止人民造反,因而必须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让“人民满意”;而在民主社会中,“人民”是民主社会中一切“正义、合法与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人民满意的价值主体是人民。在政治学中,“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非实体性的总体概念,它与公民既区别又联系,人民包括每一个公民,却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具体的个人或群体。因此,“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不能简单地还原为“你满意、我满意、他满意、大家都满意”。那么这里的“人民”是谁?我们又如何知道这个抽象的总体性的“人民”是否满意呢?换言之,如何将抽象的总体性的“人民”转化为具体的人呢?笔者认为,教育是一种服务性产业,教育为“人民”服务总是要表现为教育为具体的对象服务。

那么,教育的服务对象是谁?教育究竟是为谁服务的呢?或者说教育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呢?对此,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念,也就是“社会本位论”与“个人本位论”的教育目的价值取向之争。社会本位的教育观认为,教育是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即教育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而个人本位的教育观认为教育应该使受教育者身心和谐发展,即教育服务的对象是受教育者个人。还有人根据教育产品的性质把教育服务划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作为公共品的教育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作为私人产品的教育是为个人服务的。笔者认为,教育为个人成长服务与为社会发展服务并不矛盾,它们是教育功能的两个方面,任何教育都必须具有这两个功能。没有一种教育完全只为社会服务而不服务于个人,同样也不存在一种教育只为个人服务而不服务于社会。二者在教育实践中必须是统一的,教育为个人服务是帮助个人成长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是通过为个人成长服务来实现的。

因此,教育服务的对象——抽象的总体性的“人民”——在教育实践中就可以具体化为两个实体:一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二是受教育者个人。教育既要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又要有助于受教育者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这样,“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际上就是要办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同时令受教育者个人满意的教育。

三、内涵重释:何为“人民满意”的教育?

讨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核心意义是揭示出“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涵,然后我们就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去办,就可以令人民“满意”了。要了解“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涵,首先就要了解人民对教育的需要是什么,我们只有了解了人民需要什么,满足了人民的需要才能让人民满意。上文已经论述到,“人民”是通过两个实体代言人——国家和受教育者个人来表达她的教育需要的,我们可以从国家和个人两个层面去了解人民对教育的需要。

国家对人民的教育需要的表达,是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程序来完成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通常由每个公民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民代表,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器——政府,政府根据人民的意志制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并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生效。一般而言,一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能够保证最大程度地表达民意,由此而产生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实际上就反映了“人民”的教育需要。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就意味着满足了人民的一部分教育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令人民满意了。因此,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是要在教育决策和管理中尽可能充分地反映民意。

但仅仅是这样还不够,因为国家所表达的人民的教育需要只是在宏观层次上提出了对教育的原则和方向,并不完全反映具体的受教育者个人对教育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还不能实现微观层面和深层意义上的人民满意。因此,我们还要研究具体的受教育者个人的教育需要是怎样的。

经验告诉我们,不同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需要是不一样的,即便在一个班级中不同的学生对教育的需要也不同。这是因为个体的知识基础不同、领域能力有别,个性爱好相异,人生理想各不相同。很难说一种普遍的教育状态能同时满足所有受教育者个人的教育需要,即使存在着这样一些的教育状态,也不是教育的全部内涵,教育的丰富内涵包含了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的统一。共性教育着眼于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基本能力的形成,培育核心价值观。个性教育则重视与个人性情的契合、看重兴趣和爱好的发挥。共性教育和个性教育的共通关系源于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个性发展是在符合社会规章前提下个人生活方案的自由践行,能力倾向的独立运用和个人性情的充分弘扬,如果没有共性为前提,那么个性成为一种伪个性,或者走向为了个性而个性的怪异,或者沦为破坏性的反社会行为。共性发展则是个性发展的保障。个性发展是对共性发展的必要补充,缺失个性的共性是对个人价值和个人尊严的抑制,进而也是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妨碍。就如密尔所说:“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需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和发扬出来。由于这一工作还一半牵连着做这工作的人的性格,所以接着这同一过程人类生活也就变得丰富、多样、令人有生气、能供给高超思想和高尚情感以更丰足的养料、还加强着那条把每个人和本民族连接在一起的纽带,因为这过程把一个民族也变得大大地更加值得个人来做它的成员。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有更多的价值。”[1]因此在教育实践中,我们既要为所有受教育者提供一些共同的、平等的教育服务,更要注意“因材施教”,让每一个受教育者受到最恰当的、最符合他个人需要的教育,这是“办人们满意的教育”最本质的内涵。

四、路径探寻:怎样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怎样“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层次和环节。从宏观的教育投入到微观层面的经费使用、从宏观的教育体制到微观的学校管理制度、从宏观的课程标准到微观的课程实施、从教师教育到教师评聘、从学生升学到毕业生就业等,其中涉及的责任主体也很多,包括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的决策者、执行者和管理者、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学校经营管理者和教师、还有许多教育辅助系统的科研、教研和办事员等,任何一个环节中的任何责任人出现了问题,教育都不能令“人民”满意。

以往我们试图通过政府包办的方式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希望政府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科学民主的教育决策系统、一个责任明确、高效运作的教育经营体系和一个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各个部门各个机构中的每个人都尽职尽责,使得整个国民教育系统就像一个科学、精确、高效、有序的工厂一样运转。这种设想的确令人兴奋,它有助于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国家的教育需要。但实践证明,政府包办教育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培养了教育中的官僚习气,使教育异化为“规训”“管理”和“控制”,使教育过程丧失了心灵的感动、成长的惊喜和创造的快乐等生命的气息。此外,“人民”对教育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封闭的教育工厂也许生产标准化的教育服务是有效的,但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需求,因而是不可能真正让人民满意的。

笔者认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教育体系的中各个行为主体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首先要打破政府包揽一切的办学体制,把政府从以往那种出资者、办学者、管理者为一体的角色中解放出来,扮演好“管理者”的角色。这样,政府才能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出台符合民意的教育政策。二是尊重各种办学者的自主权,允许他们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对人民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做出灵活反应,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三是要允许受教育者个人在已有的制度和资源条件下做出最合乎个人需要和特点的教育选择,用自己的“脚”给自己最满意的教育服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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