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佳,王 蔚,张秀峰
医学期刊科技论文中单位署名的常见问题
段 佳,王 蔚,张秀峰
(《复旦学报(医学版)》编辑部,上海 200030)
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容易忽视论文的单位署名问题。通过检索《复旦学报(医学版)》2017年发表的140篇论文,发现多作者署名和多单位署名论文占有绝对优势,随之而来的单位署名问题也更加复杂多样。医学科技论文大多属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科技期刊在尊重作者的同时也保护好单位的权利,规避不当的单位署名。本文从单位署名的著录规范、不合理现象及投稿后更改单位署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提出科技期刊规范单位署名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医学期刊;科技论文;单位署名;职务作品
科技期刊是发布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推动知识创新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科技期刊总量已达5 020种,覆盖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等各个领域,其中医药卫生类期刊为1 185种,占总数的23.61%[1]。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医学期刊在科技期刊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医学期刊论文一般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因此医学期刊论文均署有单位名称,以明确知识产权的从属关系。
2017年,《复旦学报(医学版)》发表的论文中多作者署名论文占比为97.86%,多单位署名论文占比为59.29%,随之而来的单位署名问题也更加复杂多样。我们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发现,单位署名是一个相对容易被忽视的方面。作者对自身署名和排序比较关注,但是对单位署名往往比较随意。科技期刊对作者署名比较重视,稿约中一般都有相应条款,但是稿约中对单位署名往往未作明确规定,作者的主观性较强。本文以《复旦学报(医学版)》为例,对医学期刊论文单位署名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基本按照自己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作者和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其中:“工作责任”是指公民或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公民或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4]。
《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对论文单位的署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作者在投稿时,应在文题页标明研究工作完成的单位和科室[5]。这里的单位是指作者进行研究所依托的单位,作者利用了该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技术、信息或人力资源完成研究并发表论文。医学研究往往涉及多人员和多部门合作,论文的单位署名及排序需要综合考虑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
就我国目前的科研体制来看,个人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科研工作的,必然要依托政府机构的财政资助(如各类基金)和供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材料设备和工作时间)。无论是研究生还是在职人员都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基础或临床研究,将科研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在科技期刊上,作为个人成绩或业绩上报所在单位。研究生用以申请奖学金或学位,在职人员用以晋升职称、考核绩效或申报奖励。由此可见,科技期刊发表论文一般都属于职务作品,作者与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作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进行研究工作,由单位提供研究工作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经费、场地、仪器设备等),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因此医学期刊论文应署有单位名称,以明确知识产权的从属关系,体现作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医学论文的单位署名不仅是对单位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署名单位对论文中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6]。单位署名不仅为读者提供了联系作者的有效途径,而且有利于读者全面了解论文相关信息,如研究单位的设备资源、病例来源、技术水平及研究方向[7]。此外,署名单位的学术背景在客观上也反映出论文的可信度。
现以《复旦学报(医学版)》2017年全年6期杂志发表论文为例,对作者署名和单位标注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017年全年发表论文140篇,其中3篇是1位作者署名,论文内容均为述评,署名作者均为院士,其余均为多作者合作论文,多作者署名论文占比为97.86%。在137篇论文中,25篇由2位作者共同完成(其中仅5篇为原创性论文),104篇由3~9位作者共同完成,还有8篇由10位及以上作者共同完成(均为原创性论文),单篇论文署名作者最多的有23人,平均每篇论文作者人数为5.26人。
140篇论文中,57篇有1个署名单位,56篇有2个署名单位,18篇有3个署名单位,还有9篇有3个以上署名单位。其中,署名单位最多的一篇论文同时也是署名作者最多的,为《大动脉炎诊断及活动性评价中国专家调查》,有21个署名单位和23个署名作者。由此可见,多数论文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的署名单位完全一致(70.71%),多数论文的署名单位为1~2个(80.71%)。第一作者署名单位:116篇为1个,22篇为2个,仅有2篇为3个;通信作者署名单位个数与第一作者基本相同(118篇为1个,20篇为2个,2篇为3个),但在分布上有一定差异。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署名单位的一致性分析:25篇论文不一致,16篇论文部分一致,其余99篇一致。25篇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署名单位不一致的论文中,8篇属于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情况,还有17篇属于不同单位的情况。
单位署名的规范性:①单位名称要完整。《复旦学报(医学版)》要求作者提供单位全称,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行政机构,具体到院系、科室,如:“复旦大学药学院药剂学教研室”不可用“复旦大学药剂学教研室”替代,“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不可用“中山医院心内科”替代。②单位名称要一致。有些单位挂牌名称不止一个,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挂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两者之间不存在对错之分,建议以单位公章为准,全刊保持一致。③同一单位不同部门要有所区分。比如同一家医院的2个不同临床科室要分别列出(排名有先后)。④挂靠单位单独列出或并列。比如上海市影像医学研究所挂靠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包括5个临床科室:放射诊断科、介入治疗科、超声诊断科、核医学科和心脏超声科,“上海市影像医学研究所”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放射诊断科”同时作为单位时可分别列出(排名有先后),也可并列,中间以连字符隔开,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放射诊断科-上海市影像医学研究所”。
单位署名的不合理现象:作者出于晋升职称、课题申报或科研奖励等考虑,发表论文时单位署名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不合理现象:①作者用进修期间完成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署名单位是原工作单位。如果完成这一科研成果所需的一切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材料和设备)均由进修单位提供,且由进修单位的研究人员提供研究思路、制定研究计划、指导研究过程并参与撰写论文(体现在论文中就是担任通信作者),则署名单位为进修单位,而非作者原工作单位。如果完成这一科研成果是基于进修单位和原工作单位的合作关系,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两家单位共同提供,则两家单位共同署名,排序依据为单位对论文的贡献大小。②作者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署名单位是后来的工作单位。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科研成果所需的一切物质条件、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均由招生单位(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与其后来的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论文署名单位只能是招生单位而非工作单位。③署名单位与论文研究内容完全无关。表现为行政管理机构、与研究内容无关的科研机构,或不具备研究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论文的署名单位。《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规定,论文中著录的单位是该课题研究完成的单位。因此,课题研究领域与单位从事的专业方向应一致或相关,且署名单位具有完成该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投稿后更改单位署名现象:对于作者投稿后要求更改单位的情形,目前尚无统一的准则。作者投稿后因单位调动要求更改论文署名单位,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①科研成果是作者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②作者单位调动后在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后续研究成果与投稿论文合并在一起。对于第一种情形,无论是更换还是新增单位都是不合理的,这明显侵犯了原单位的著作权,编辑部应不予支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作者可以提出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可以将新单位作为署名单位加入论文,排序应在原单位之后。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都不可能对每个细节作出详尽规定,这就要求编辑部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经验,找到合理、适合的措施对单位署名加以规范。编辑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对来稿的监督,多与作者沟通,了解科研工作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论文完成单位并不等同于作者工作单位。
科技期刊规范单位署名的若干建议:①在稿约中对单位署名加以规定,详细说明单位名称、排序和更改等问题的细则。②作者在投稿时提交署名单位开具的证明性文件,以证明稿件无署名争议及稿件内容(如数据资料、作者和单位署名等)的真实性[8]。③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要明确署名作者和署名单位的排序。④对于未署名单位的投稿论文,编辑部收稿前应向作者核实原因并说明署名单位的著录规范,待作者补充完整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⑤稿件处理时一旦发现单位署名的不合理现象,编辑部应尽到合理提醒和审查的责任,在尊重作者意愿的基础上,从“工作职责”和“物质技术条件”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议作者更正署名单位或调整排序。⑥作者投稿后要求更改单位署名须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被更改单位出具的知情同意证明[9]。
单位署名是医学论文的重要信息,规范准确著录单位信息有利于学术交流与传播。单位署名问题往往不会引起作者和编辑的重视,由此产生的学术不端问题也容易被忽视。医学期刊编辑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原则,指导作者规范署名单位信息[10]。编辑部在尊重作者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作者享有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这一既定事实,保护作者权利和保护单位权利同样重要。
[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蓝皮书(2017)[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
[2] 陈进元.科技期刊著作权讲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61-62.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0-02-26)[2018-05-30].http://www. 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80/295434.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EB/OL].(2002-09-15)[2018-05-30].http://www. 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81/282625.shtml.
[5] 国际生物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EB/OL].(2014-01-31)[2018-05-30]. http://icmje.org/icmje-recommendations.pdf.
[6] 潘伟,蔡丽枫,游苏宁.医学论文作者署名和工作单位规范化标注建议[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6,27(1): 59-62.
[7] 丛乃霞,库雪飞,刘腾飞,等.医学期刊论文作者署名和单位标注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 2016,19(7):1079-1083.
[8] 张维,汪勤俭,邓强庭,等.医学论文作者单位署名不当现象的调查分析及伦理规范探讨[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7,28(4):306-311.
[9] 韩翠娥.科技期刊应规范作者署名和单位署名[J].编辑学报,2016,28(增刊2):S11-S12.
[10] 李军纪,阮爱萍,马艳霞,等.生物医学论文单位署名的规范著录[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17,48(11): 1207-1208.
上海市高等院校科技期刊研究基金(SHGX2016B10)
张秀峰,E-mail: zhxf@fudan.edu.cn