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埃尔斯特基于对美国、德国、法国、挪威和巴西五个国家局部正义状况的实证调查,发现分配正义的实质,其实是持有各种差异性动机的个人通过某种形式的聚合而形成关于资源分配的集体行动。他通过引入方法论个人主义,着力探讨个人在社会稀缺物品分配中的理性动机和行为选择,分析不同动机行为者在社会分配体系中的偏好聚合机制和行动逻辑。
罗尔斯以后,分配正义成为当代学术研究的热门话题。在多学科交织的多元学术景观中,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著名社会学家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是独树一帜的。他将社会分配正义这一规范性命题置于经验研究和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地坪之上,搜集社会机构分配稀缺物品的实践案例,引入方法论个人主义,以意向性解释来揭示个人在社会分配体系中的真实动机与行动逻辑,构建了一套关于分配正义的当代研究框架。他将这种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称为局部正义。
众所周知,“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是以研究正义问题而闻名于世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内部就曾爆发过关于“马克思与正义”①问题的激烈论战。后来,G.A.柯亨、约翰·罗默等人将研究目光聚焦到当代正义理论,试图通过对罗尔斯、诺奇克、德沃金等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回应性批判,在苏东社会主义失利背景下,继续捍卫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正义理想。埃尔斯特关注视角和研究路径与柯亨、罗默等人有较大不同。一方面,作为“社会理论家”,埃尔斯特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是一名马克思主义者”②,他对正义的研究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政治立场和价值承诺,而是采取一种“价值中立”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剖析当代各种分配正义难题与困境;另一方面,他摒弃了对正义的一般性理论建构和制度运用,从个人日常生活出发,在现实个人的分配正义观念和社会分配实践中发现问题,从微观、具体、个案的语境中开展对分配正义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研究。
埃尔斯特发现,在以往的正义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们大多数是从抽象的道德哲学出发,围绕着正义的概念内涵和基本原则展开一系列的分析、阐释、论证和争辩。比如,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围绕着分配正义所做的一切阐释与论证,归根结底,都是基于抽象、普遍的概念假设,再加上运用超个人主义的契约论方法,最终以原则(规则)设定和制度设计的形式来落实和呈现他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埃尔斯特看来,这种方法“缺乏事实支撑和经验支持”③。罗尔斯实际上是将社会制度这一超个体的实体放置在个人行动之前,并以发现实体的“自我调节规律”和“发展规律”为目标,试图用各种规律来约束和引导个人行动以建立“普遍与永恒的命题”④,这是一种典型的带有目的论哲学色彩的“方法论集体主义”(Methodological Collectivism)。这种“方法论集体主义”在被应用于分配正义的制度建构过程中,没有充分意识到个人行为聚合成社会制度过程的内在偶然性和复杂性,也低估了个人动机和个人选择对社会制度所带来的各种实质性的不确定影响。因此,它将直接导致各种策略性行为的发生,并将使得社会制度在其运行中发生不可避免的掩饰、扭曲、变形和走样等问题⑤。埃尔斯特强调,在社会分配问题上,公正的意图并不意味着公正的结果。如果想要形成一套与实践结果相一致的分配正义理论,正义理论家们就必须放弃方法论集体主义,转而从研究现实个人的理性动机和行为选择开始,重新引入方法论个人主义。
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指这样的一种原则,它将“个人行动作为集合性社会现象的基本建构材料来对待”⑥,主张“全部社会现象,包括其结构和变化,在原则上都只有通过涉及个人——特性、目标、信念和行动——的各种方式才能得到解释”⑦。柯亨认为,埃尔斯特所倡导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事实上是一些“描述选择、行为和策略的方法”,它的“工具箱”中的“工具”非常丰富,比较常见的像“决策论”、“博弈论”,以及更为一般的“理性选择理论”⑧等。
对埃尔斯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理解,离不开以下四个方面的概念辨析。首先,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不是一种原子论式的观点,也不是机械的还原论,并不是要把一些聚合性的社会现象(实体)还原为抽象的个体或实体,“它承认,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要简化为单细胞生物的属性”⑨。它所针对的只是那些扩展性关系,是像打开一个黑箱一样,把引起那些聚合性结果的螺母、螺栓、动机和信心之间的关系一一澄清。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在个人行动层面并不预设利己主义,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理性选择,它是中立的,可以同任何动机相适应。在研究个人行动时,“任何行动都可以被行动者的动机和信仰所解释”,这是一种意向性的解释,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个别行动的解释,来展现意向性结果得以实现的原因。再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坚持这样的一种基本假设,即个人的动机、欲望和特性都不是先天的,而是被社会所塑造的,“个人相互之间的特性是内在相关的”。因此,从个人行动角度来阐释集体行动或聚合性社会问题,并不是一种武断的做法,而是具有充分合理性依据的。最后,正如熊彼特所指出的那样,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不等同于“政治个人主义”⑩,它不是一种价值观或政治立场,而是一种方法论立场,它可以同包括集体主义在内的任何政治立场和道德立场相容。
如果从一般性理论建构的视角来看,分配正义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重新调节资源分配。但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视角来看,所谓分配正义,无非就是持有各种差异性动机的个人通过某种形式的聚合而形成关于资源分配的集体行动。因此,局部正义研究的实质,就是要把这种从个人意向到个人行动再到集体行动的转化机制和行动逻辑一一呈现出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从20世纪80年代起,埃尔斯特就开始较为系统地搜集和关注美国医疗、教育和就业等行业的分配正义实证案例。1987年,埃尔斯特主持了一项名为“局部正义:稀缺物品的分配”的项目,正式将这种基于个人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分配正义研究命名为局部正义,并将研究范围从美国扩展到德国、法国、挪威和巴西。作为该项目研究的成果,埃尔斯特分别在1992年和1995年出版了《局部正义》和《美国的局部正义》两部专著,并在《多元主义、正义与平等》《正义的心理学视角:理论与应用》等多部文集中发布了他局部正义的研究成果,从而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一种关于局部正义的当代分配正义学说。
局部正义的研究对象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它研究的是具有半自主性的社会机构是如何对社会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进行分配的。这些社会机构包括:分配大学入学资格的招生委员会、分配移植器官的地方移植中心、负责士兵服役资格分配的招募委员会、负责外国移民资格分配的移民局、负责解雇工人的企业人事部门,等等。埃尔斯特指出,基于社会机构的立场对分配正义进行实证研究,从三个方面来说都是“局部”的。第一,不同的机构部门使用不同的实质性分配原则:比如器官移植往往使用需要原则;新生入学使用应得原则。第二,分配原则和实践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同样的挑选工人,在挪威有59%的公司偏向于将资历作为主要衡量原则,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47%。第三,分配的决定是“地方性”的:即便我们可以假定在某个国家制定区域内的分配是相对统一的,但是,决定资源最终分配和归属的,往往是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地方性或社会机构,而这些地方性决策一般会在某些统一原则基础上采取分权或者自主决策来决定资源的最终分配和归属。
埃尔斯特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大量分配正义实践案例的搜集整理,将卡拉布雷西、博比特等人开创的“二级行为人”局部正义解释框架向前推进,形成了一个由“三级半行为人”构成的总体解释性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他将社会机构公共物品和必要负担分配的所有主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中,每个层次行为主体的初始动机和价值目标并不相同,他们在分配体系中发挥的功能、作用以及影响分配正义的方式、手段也迥然有别。除此之外,还有从外部性角度对整个分配决策系统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公共舆论,被埃尔斯特定义为“半个决定者”。
一级决定者是直接决定稀缺物品和负担供给数量的相关决策者,它包括稀缺物品(如肾脏)的提供者(个人决策者)和分配原则或制度的制定者(政治当权者)。他们虽然不直接负责具体分配,但是,却通过一些基本原则的设定决定了对哪些物品和负担进行分配,以及谁享有分配资格等根本性问题。二级决定者即社会机构,它往往在一级决定者提供的物品和制定的制度框架内,承担具体执行分配的职能,他们决定采用何种分配方式来对物品或负担具体进行分配。三级决定者是稀缺物品和负担的申请者或者潜在接受者,它的外延是无限的,理论上可以扩展到几乎所有人。但三级决定者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由于竞争性和排他性关系的存在,三级决定者的决策,实际上也会对他人能否获得物品和负担直接产生影响。最后,公共舆论是公平正义观念的真正守护者,如果某种分配原则在实践中破坏了公共性的公平正义观念,公共舆论可以对其进行批判和谴责,并通过对一、二级决定者施加压力,以修正和改善分配方式。从一级决定者到三级决定者,稀缺物品和负担的分配看似按照从决策到执行的逻辑单向运行,但实际上,他们之间是异常复杂的交互性关系。比如,作为半级决定者的公共舆论并不总是自发形成的,它也可以被各级行为人操纵。如果二级决定者的分配存在不公,三级决定者可能会以制造舆论为要挟,要求二级决定者更改相关决定以满足自我需求。这样,舆论就成为二、三级行为者之间相互讨价还价的利用工具。
在“三级半行为人”框架中,局部正义最重要的行为人并不是一级决定者(政治当权者),而是二级决定者(社会机构),尤其是“在机构中负责分配任务的个体是整个分配过程的核心”。这是因为,社会机构在执行一级决定者决定的同时掌握着至关重要的“分权化决策权”,能够自主决定具体的分配政策。这些政策可以体现政治当权者的正义原则或观念,也可以偏离或扭曲政治当权者的原则或观念,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它还能对政治当权者的决策进行逆向修正。因而,它实质上是“决定了整个分配正义世界的建构”。
与二级决定者的决策权相比,政治哲学家们可能会更看重他们所实际运用的分配原则。因为毕竟分配者的分配决定不是基于个人的专断意志,而是要按照分配原则的要求来具体实施。按照罗尔斯、柯亨等人的观点,评价一种分配制度或分配体系是否公平正义,并不是看谁在负责分配,而是要看在依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分配原则才是决定分配正义的更关键要素。正因为如此,政治哲学家们历来重视分配原则,并将其作为自身正义理论的核心构成。比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原则”、柯亨的“优势可及平等原则”、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原则”,等等。然而,埃尔斯特在大量研究了局部正义分配案例之后却发现,社会机构的稀缺物品分配既没有像政治哲学家们期待的那样,按照某些单一的规范性原则进行分配,事实上也确实不可能按照某些单一的规范原则进行分配。例如在肾脏分配问题上,社会机构不仅要考虑公平公正,还要考虑到匹配度、待移植者(三级行为人)的病情缓急、器官本身的时效性、供体出现的地域性,甚至是移植本身在医学上的价值贡献等多重因素,因而,根本无法按照单一的公正原则来进行肾脏移植分配。
基于对社会机构分配标准和原则的实证调查,埃尔斯特将局部正义的分配原则大致分为了六种类型。第一,平等主义原则。平等是政治哲学家们经常提到的一条基本正义原则。然而,平等并不等同于均分,在现实操作中,当稀缺物品本身不能被分割(比如,孩子抚养权)时,它需要有其他替代性平等原则。所以,平等主义可以被细分为绝对平等、抽奖(运气平等)、同等基线偏差(Equal deviation from a baseline)、轮流更替等原则。第二,时间相关性原则(Time-related principles)。当稀缺物品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分配时,时间往往是一个优先被考虑到的标准。它包括排队、等待列表(例如,肾脏分配的积分制度)、资历(seniority)。第三,身份限定性原则(Principles defined by status)。严格来说,这一类原则是一些可用于公共记录的人的生理、社会或法律特征的身份属性的汇总,它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性取向、种族身份、身体特征(比如身高、眼睛颜色等)、精神特征(智商)、自由、高贵出身、种姓、公民身份、家庭身份、居住身份、职业身份、宗教、文化程度等。第四,其他属性限定性原则。指的是一些与个人属性并不直接的分配考量标准与原则,具体包括:个人福利水平、需求、个人福利增量、效率、贡献、性格等。第五,基于权力结构。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些稀缺物品的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时,一些潜在的、基于权力结构的影响因素便浮现出来,成为社会机构局部正义分配的基本原则。这种权力结构最常见的是购买力和影响力:前者指的是金钱和财富的社会支配权力;后者则是由于人情关系衍生的社会权力。第六,混合系统。在现实的分配体系实践过程中,上述这些原则总是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混合在一起,形成某些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混合性分配系统。这些系统包括:线性积分系统、离合系统、词典序列原则、合格挑选、直觉权衡、后分配交易、加权彩票、复合排列等等。
埃尔斯特承认,他对于局部正义分配原则的上述概括与分类是相对松散的,带有罗列性质。但这样的罗列并不是研究者本人缺乏逻辑概括与归纳能力,而是因为,罗列本身就是对局部正义分配原则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客观反映,同时,这也是作为经验性研究的局部正义不同于规范性研究的范式确证。在这一点上,作为埃尔斯特同路人的当代美国多元主义正义理论家沃尔泽也深有同感。他说,哲学家们总是有某种冲动去抵制历史的展示和表象世界,转而去寻找内在的一致性。殊不知,“寻求一致性误解了分配正义的主题”。因为,“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和解释的东西”,“从来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无论是贡献、资格、需求,每一种标准都和许多其他标准不那么和谐地共存,并且彼此混淆,被竞争性集团所利用。这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必然产物,也是现实分配世界的真实反映。所以,从多元主义的经验性事实出发,分配正义总是与具体情境下的社会意义密切相关。
埃尔斯特并不赞成将他的局部正义放置于当代正义理论谱系中进行学理上的比较和分析。因为,局部正义对正义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既不是规范性的,也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解释性的。埃尔斯特说,“我的目标并不是要依据某些特定的正义标准而去评判分配实践”,“而是要去研究那些能够影响分配稀缺资源程序或标准的人所持有的正义观念”。进一步来说,他是要研究那些作为理性行动者的个人在社会分配体系中是如何行动的,这包括个人如何形成不同的分配动机与分配原则偏好,以及不同的动机、偏好是如何聚合在一起,并最终生成分配结果的。
埃尔斯特发现,在分配正义实践中,正义观念与人们的真实动机往往是不一致的。表面上看,参与分配的各方表面似乎都在伸张正义,但正义外衣下包裹的却经常是“各种不同集团的利益”。比如,在工资谈判过程中,人们往往会选择一个比自己现有工资更高的对象作为参照,以此来凸显自己所遭受的不公平,这种选择完全是出于自私的意图,但却借用了正义的道德力量。其实质,不过是一种“公平的自私观念”。所以说,在现实社会中,普遍的正义规范是一回事,个人如何运用正义,以及为什么要这样运用正义是另一回事。后者所隐含的个人动机与意图,才是局部正义真正关注的对象。
埃尔斯特从两方面解释为什么“三级半行为人”不会按照正义的某些所谓普遍性内涵或原则一致行动,而是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分配原则偏好。首先,这是因为身处局部正义不同层级和位置的个体行为人,他们的内在动机组合本身就是不一样的。埃尔斯特指明了行为人的三种初始动机,分别是平等、效率和自利。相对来说,“政治一级行为人倾向于主要关注整体效率;二级行为人关心平等和局部效率;公共舆论主要关注平等,而三级行为人看重自利”。
除内在动机不一致之外,各种外部因素也会对不同级别行为人的分配原则偏好产生重大影响。在《局部正义》中,埃尔斯特集中考察了八种影响社会机构分配原则偏好形成的因素,它们分别是:结构性变量、职业规范、民族文化、非正式决策、组织化利益集团、公共性意见、激励问题、信息问题。我们不妨以激励问题为例,来说明外部性因素对分配原则偏好的影响。局部正义的激励效应可以被表述如下:如果根据二级决定者的分配方案,X团体的成员将获得稀缺物品(负担),那么假设存在Y团体,它的成员没有资格获得稀缺物品。一旦当Y团体成员知道X团体成员能够获得稀缺物品时,他们便会想方设法地采取各种行动去积极获取X团队成员身份,这就是局部正义的激励效应。激励效应可能会发生在局部正义的任何层级之间,一旦这种效应对分配结果产生重要负面影响,那么它就会迫使一、二级决定者不得不变更原先分配原则偏好,重新选择分配方案。例如,在中国大学的入学资格分配中,文艺、体育特长生享有特殊入学资格,一些家长会采取各种手段使孩子成为特长生,并通过特殊通道进入大学。在这种激励效应下,有些家长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某些非正当手段获得这种特殊资格。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曝光,就会使得教育相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不调整相关招生政策,或者减少招生名额,或者更改选拔入学方案,以杜绝或尽可能减少不正当入学的几率。一、二级决定者的分配决策不仅会触发三级行为人的激励效应,也会影响一级决定者和二级决定者内部本身的激励效应。比如,如果现有器官捐献的分配方案不合理,或者有悖于一级决定者中的个人决策者(捐献者)的初衷;那么作为一级决定者的个人决策者就可能会放弃捐献行为。而这种放弃一旦积累到一定数量,又会使一级决定者中的政治当权者和二级决定者社会机构更改原先分配方案,放弃原先分配原则偏好,这些都是激励问题影响分配原则偏好的现实说明。
既然三级行为人的正义动机和分配正义原则偏好都不一致,那么不同行为人在面对不同的动机和偏好约束时,又是怎样聚合产生了一个最终的结果呢?这涉及埃尔斯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就是(聚合)机制的概念。在埃尔斯特早期作品中,机制一开始是相对于外部性研究的“黑箱”而言的,意指从某种微观视角对研究对象进行内部规律性研究。但后来,埃尔斯特放弃了这一看法,将机制当作是一种有别于客观必然性“规律”的“特殊因果关系”。到底何谓机制?埃尔斯特的回答是,“机制是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模式,在事件发生之后可以被发现,但极少能够被预见”。他甚至说,“我认为,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应该是某种机制,而非某种理论。依我看,社会科学距离达到建构人类行为普遍规律的规范的目标仍极其遥远。相反,社会科学应该全神贯注地去研究人类行动和互动方面的中小规模的机制”。如果我们将规律对于社会问题或现象的解释方式定义为:如果具备条件C1,C2,C3,……Cn,那么,结果必然是E。那么,机制的解释模式则是:如果具备条件C1,C2,C3,……Cn,那么,结果很可能是E;或者,如果具备条件C,结果可能是E1,E2,E3,E4……显然,机制概念所强调的这种解释逻辑,是一种建立在或然性推理基础上的因果逻辑。
让我们回到局部正义行为人的动机与偏好聚合问题上来。埃尔斯特直言不讳地承认,事实上,他对于局部正义行为人偏好聚合的研究只是基于经验的重复性观察,并没有充分的必然性逻辑论据,所以,对于这种聚合的恰当解释就只能是一种“机制”,而不是“规律”。他将这样的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模式:
首先,同盟建立(Coalition-building)。如前所述,局部正义的最终分配原则和结果,通常是由不同动机与偏好行为人多元决定的。如果分配方案在各方那里能够找到统一的平衡点,或者各方为了维护各自利益最大化而愿意互投赞成票,那么同盟就会建立起来。比如,在肾脏移植分配体系中,各方可能一致同意采用以时间为主要标准的等待列表分配原则。有的人赞成等待是因为他认为排队是一种公平的方式;有的人赞成等待是因为他觉得时间排序是对那些罕见抗体匹配度人的某种补偿;还有的人赞成等待可能是为了规避其他方案中会包含的坏运气因素。无论这些人是出于什么考虑,他们当中没有人是刻意强调要把自我利益放在第一位,也没有人想着整体效率,大家都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各自的分配平等观念,这样就会产生基于相同动机基础上的同盟。
其次,讨价还价与妥协(Bargaining and compromise)。同盟的建立是一种共赢的结果,但它需要具备很多条件,能够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形毕竟是有限的。一旦当各级行为人无法建立同盟时,讨价还价便不可避免。作为一种决策方式,讨价还价是建立在某些行为人不得不做出让步和妥协的基础上,但在正常情况下,理性行为人显然不会轻易妥协,所以,讨价还价的实现离不开可靠的威胁。埃尔斯特说,“讨价还价的权力是建立在制造可靠威胁能力的基础上”。所谓可靠威胁能力,就是要有能够伤害他人但又不会让这种伤害波及自身的能力。比如,在解雇谈判中,工人可以通过集体罢工或制造混乱,强迫雇主同意自身的权益要求和分配原则;在争夺孩子监护权案例中,父母双方可能有一方以提起法律诉讼、争夺孩子单独抚养权为威胁,强迫另一方同意共同抚养方案。通过这种基于可靠威胁基础上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局部正义可以有效地使某些行为人改变分配原则偏好,从而使得各方最终达成分配决策协议。
最后,累积(Accretion)。累积与其说是一种机制,不如说是一种策略。它是指,当现有分配方案或分配原则不能对应于现实需求时,可以通过不断增加、修订和完善分配原则来实现对分配各方原则偏好的聚合。例如,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法案就是通过不断增加移民限制性条款来化解美国社会各界关于移民资格分配分歧的。从1875年禁止妓女和相关阶层入境条款,到1952年禁止协助非法移民条款,时间跨度长达一个多世纪。埃尔斯特也注意到,相对来说,禁止性原则的累积是一种更具可行性的机制,因为它的增加不会对原有分配体系带来压力和冲击。但是,如果要对允许性原则进行累积,往往就会引发争议。比如,如果要在大学入学原则中增加一项条款,那么原有条款就要受到更加严格的评估,这会产生一定的张力和争议。尽管这种张力不可忽视,但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累积机制也经常会被应用于像大学入学资格分配这样的允许性条款当中。
对于那些长期习惯于运用科学严密的逻辑思维来研究社会问题的人来说,局部正义对行为人行动逻辑的解释也许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埃尔斯特也承认自己的研究范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他同时也指出,某些局限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社会科学研究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本身的变动性、耦合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任何以必然性规律为宗旨的正义研究都是不真实的。所以他一再强调,“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规律性的现象,大多数人持有的很可能是某些虚假的信念”。以动机偏好等意向性解释和机制解释为中心的局部正义之所以比一般性分配正义理论更好,是因为它能够在一般性归纳失效的时候仍然可以使我们进行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局部正义仍然是一种相对更加可取的解释范式。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社会不平等问题的进一步加剧,“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在21世纪比20世纪后半叶更加强劲”。随着查尔斯·泰勒、迈克尔·桑德尔、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以及迈克尔·沃尔泽等社群主义者对普遍性正义理论的批判,以及多元文化主义在最近二三十年中的迅速走红,如今的正义语境已悄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就连罗尔斯也承认,“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包括在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的多元性,乃是民主文化的正常状况”。在理性多元论的前提下,分配正义研究被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虽然不能被称为是一种正义理论,但由于它身处多元主义时代语境,它所面对的同样是如何看待并化解不同正义观念内在冲突的难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和罗尔斯的政治正义、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这些理论学说一道,共同构成了当代多元正义的学术景观。尤为难得的是,作为一名社会学家,埃尔斯特能够将抽象复杂的规范化哲学命题和情境主义的认识方法转化为实证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通过综合运用集体决策、理性选择、博弈论等个人主义方法,为分配正义问题寻找微观真实的重构基础。这种局部正义的研究范式不仅极大地拓展了分配正义的研究论域,而且为正义的实证化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论启迪。
①Allen Wood, “The Marxism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972(1).
②[美]乔恩·埃尔斯特:《社会科学如何对社会现象作出有效解释——关于“机制”“工具箱”问题的对话》,《南国学术》2014年第1期。
④⑦⑨[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6、5、6页。
⑧G.A.Cohen,KarlMarx’sHistoryTheory:ADefens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xviii.
⑩[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